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建设项目作为推动经济进步和改善生活条件的重要力量,其安全性与职业健康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为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我国特此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科学分类和严格管理,有效减少和消除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风险因素,为劳动者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一)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第49号令,于2006年7月27日实施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旨在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分类、管理职责、评价报告制度等。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涵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其中,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高毒物品、石棉尘、放射性物质等。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分级制度,卫生部负责特定大型项目,如总投资超过50亿人民币的项目和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对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分类,轻度项目只需备案预评价和控制效果报告,中度项目需审核和验收,严重项目还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评价报告需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并通过专家审查,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期需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进行预评价,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编制报告书或报告表。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或备案的项目不得批准。项目规模、工艺或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时,需重新进行评价和审核。

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防护设施设计需要经过专门审查,未经审查或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建设单位需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并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

未通过卫生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建设单位需按规定提供资料,并保护技术秘密。

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旧办法被废止。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 (二)

贡献者回答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第十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三)

贡献者回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的原则和方法: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原则和划分方法,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将职业病危害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或类别。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劳动者等的职责和义务,分工明确,各自承担相应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

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流程和程序: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具体流程和程序,包括评估风险、确定危害等级、制定防治计划、实施措施、监督检查等环节,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措施和要求:阐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包括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开展定期健康监测等措施和要求,以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跟踪和评估: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跟踪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和防治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

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监督和执法: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监督和执法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7. 其他补充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对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进行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工作。

8. 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明确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责任和处罚规定,以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对违法行为予以惩处。

内容仅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具体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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