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

渎职:侵蚀公信力的无声风暴
在当今社会,公共职务不仅是权力的象征,更是责任的担当。然而,当这份责任被轻视或滥用时,渎职行为便如同侵蚀社会肌体的蛀虫,悄无声息地破坏着公众对体制的信任大厦。渎职,简而言之,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它不仅是对职业道德的背叛,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挑战。
一、渎职行为的多样面孔
渎职行为形式多样,从玩忽职守到滥用职权,从徇私舞弊到贪赃枉法,每一种形式都是对公权力的扭曲利用。比如,某些官员在工作中消极怠工,对群众诉求置若罔闻,导致问题久拖不决,这是典型的玩
- 1、企业渎职罪什么意思
- 2、中国法制史,宪法,法理学该怎么样复习?
- 3、前后台调配一核发调剂模式名词解释
- 4、秦朝法制得与失
- 5、我是2017年专插本考上本科,2019毕业(非法学)专业 能报考现在的法考吗?符合老人老办法吗
渎职的相关问答
企业渎职罪什么意思 (一)
贡献者回答企业渎职罪是指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企业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企业渎职罪名词解释为:企业渎职罪是指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企业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企业的渎职罪就是在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法制史,宪法,法理学该怎么样复习? (二)
贡献者回答下面是我收藏的 你可以参考一下 ^^
不要在某个问题上孤军深入吃力钻研,而是循序渐进,逐步深入,先从面开始打下基础,再由面到点寻机突破,作稍微深入的研究,最后再由点到面将深入的认识融合为一个整体。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知识点也是普遍联系的。将知识点联结成一个网络,考试时不会遗漏要点,论述时全面周到。复习最好应该达到这样一个水平:能够用一根线索将全书主要内容串起来。比如用民事法律关系为线索,可以串起民法。
涉浅水得鱼虾,涉深水得蛟龙,涉深水后回头捉鱼虾,高屋建瓴,自然容易很多。
考试心态问题:根源
有人说;态度决定一切。我非常赞同,并且认为这同样适用于考试。
但是,我反对把心态简单化,以为树立正确的心态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有人推荐很多心理疗法,如“精神胜利法”。我认为这治标不治本,效果有限。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挖掘心态出问题的根源。我认为根源有二:第一,担心考试结果。有人将考试结果看得很重,甚至关系生死,以为考不上就无法生存,结果是心理负担沉重,徒增烦恼。第二,担心考试本身。什么考察基础、考察能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等等,高深得让考生摸不着头脑,不知道具体会考什么、怎么考,加上激烈的竞争,实在吓人。
第一个担心,其实完全不必要,我将它归结为“愚蠢”。本人不会算命,也不屑推荐灵丹妙药。我建议,一旦冒出这个念头,马上提醒自己:我是不是在犯傻?
第二个担心,我将它归结为“无知”。无知是很正常的,这种担心只能通过学习解决。“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考试成功,就要研究考试。许多考生只知道埋头读书,却不用心研究考试,却迷信辅导班、辅导书的胡说八道,十分可惜。
考试就是考试,有它自身的规律。考试和学习、能力等不能划等号。既然不得不面对考试,就应该认真研究。不能把研究考试视为“投机取巧”,以为以之取胜不光彩。
我在中国一流的法学院听过课,也上过考研辅导班,买过考研参考书,我的感受是“不过如此”。我最大的收获不是什么考试秘诀,而是能够冷静对待,客观研究考试。一旦将心态摆平,平静地面对考试,考试将不再痛苦。希望本文能帮助读者达到这个目标。
复习范围:正确对待
考研碰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复习范围。有的学校不指定教材,不公布历年考试题目,而弄清复习范围十分重要。法律硕士联考似乎不存在这个问题,联考科目的命题范围和出题依据是两本书: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简称《大纲》)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组织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简称《指南》)。另外,历年联考题目也是公开的。
划出考试范围有利有弊。有利之处是束缚出题人的手脚,使考试内容、形式定型化甚至机械化,但减轻了考生负担。弊端是学生过分吝啬,不愿超越考试范围一步,以为将指定教材知识点记住就行了,不愿浪费精力把握教材内在的知识体系。结果,碰到稍微陌生的问题就怀疑“超纲”,出题稍微灵活就不适应。正确的态度是:指定教材无论厚薄,都要透彻掌握。
有的考生担心考试难度增加,如果仅仅看指定书目会考不出理想成绩。我认为教材内容很基本、很全面,考试的答案全在其中。如果熟练掌握,不可能得不到理想成绩。在书本还没有熟悉之前钻研什么难点、热点或疑难案例,做模拟题,上辅导班,效果会很差。当然,在打好基础之后做这些事情,效果就会不同。
另一个问题是每年考试内容可能有变动。应对之道有二:第一,调动一切资源,收集内幕信息。但是,我认为,对大多数人来说,不宜在这方面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否则得不偿失。第二,以不变应万变。大家可以验证,历年考试内容都没有大变。考生可以按照上年的大纲和指南准备当年的联考,打好基础,新大纲和指南出来之后再学习调整的部分,填补到已有的知识框架中,这并不费力。
复习深度:假象
因为法律硕士只允许非法律专业考生报考,考的却是法律专业课,不可能考得很难。法学虽然博大精深,法律硕士联考也只能涉及冰山一角。法律硕士联考三门专业课程的考试基本上凭一本《指南》即可应付,而要参加法学研究生考试,通常需要多几倍的阅读量,难与易的差距可见一斑。
在考研复习深度问题上,我的感受是“无深度”加“假深度”。“无深度”,指对选择、填空、判断正误、名词解释、简答之类题目类型,官方的说法是考察基础知识,实际是书本中有现成答案,背诵教材即可。至于如何背,大家可以各显神通。“假深度”,指对论述题,官方的说法是考察能力为主,没有完全现成答案,颇让一些考生害怕。其实,受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的限制,顶多能在一道题目上写出两千字,无法更充分地展开。答案的主体框架书本上有,只要在此基础上,翻阅几篇学术论文,填充一些教材之外的新观点或者新材料做装饰,以吸引考官的“眼球”,就可以拿到比较高的分数。
如果按照本文下面推荐的阶段循序渐进地学习,把握学习深度就不成问题了。开始阶段要求对某个知识点深入掌握是做不到的,比如上辅导班,老师要求对某问题“了解”、对某问题“理解”、对某问题“全面把握”等等,对于书读得不熟的学生意义不大。复习到最后,全部知识体系一目了然,重点非重点自然会突出出来。
复习阶段:三步走
法律给我的第一印象是:概念繁多,理论艰深抽象,让人感觉不知如何着手。翻阅两三遍,不知所云。幸亏我政治成绩优异是从背诵口号和语录开始,于此得到启发,于是我从教材中摘抄重点语句,死记硬背。记忆熟练后,再深化、展开。碰到试题竟然能生搬硬套。我感到兴奋,又感到悲哀!
我的经验是:不要在某个问题上孤军深入吃力钻研,而是循序渐进,逐步深入,先从面开始打下基础,再由面到点寻机突破,做稍微深入的研究,最后再由点到面将深入的认识融合为一个整体。具体而言,复习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不求甚解,“死记硬背”。这个阶段属于打基础阶段,主要任务是记忆基本知识。但是理解能力有限,因此能理解最好,如果不能理解也不要强求,“死记硬背”效率可能更高一些。拿起书来泛泛的读,不求甚解,只要能对书中的大致内容有一个朦胧的表面印象,有一个框架性的认识,将其中的要点整理出来,反复地看,直到能够背诵。
提问频繁的人大多问两种不必要的问题:一种问题,因为不熟悉书本而问,其实书本中有现成的答案;另一种,因为不熟悉考试而问,问题很高深、很前卫、很有研究价值,但是考试中不大可能出现。应该先打好基础,不要好高务远。
第二个阶段,生搬硬套阶段。将死记硬背的要点展开、深化。死记硬背毕竟有限,不可能将一本书一字一句全部背诵下来。要将要点展开,只要稍微动动脑筋。比如记住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尽在其中,在一二三四之后列出“为了……”、“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明显限度”,稍微阐述,就可以取得一道简答题或者论述题的大部分分数。
第三个阶段,为综合阶段,将前一阶段的知识点串起来,形成一个综合的体系,突出重点问题并强化之。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知识点也是普遍联系的。将知识点联结成一个网络,考试时不会遗漏要点,论述时全面周到。复习最好应该达到这样一个水平:能够用一根线索将全书主要内容串起来。比如用民事法律关系为线索,可以串起民法。
理论重点要深入研究,不拘泥教材要求。理解越深入,面对问题越从容。
可能有人认为这个阶段对考试不是必须的。其实不然。涉浅水得鱼虾,涉深水得蛟龙,涉深水后回头捉鱼虾,高屋建瓴,自然容易很多。考场上万一忘记了某个知识点,理一下知识网络可能能够理出来。刑法和民法所占分值较多,理论要求相对高一些,水平高的考生可以发挥真功夫。可以看一看比较权威的法学本科教材;如果对教材还不满足,再看看法学名家的专业著述,“腹有诗书气自华”,说出来的话自然有境界,这自然会提升分数。
复习重点:靠自己
考试重点在哪里?当年上某个“押题专家”的政治串讲班,让我醒悟。“押题专家”押了好几道,听众不满,不可能考这么多呀?“押题专家”说:我押的都是重点,今年不考明年考,明年不考……终究要考!
所以,不要迷信一家之言。要认识以下两点:第一,理论核心是重点。法学的理论性和体系性强,考试不能回避。刑法不能不考犯罪构成,民法不能不考民事法律关系,宪法不能不考国家机构和公民权利。第二,考试逻辑。考试要理论联系实际,就是考理论和实际中的热点。因此,考生要关注一切权威性渠道,同时不忽略小道消息。发现重点的途径有:第一,试题类,如法律硕士历年试题、法学硕士考试试题、自学考试试题,司法考试试题。模拟题一般是粗制滥造的,千万不要相信。第二,报纸,一份《法制日报》即可。第三,杂志。首先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对案例题可能有用。其次看权威的学术刊物,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了解一些学术前沿问题,对论述题有益。
下面是本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刑法。刑法的理论核心是犯罪(行为)论,而犯罪论的重点是犯罪构成理论,其内容几乎贯穿整个刑法体系,其他许多内容不过是犯罪构成问题的具体应用、修正或者补充,比如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讲的是犯罪构成某方面要件的特殊问题。考试中成为难点的问题,如区分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只要检索一下其客观要件(行为)或者主观要件(自愿与否),问题就解决了。整个刑法分则也不过是犯罪构成在具体犯罪上的展开:但有一部分是以分则的犯罪考总则的知识,对一般犯罪,凭借上述理论就可以解决;对于某些特殊性的规定,稍微记忆一下,也不是难点。因此,学通了犯罪构成就等于学通了刑法,要舍得在这一部分下工夫。我学刑法是将一多半的力量用在了犯罪构成上面,先反复读了几遍,后来将其中要点摘要抄写了下来,背诵下来。刑罚论理论不多,只要看看要点即可。
刑法分则主要集中在几种犯罪上面,即所谓“常见性、多发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几乎可以不看,因为出题的概率小、分值低,出大分题目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对于其他犯罪,重点把握财产犯罪(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其中要特别注意区别近似犯罪。
民法。学习民法要以民事法律关系为线索,整个民法多是民事法律关系各要件的具体展开。法律规范是建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法律事实尤其是建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关键。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它蕴含了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多与此有关。如行为因欺诈、胁迫而无效,就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论复习还是考试,只要抓住这根线索,将各个知识点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位置搞清,很多问题就变得简单明了了。比如案例分析题目,好象很复杂,其实只要找出其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就出来了。
法理学。首先应该注意基本概念,如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系等。其次,应该关注热点问题,如依法治国,法律与经济、政策、道德的关系。但是对于有争议的问题不必过于关心,除非总书记有专门论述或者写入十六大报告。如司法独立和司法权的性质,只要记住一句“司法是判断”就行了,作者对司法十大特点等等的长篇大论只不过是一家之言,不必理会它。
宪法。重点是宪法基本理论、国家机构和基本权利。基本理论和基本权利主要考概念和宪法条文。国家机构主要考条文,最好熟悉宪法条文。宪法考论述题可能性不大,因为重大法律问题往往同时是宪法问题与法理学问题,在一张试卷中不可能重复考。宪法的热点,因为刑讯逼供严重和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应当重视人身自由;因为宪法诉讼,应当重视宪法监督,特别是对外国制度的介绍;因为人大换届在即,应当重视选举制度。
中国法制史。中华法系几千年,内容太多,又没有理论体系,复习似乎很难。其实,领会了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重点就突出了。学习目的有二:第一,是为了了解中国法制曾经有过的辉煌,树立民族自豪感,坚定建立法治国家的信心,为此要关注中国法制史上的成就,如法经、唐律等立法,“五听”、三司会审、马锡五审判等司法方法等;另外一个目的是批判历史糟粕,肃清封建遗毒,如“七出”、论心定罪、八议等。对于一般性的规定,不必浪费力气。
最后忠告大家,考试成功仅仅成功了一半,另一半在于报名。现在报考法律硕士的人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高分落榜并不奇怪:如果报考名牌院校,非做最充分的准备不可。另外,虽然都叫法律硕士,各个学校对法律硕士的定位不同,培养方式也有区别,前途判若云泥。
前后台调配一核发调剂模式名词解释 (三)
贡献者回答前后台调配——核发调剂模式具体情况如下可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由调配人员按照处方或调配单在药品架上选配药品,配齐后交给前台药师核发药品;其优势在于调配与核发有明确分工,可降低调配和发药差错的概率;门诊量大的药房则采用二对一的模式,即两位调配人员调配,一位药师核发;
二、药品定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2、2013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决定从2013年2月1日起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共涉及20类药品,400多个品种、700多个代表剂型规格,平均降价幅度为15%,其中高价药品平均降幅达到20%;
3、新药品管理法已经修订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
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三、调剂学
1、调剂学是研究方剂(按医师处方专为某一患者调制的,并明确规定用法用量的药剂)的调制技术、理论和应用的科学,属于医院药剂学的范畴;
2、调剂,是依据医师的用药指示或处方笺,将药品调制成外观美好,能发挥预期疗效而方便投药的剂型,以供特定的病人在一定时间内服用。将研究此种技术之学问称为调剂学(DispensingPharmacy);
3、中药调剂学:是指调剂人员根据医师处方,按照中药配方程序和原则,及时,准确地配制和发售药剂的一项操作技术。
秦朝法制得与失 (四)
贡献者回答商鞅变法改革的巨大成就,使秦国国力迅速强盛起来。秦王嬴政即位后,开始着手进行兼并统一战争。在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短短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秦朝。它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特色的法制体系。由于秦朝的暴政峻法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仅仅十余年后即被农民战争推翻。但它所确立的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法制体系,却对汉朝以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是在战国后期秦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从秦简所见近三十种律名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六篇范围。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据东汉蔡邕解释:“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由于它们是由皇帝直接颁布的,因而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
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颜师古注:“程,法式也。”秦简的《工人程》即程的一种,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规定。“人程”亦称“员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的规定或章程。秦简《为吏之道》中即有“员程”的记述。
式是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秦简《封诊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其中兼有案件的调查、检验、侦破笔录即“爰书”。
课属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秦简有《牛羊课》,即考核、督课畜牧人员饲养管理牛羊的专门法规。
秦朝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官府或官吏,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秦简《法律答问》即属法律解释。它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内容以及诉讼程序等作出解释甚至是补充。
判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秦简称为“廷行事”。廷指官廷、法廷等各级官府,如朝廷、郡廷、县廷之类;行事即已决、已行的事例与案例,它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经过秦国到秦朝的一系列立法活动,逐步形成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一法律体系。它内容丰富庞杂,富有时代特征,广泛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
一、刑事法律内容
秦政权以先秦法家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以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事法律规范。
(一)刑罚体系
秦政权在沿袭先秦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又有一些新的发展和改进。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身体刑的适用范围开始缩小,劳役刑和财产刑的使用有所增多。
生命刑即剥夺罪犯生命的死刑。其执行方式还很不规范,约有一二十种之多,且相当残酷,较典型的如:(1)具五刑,即先施加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去舌头。(2)车裂,即用五匹马将头颅、四肢与身体撕裂。(3)凿颠,即凿击头顶的处决方式。(4)抽胁,即抽取肋骨的处决方式。(5)镬烹,即用大锅将人煮死。
身体刑即残害犯罪者肢体器官的肉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酷刑。秦政权基本保留了先秦时期的黥、劓、斩左右趾、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复合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
劳役刑即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徒刑。秦朝劳役刑的使用相当广泛,在修筑长城、建造宫殿和陵墓等许多土木工程建设中,都有大批劳役刑徒。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1)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主要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服舂米等杂役。《汉书》卷二《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2)鬼薪、白粲。男犯为鬼薪,主要为宗庙砍柴供祭祀等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为宗庙择米供祭祀等使用。《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3)隶臣、隶妾,即罚作官府奴婢。“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4)司寇、候,即强制犯人在边地伺察寇盗,警戒敌情。
耻辱刑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故损害身体及鬓发胡须均属不孝行为,而强制剃除鬓发胡须则是对罪犯的羞辱性处罚。秦政权的耻辱刑主要有:(1)髡刑,即强制剃除鬓发胡须。《说文解字·髟部》:“髡,剃发也。”(2)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故轻于髡刑。耐字本作耏。《说文解字·而部》:“耏,罪不至髡也。”
身份刑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罚,主要刑名有:(1)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终身不得重新叙用。(2)夺爵,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
财产刑即罚没财产之类的处罚,主要刑名有:(1)赀刑,是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说文解字·贝部》称:“赀,小罚以财自赎也。”赀刑种类很多,分为赀布、赀盾、赀甲、赀徭、赀戍等。布是一种货币,盾是盾牌,甲是铠甲,徭指徭役,戍指戍边,故赀刑有罚金、罚物、罚役之别。(2)赎刑,即以铜、盾、甲等财物或力役赎抵原定刑罚,包括赎耐、赎迁、赎黥、赎宫、赎死等多种名目。(3)没刑,即没收财产充入官府。
流放刑是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按流放原因和被流放者的性质,可分为三种情况:(1)有罪流放,即对罪犯直接处以流放刑。如当时有“秦法,有罪迁徙之于蜀汉”的规定。(2)赦罪流放,即对死刑犯减死后的处置。如秦昭襄王二十六年(公元前289年),“赦罪人迁之穰”;二十七年,“赦罪人迁之南阳”等,即属此类。(3)无罪流放,即对威胁统治或危害社会者实施的处罚。如“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
(二)刑法适用制度
为了使各级官吏有效地运用刑法手段,更好地发挥其打击犯罪的职能,巩固专制集权统治,秦政权确立了一些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与时间效力。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免予追究或依法减轻刑事责任;成年人犯罪后死亡或受到赦免,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有人在赦令颁布前盗窃千钱,并全部花费,赦令颁布后案发,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16] 秦简是以身高标准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即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为成年,大体相当十六七岁。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
秦律依据犯罪主体的主观动机,将犯罪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置,有时还构成不同罪名。例如:甲告乙盗牛或伤人,乙并未盗牛伤人,故意诬告者构成诬告罪,反之为控告不实。司法官量刑不当,故意者构成“不直”罪,过失者仅为“失刑”罪。
3.加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累犯、五人的共犯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加重处罚。例如:教唆成年人盗窃杀人,依法处一般死刑;教唆身高不满六尺的未成年人盗窃杀人,则处残酷的磔刑。 五人以下盗窃,赃值超过660钱,仅黥劓为城旦;660钱以下,则黥为城旦或处迁刑;而五人共同盗窃一钱,即斩左趾并黥为城旦。
4.减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消除犯罪后果者酌情减免刑罚。例如:司寇刑徒盗窃110钱后主动自首,从轻耐为隶臣,或罚缴两付铠甲。被监押罪犯逃亡,监押者主动抓获或由亲友代为抓获,也可免责。
5.诬告反坐的规定
秦律对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的罪刑进行处罚。例如:应处耐司寇刑者,以耐隶臣罪诬告他人,诬告者反坐耐隶臣刑;应完城旦者,以黥城旦罪诬告人,诬告者反坐黥城旦刑。
6.犯罪连坐的规定
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其他有关联的人一同株连受罚。秦律规定的犯罪连坐的适用范围有三种。一是亲属连坐。如秦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而致贫穷者,其妻子儿女籍没为官府奴婢。二是邻里连坐。如秦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据司马贞《索隐》解释:“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三是职务连坐。如“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被任用者违法犯罪,任用该人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主要罪名
在重刑主义原则指导下,秦律规定了许多罪名。其中最主要的罪名,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七类。
1.危害专制皇权罪
这是最严重的犯罪,主要有:(1)诽谤。秦律规定:“诽谤者族。”(2)妖言。秦始皇坑杀460余名诸生方士,罪名就是“诽谤”和“为妖言以乱黔首”。(3)妄言。秦律规定:“妄言者无类。”“无类”即处族刑。(4)以古非今。秦始皇《焚书令》有“以古非今者族”的规定。(5)非所宜言。秦二世曾下令御史,以“非所宜言”罪逮捕发表言论的诸生。(6)废令;犯令。违反令的规定,应为而不为者为废令,不应为而为者为犯令。
2.妨害社会秩序罪
这类犯罪主要有:(1)挟书;偶语诗书。《焚书令》规定:挟书罪即私藏违禁书籍,黥为城旦;“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2)投书。投递匿名信者,依法拘捕,审讯定罪。(3)诬告。秦律实行诬告反坐制度。(4)诈伪。包括伪造文书、官印、封泥等。
3.破坏经济秩序罪
秦简关于这方面罪名主要有:(1)逋事;乏徭。前者是拒绝报到应征,逃避服役;后者是报到后逃亡避役。(2)匿户。隐匿户口,不征发徭役,不缴纳户赋。(3)盗徙封。私自移动田界,处赎耐刑。
4.人身伤害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大量人身伤害罪的刑律规定,主要有贼杀(故意杀人);贼伤(故意伤害);斗杀(斗殴杀人);斗伤(斗殴伤人);强奸;和奸(通奸)等罪名。
5.侵犯官私财产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许多这方面规定,主要是盗及群盗等罪名,《封诊式》也有相关案例。
6.破坏婚姻家庭罪
秦简此类罪名主要有:(1)不孝。父母或祖父母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罚。(2)弃妻不书。休妻不申报登记者,处刑赀二甲。(3)去夫亡。妻子擅自逃亡,黥为城旦舂。(3)娶人亡妻。娶他人“去夫亡”妻,黥城旦舂。(4)擅杀子。擅自杀死子女,黥为城旦舂;擅杀养子,弃市。
7.官吏失职渎职罪
官吏失职渎职罪的表现很多,往往构成不同罪名。如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罪责,构成纵囚罪;而过失造成量刑不当,则构成失刑罪。
民事法律内容
秦朝的民事立法,主要涉及财产所有权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秦朝所有权的客体,是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之类的各种官私财产。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为田开阡陌封疆”,开始建立新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它以国君集权控制下的国有制为主,同时存在一部分私有土地。随着国家普遍授田制和军功赐爵制下的等级授田制的推行,土地所有权处于由国有向私有转化的过渡之中。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正式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鼓励百姓自行占垦荒地,国家不再限制面积,也不再实行授田。这实际是以法律的形式终止了战国时期各国普遍盛行的国家授田制,明确承认了以先占原则取得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化。此后,秦朝的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其各种土地所有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任何违法侵权行为都受到严厉制裁。如前引秦律即明确规定:“盗徙封,赎耐。”对土地以外其他官私财产的所有权,秦律也明令予以保护。如秦简《法律答问》规定:“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受到“赀徭三旬”的处罚。
(二)婚姻制度
秦朝婚姻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影响较大,受儒家“礼治”思想影响较小,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秦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前引秦简规定:妻子私自逃亡,其婚姻关系若经官府登记认可,该妻即构成“去夫亡”罪,将受到黥为舂的惩处;若未经登记认可,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丈夫私自休弃妻子,不向官府登记备案,则构成“弃妻不书”罪,夫妻双方都要受到“赀二甲”的制裁。
秦朝婚姻制度仍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关系处于不平等地位,秦律就规定了一些维护夫权支配地位的罪名。如前引“去夫亡”和“娶人亡妻”罪的规定,立法宗旨即在于维护夫权;当时把“夫死有子,弃之而嫁”斥之为“倍死不贞”,要求寡妇从一而终,剥夺其再嫁权,也体现了夫权的支配地位。但是,秦朝的夫权并非至高无上,其支配地位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例如:秦律明确规定,丈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即使妻子凶悍,也不准将其殴打致伤,否则丈夫将受耐刑的处罚。另一方面,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权利。如秦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可以不被籍没为官府奴婢,其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不被没收。这种情况是汉朝以后历代法律所禁止的。如隋唐以后的刑律规定,妻子告发丈夫的一般性犯罪,属“十恶”不赦的“不睦”重罪,告者处刑徒二年。此外,秦朝还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强调“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严厉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禁止有妇之夫乱搞两性关系。
(三)家庭关系
秦朝家庭关系也受到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首先,秦律仍维护父权家长制,严惩不孝罪。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或祖父母等家长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治,官府不得拒绝受理。秦简《封诊式》收录有多起此类案例。但是,秦律对父权家长制的维护有一定条件和限制。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尊长不得随意杀害子女卑幼,否则将构成“擅杀子”罪,要受到黥为城旦舂的处罚;倘若杀害养子,则处弃市极刑。其次,秦律对子女卑幼殴打尊长的行为,处罚较汉朝以后各代要轻。如秦律规定,殴打祖父母或曾祖父母,处黥为城旦舂刑。而在隋唐以后的各代刑律规定中,这种行为属“十恶”不赦的“恶逆”重罪,一律处以斩刑。
三、经济法律内容
自秦国商鞅变法以来,直到秦朝建立以后,非常重视加强经济立法。秦简中就有大量经济法规,集中于《秦律十八种》,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效律》等十余种,内容涉及农、牧、工、商等各个领域。
(一)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
自然资源是未经人类加工创造而天然存在的、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繁衍并增殖财富的自然孳生物,包括土地、山林、川泽、矿藏、野生动植物等各个种类。秦政权继承商周以来的历史传统,非常重视利用自然资源为人类服务,并运用法律对其加以保护。如《田律》规定,自春二月至夏七月的动植物成长季节,严禁砍伐山林、取草烧灰、堵塞河湖渠道、采摘发芽期植物、捕捉幼兽幼鸟、获取鸟卵、毒杀鱼鳖、设置陷井网罟捕捉鸟兽,不准猎狗追咬幼畜幼兽。
(二)农业生产的督课管理
秦政权以农立国,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以法律手段鼓励和保障农业生产。例如:为了督课农耕生产,《田律》规定,农民不论耕作与否,均按占田面积征收赋税;降雨、谷物抽穗或旱涝、虫情灾害,须立刻书面报告雨量大小、受益或抽穗面积、受灾损失状况等,以便官府掌握农情。为了保证不误农时,《戍律》规定,一户不得征调两人同时服役,违者“赀二甲”。《司空律》规定,播种和耘苗季节,以劳役赎抵赀刑债务者,可以分别回家务农二十天。《仓律》则规定,每年二至九月的农忙时节,从事农田耕作的隶臣每月增加半石口粮。此外,《仓律》还详细规定了种籽的入仓、存放、保管、检验、出仓等严格手续及每亩地的播种量。
(三)畜牧生产的管理考核
秦政权很重视畜牧业的发展,秦简中就有大量畜牧生产管理考核的法律内容。例如:在饲草的征收管理方面,《田律》要求农民,每顷耕地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仓律》规定,饲草的入仓,要登记簿籍上报内史;其存贮、增垛、检验、出仓等,也要按规定履行手续。在牛羊的饲养考核方面,《厩苑律》规定,每年农历正、四、七、十月,定期检查评估耕牛的饲养和使用情况,对有关人员及其主管官员进行考核奖惩;官府用牛一年死亡率超过三分之一者,将追究饲养员及主管官吏的刑事责任。《牛羊课》则规定了牛羊的繁殖率,凡达不到规定指标者,啬夫和佐等负责人各赀一盾。
(四)官营手工业的严密控制
秦政权的冶铁、煮盐、农具与兵器制造等重要手工业部门基本都实行官营生产方式,并制订了许多加强官营手工业管理控制的法律法规。例如:《工律》规定,同类产品必须规格相同,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入同类。《工人程》规定了不同年龄、性别、体力、工种、技术熟练程度者的不同劳动定额及折算方法;《均工律》规定了学徒工劳动定额的计算及培训指导要求和奖惩标准。此外,《秦律杂抄》还收录各种手工业生产考核与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极为丰富。
(五)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
秦政权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对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尤为严格。例如:《金布律》规定,市场出售的商品,价值一钱,必须用木签明码标价。《关市律》规定,官府工商业者收取货款后,必须当众放入盛钱的密封容器中,使买主等亲眼目睹,“不从令者赀一甲”。《效律》和《工律》则规定了度量衡的误差标准和定期检查校正制度,超出法定误差限度或违反检查校正制度,要受到赀盾或赀甲等处罚。
(六)货币的保管使用
秦始皇统一货币以前,国家通行货币有铜钱、黄金、布帛三种,《金布律》严格规定了它们的统一规格和兑换比价,严禁对钱或布随意选择使用,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及知情不报的商贾伍长和有关官吏的法律责任。官府收入钱币,要按规定封存,并以主管令、丞印章封缄;取用时须查验印封无误,方可启封。
四、行政法律内容
秦朝统一全国后,建立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管理体制,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皇帝制度的创立
秦始皇统一全国,“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他“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秦王的称号已不足以“称成功,传后世”,遂更名号为皇帝,创制了一系列保障皇帝制度的政治法律制度。如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皇帝自称“朕”,臣民称其“陛下”,上书或言事称“上”;皇帝驾临称“幸”,死亡称“崩”;皇帝名字须避讳,如秦始皇名政,里正改称里典,正月改称端月等;文书奏章有指代皇帝的字辞,须另行抬头顶格书写;等等。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所有臣民都是皇帝的奴仆;并以朝贺、符玺、宗庙祭祀、宫殿陵寝、皇位继承、宗室外戚、后宫嫔妃、内侍宦官等相关制度,维护皇帝的专制地位和集权统治。任何违反或触犯皇帝制度的思想言行都是最严重的犯罪,都要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为了有效地管理统一国家,秦朝开始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设三公列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御史大夫除监察文武百官外,还兼任副丞相职务,协助皇帝和丞相处理日常政事。御史大夫下设御史若干人,或掌管朝廷图书秘籍,处理文书奏章,存校法律政令;或作为皇帝耳目,察举违法官吏;或奉命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列卿主要包括: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廷警卫;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掌宫廷车马;廷尉,掌司法刑狱;典客,掌异族往来事务;宗正,掌宗室皇族事务;少府,掌皇家财政;中尉,掌京师卫戍治安;治粟内史,掌国家财政;将作少府,掌宫室兴缮;主爵中尉,掌列侯封爵;典属国,掌边疆属国;詹事,掌皇后太子家事;等等。
地方设郡县制。各郡分置守、丞、尉、监,负责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事务。郡下置县,县设令(长)、丞、尉,分管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县下辖乡,乡置三老、啬夫、游徼,分掌教化、赋役、辞讼、治安等。乡下置里,里有里典(正);里下为伍,伍有伍老,百姓互相连保。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颁行
自秦国至秦朝,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以秦简为例,即有《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尉杂律》、《内史杂》、《行书律》、《传食律》、《军爵律》、《中劳律》、《公车司马猎律》、《敦表律》、《捕盗律》、《效律》、《藏律》、《为吏之道》等近二十种之多,涉及经济、军事、外交、司法、狱政、交通、社会治安、宫廷警卫等各个领域,其中也包括官吏的选拔、任免、监察、考核、奖惩等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内容。
五、秦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产生于战国后期至秦朝统一的社会转型时代,受到传统与变革的双重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一,革除旧法,残存旧制。在春秋战国时期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秦律作为一部维护新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的法律内容。如秦律严禁掠取人质抵偿债务,违者“皆赀二甲”,以限制债务奴隶的扩大。《军爵律》规定,奴隶立有军功,可以免除奴隶身份,并取得相应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赎免其亲属的奴隶身份。《司空律》规定,百姓在应征服役期外自愿戍边五年,也可赎免一名亲属的奴隶身份。
另一方面,秦律作为一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会保留一些过渡性的旧制度残余。例如:俘虏身份为奴隶;某些犯罪者或有关人员籍没为奴婢;奴婢子女世袭为奴;奴隶可以买卖赏赐;主人刑杀奴隶,奴隶无控告权,官府亦不准受理,坚持控告者有罪;这些规定显然有保护和扩大奴隶制残余的倾向。
第二,重法轻礼,厉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则的指导下,秦政权放弃“礼治”思想,坚持“明法度,定律令”,通过焚书坑儒、统一思想、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手段,确立了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制度与独裁统治,使秦律具有重法轻礼、厉行“法治”的鲜明特征。
第三,重刑轻罪,刑罚严酷。秦律继承先秦法家“重刑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制定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罚制度。如前引秦律规定,“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赀徭三旬”;五人共盗赃值一钱,则斩左趾并黥为城旦;甚至“诽谤者族”;“敢有挟书者族”;“妄言者无类”;“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从而使 “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罪犯刑徒数量激增。
第四,内容丰富,体系繁杂。如前所述,秦律内容非常丰富,调整范围相当广泛。它以李悝《法经》确立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为宗旨,以维护官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安全,巩固君主专制集权国家的社会秩序为基本内容,涉及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但是,由于早期立法技术的局限,秦律未进行系统全面的整理,因而导致其内容琐碎,条目繁缛,体系繁杂,缺乏条理,有的法律概念不确切,某些条文互相重复或自相矛盾。
我是2017年专插本考上本科,2019毕业(非法学)专业 能报考现在的法考吗?符合老人老办法吗 (五)
贡献者回答这个同学是非法律专业的,参加通通的辅导,取得最好的成绩。这同学很用功,记忆力也很好,后期抽查背诵的时候,几乎问那个知识点都会背出来。
盛盛: 我介绍一下我个人情况,我是专科生,市场营销专业的,之所以想要跨专业学习法学,是因为一集今日说法《龙凤胎》,案例中龙凤胎父亲死亡,但是龙凤胎为他人代孕,而龙凤胎真正的母亲是一个幼师,这时候就涉及到一个抚养权的问题。一审把龙凤胎判给爷爷奶奶,二审法官综合考量,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选择(因为母亲为幼师,对儿童成长有帮助)把双胞胎判给母亲,从此我感受到法律的魅力,觉得法律是站在公平正义的一边的,于是萌发了想要考法学的想法,也希望通过学习法律来帮助更多的人。
考试感想,主要是从听课的帮助,对考试的感想两部分组成。
首先,听课的帮助。我从2018年9月份辞职开始复习的时候,那时候自己很担心,都不知道民法要怎么看书,毕竟9百多页书,能把这本书看完理解完也需要好几个月。但是备考就只有半年,而且我是跨专业的,于是我上网搜索,偶然看到百度号那里有个师兄讲述了自己给学生辅导专插本的事情,而且一个非法学专业竟然考了371的高分,于是我赶紧联系这个师兄,也就是王通大师兄。
我觉得师兄的课程对我本人的专插本复习的帮助是超级大的,从什么都不会,到慢慢听课入门,不懂的就问师兄,师兄也会细心给我们讲解,特别值得一说的是,师兄讲课很细,对于书中可能看起来并不是十分重点的法条,也会给我们举例子说明直到我们弄明白,就比,2019年民法考卷中关于设立人没有成立,债权是否消灭那道题,那道题我后来再回头看书的时候都没有去看,直接看法条,但是更多的是上精讲班的时候,师兄讲的很细,例子也比较生动,所以看到那道题,慢慢的也就反应过来这个师兄上课讲过如果没有听师兄的课,我可能就会错失10分,而10分对于专插本考试是致命的,在这里再次感谢师兄!
第二,对考试的感想,主要还是从法学的专业课和公共课民法来说。民法方面,感觉选择题题型不会特别难,对于民法,师兄让我们背的名词解释也都考到了,但是简答题这个今年考的很偏,不按照考纲来考,有点难度。对于案例分析两道题,一道是关于设立中的法人,一道是关于一个物上存在数个人和物的担保的清偿顺序问题,如前所述,在师兄的帮助下,设立中的法人我成功的答上来,而对于后一道案例分析,也不会特别难,师兄讲课也有讲到,印象比较深刻。法理学方面,法理学的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基本上没什么问题,师兄划的范围跟考试基本吻合,案例分析是乐清男孩失联案,这个案例师兄之前也会挑出来跟我们讲,考试刚好就考到了,真是厉害。考试要求500字,我从警察执法,虚假报案的母亲,和社会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前两个分别使用了法理学执法原则和特征、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守法的根据进行回答,最后一个则是结合案例和政治方面的只是进行分析,写了1000+字,不敢说30分全部到手,但是应该不会被扣很多分。刑法方面,选择题考了很多关于理论的知识和分则的东西,比之前预测的难度要大,而且论述题也没有像我们所期待一样考个犯罪基本特征或者是基本原则,名词解释也出了从来没有出现过的刑法分则的罪名,总体难度很大。不过案例分析后一篇在师兄的5套题里面刚好有一套就是这个,我考试之前还看了答案;前一篇案例分析考的也是比较基础的,不过总则和分则的结合程度比较深,需要综合应用。
通通:其实对于考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的的同学,专业课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法理学比较简单,通通根据老师出题的爱好,收集了老师平时出的题目进行了分类。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都是在考试范围之中。
而对于刑法,通通比较遗憾,今年刑法的出题老师换了,不是按照以前的出题风格。之前都很简单,几乎都可以拿八十多分,今年三个名词解释,有一个分则的具体罪名(渎职罪)这个没有。其他的简答题,论述题都是在考试范围。重要的是两道案例分析题,就有一套在刑法五套题最后一套,另外一套就在法硕里面,都在通通寄的资料里。刑法和法理学通通已经尽力,同学对这些题目都很熟,可能通通对你们还不够严格。
这个同学奋斗了两年了,第一次(没有认识通通)考了328分,差两分录取,第二次听她说一下
萍萍:关于插本后的感想:
我们都会害怕失败,对吧?都怕倾尽了所有都没有得到最后所愿的结果,对吧?好不容易说服自己:所有的伟大成功都是踩着失败的奠基石上来的,有时候甚至要踩着很多失败才能得到那么一点点的成就;努力不一定会有回报,但,不努力肯定不会有回报。大家心里都很明白这些,但是,偶尔又抵挡不住人性的弱点:惰性、总想着是不是有什么捷径。
记得第一次参加插本,毫无方向,特别专业科,找不到往年考纲,直到后来找到招生办公众号,直到大概12月份这样拿到大纲,问题也出来了,刑法的大纲列举的分则考核内容不是各个具体犯罪就是当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到底题目会是总则的内容居多还是分则内容居多?大纲这样写分则考核要求,分则的罪名又这么多,到底要掌握什么罪名?到底需要掌握到什么程度?也没有历年真题参考。一无所知,毫无方向。我深知自己在校平日忙于组织工作,对自己的学习忽略了,基础不好,面对这种情况,我更是压力大,我只有是尽自己最大努力去找信息找资源,去找一些教材讲义,自己自学。就在工作的陆续交接和压抑的学习中度过,我一刻也不敢放松,内容很多,有些真的没办法筛选,像我虽然把刑法分则的罪名筛选了重要罪名,但到最后我仍然未明到底会侧重考总则居多还是分则的居多。但我真的尽我最大努力了,考完的时候我觉得有点悬。结果还是以过了公共科这条线,总分线却328分,差两分未上油校的遗憾失败告终。我哭了,真的很痛心,但细想,确实自己也基础不好,这次失败也警醒了我自己,大概上天是要我负起大学里不认真对待自己的学业的责任,是要我去西天取经,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去走。于是下定决心,第二次!这一次,我做了一些计划,我知道自己需要获得一些具体一点的资讯,刚好看到“通通插本”,是一位插上油校法学的师兄,他可以告诉我一些我想要的未知答案,于是报班,大概4、5月份报的班吧,那时候我已经参加工作,前期也没办法跟上课程,没办法去听直播,我是有计划的,我8月辞掉工作,9月正式投入复习。那时候第一阶段的学习结束,也暂停了一段时间,刚好我可以利用没有继续讲课的时间,我去听回播。
通通:我觉得萍萍会考得更好的,在这个过程中也是很认真地对待学习,平时上班还能利用其他时间来学习,很不错!让我最感到的事情是萍萍分期每个月交辅导费,让我的人生看到了希望!看到自己的价值!
通通:这位同学也很不错,记得第一年的时候,她家里人不太支持插本。那一年,她来到我学校报名,看到那么认真学习,就让她跟着我学习,每次开课都认真听课。记得那时她请我吃一顿饭和一瓶水。第二年她还是相信师兄,看到其他的小伙伴考上了,也要做我的第二个弟子,于是坚持了下去。
通通:这个同学是非法律专业的,跟我学习也一年,也很努力。
还有其他同学
(成绩来源参加辅导的同学,内容真实!)
通过上文关于渎职的相关信息,皮律网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皮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