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一)

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计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

债权人会议成员的组成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在债权人会议上,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但放弃其优先受偿权者除外。债务企业的担保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资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我国《破产法》还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氛工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计算表决数额时, “过半数”不包括本数,“半数”、“三分之二”均包括本数以内。债权人会议的选择可能对一个改组案件的最后处理非常重要。债权人的彼此对抗足以妨碍一个仔细设计的改组计划,而且债权人会议意见越不一致,改组计划越难达成一致。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

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众多的债权人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但也有差异。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设有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拘传。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第41条、第46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的以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7、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记明笔录。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地位

债券持有人会议又称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一种由债券持有人集体行使权利的、即时召集的、临时性的议决机构。其地位,可以概括为三个特点:

(1)债券持有人会议是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的无权利能力的社团组织。

(2)债券持有人会议为即时召集的临时性机构,只有在需要议决事项时才活动。

(3)债券持有人会议为负有议决职能和监督职能。例如,发债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议决同意;发债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时,债券持有人会议可提出异议,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会议决议

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通常是以作出决议的方式来实现的。由于债权人会议决议既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债务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它的形成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包括本数),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包括本数)。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47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可见,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比一般的决议所要求的条件更严格。这是因为和解协议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必须体现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计算。对此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定的债权额计算。清算组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此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债权人会议代表全体债权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旦按法定程序通过,全体债权人都必须遵守,即使未出席会议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和虽已出席会议但不同意该决议的债权人也不能例外。

为了保证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正确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了当决议违法时如何纠正的方法,即“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法院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应当就会议的召集、表决的程序、决议的内容等事项进行审查。如认为决议确实违法的,应当裁定撤销,命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如认为决议不违法,则裁定驳回申请,维持原决议。债权人会议决议在未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前,不停止执行。

破产债权人会议开几次 (二)

律师解答

破产债权人会议召开次数一般没有限制,在实践中,一般破产(清算)案件需要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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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有什么职责? (三)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具有以下职责:

核查债权:确保所有申报的债权都是合法、有效的,这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础。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并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如果管理人的表现不符合债权人的期望,或者其费用和报酬不合理,债权人会议有权提出更换申请,并进行审查。监督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法律和债权人的利益行事。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一些日常事务。债权人会议有权选任和更换其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需要决定是否让债务人继续营业,以最大化债权人的利益。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债权人会议需要审议并通过相关的计划或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以及分配方案:这些方案关系到债权人最终能获得的清偿数额,因此债权人会议需要认真审议并通过。

此外,债权人会议还行使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并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 (四)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由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以下是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详细解答:

1. 组成成员: 成员范围: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论是有担保的还是无担保的债权人,以及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表决权: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担保的债权人需在放弃优先受偿权后才能参与投票。

2. 会议组织: 主席指定:债权人会议由法院指定主席来主持。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授权其行使表决权。 债务人代表:债务人代表需出席会议,并接受债权人的询问。

3. 会议召开: 首次会议:首次债权人会议通常在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 后续会议:后续会议则由法院、清算组或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4的债权人要求时举行。

4. 职权与内容: 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审查债权证明、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等。 内容:会议内容涵盖债权人资格确认、债务人情况通报、清算报告审议等。

5. 决议与约束力: 决议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满足法定多数通过条件,如和解协议的通过需要无担保债权总额的2/3同意。 约束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任何未参与或反对的债权人都必须遵守。

6. 决议异议与纠正: 异议提出:如发现决议违法,债权人可在决议后7日内向法院提出。 纠正程序:法院将依法审查违法决议,并作出裁定。最高法院规定了纠正违法决议的程序,以确保会议决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皮律网关于债权人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