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犯罪修订
二、内幕交易犯罪扩展
三、逃税犯罪处理原则调整
四、个人信息保护加强
五、未成年人犯罪打击力度加大
六、计算机网络犯罪规制
七、受贿罪主体扩大
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提升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刑法修正案(七)

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刑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升级。此次修正案针对多个领域进行了重要调整与补充,强化了法律对新型犯罪的打击力度,提升了司法的适应性和公正性。以下是对几个关键点的详细解析:
一、走私犯罪修订
<标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标签> 刑法修正案(七)对走私犯罪进行了细化规定,特别是增加了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打击力度。其中,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这一修订不仅保护了国家生态安全,也维护了国际贸易秩序。
二、内幕交易犯罪扩展
<标签>内幕交易罪标签> 在金融领域,修正案扩大了内幕交易罪的适用范围。原先仅针对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现在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也属于犯罪范畴。这一变动有效打击了“老鼠仓”等金融乱象,维护了金融市场的公平与透明。
三、逃税犯罪处理原则调整
<标签>逃税罪标签> 对于逃税犯罪,修正案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处理原则。一方面,明确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一定比例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另一方面,也规定了经税务机关追缴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再犯或多次受罚的除外。这一改动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维护了税收征管秩序,又给予了初犯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个人信息保护加强
<标签>个人信息保护标签> 针对近年来频发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修正案增加了对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处罚。这一修订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有助于遏制信息泄露的源头,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益。
五、未成年人犯罪打击力度加大
<标签>未成年人犯罪标签> 修正案特别增加了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刑事处罚。这一修订反映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旨在打击背后操纵未成年人的成年人团伙,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犯罪侵害,促进其健康成长。
六、计算机网络犯罪规制
<标签>计算机网络犯罪标签>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计算机网络犯罪日益猖獗。修正案增加了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数据或实施非法控制等行为的刑事处罚。同时,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行为也被纳入打击范围。这一修订有效遏制了网络黑产的发展,维护了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秩序。
七、受贿罪主体扩大
<标签>受贿罪标签> 修正案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扩大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改动弥补了法律漏洞,加强了对领导干部“身边人”利用权力寻租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净化政治生态,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
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提升
<标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标签> 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正案提高了量刑标准。对于差额特别巨大的情况,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这一改动体现了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加大了对非法所得财产的追缴力度,有助于震慑潜在的腐败分子。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七)在多个领域进行了重要修订与补充,强化了法律的打击力度和适应性。这些改动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也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完善。未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刑法体系还将继续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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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问答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哪些内容,修改前后对照 (一)
优质回答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是修改过后,与原有刑法条文有哪些不同呢下面我将为您详细介绍刑法修正前后对比。
一、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哪些内容,修改前后对照
1、取消9个死刑罪名
被取消的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买者”入刑
刑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
刑九规定: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医闹”入刑
刑九在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条款的基础上,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袭警按妨碍公务罪从重处罚
刑八没有对暴力袭警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刑九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另外,刑九还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
5、性侵男人也是犯罪
刑九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意味着承认男性也可能成为受害者。
6、“巨贪”可处终身监禁
刑九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同时增加规定: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外,刑九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7、“枪手”入刑
刑九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九还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网络造谣”要负刑责
刑九增加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犯罪。视情节严重的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严惩恐怖主义犯罪,增加恐怖犯罪财产刑等
刑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等的罪名;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等。
10、加强人身权利保护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对刑法相关规定进一步作出完善。
(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2)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3)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4)取消嫖宿幼女罪。
11、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有什么
1、妨害安全驾驶罪。
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3、危险作业罪。
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5、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6、妨害药品管理罪。
7、欺诈发行证券罪。
8、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9、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0、袭警罪。
11、冒名顶替罪。
12、高空抛物罪。
13、催收非法债务罪。
14、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15、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16、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17、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18、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19、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20、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21、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22、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天津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经验分享? (二)
优质回答天津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经验分享
自我介绍:
本科刚升双一流,法学评估B+,平时总成绩中等偏上,有三次甲等奖学金,优秀毕业生,以及各种乱七八糟的校级荣誉,没有发表过论文,参加过三下乡和大创活动,有过两次校级三下乡优秀调研报告,大创仅顺利结题。一战没有报名法考,但看了所有科目的法考课,二战双考,法考客观题217,主观题因延期与考研时间只相差1月,时间紧张所以只准备了三天,差1分。四六级已过,分不高,都是四百多。
平时期末考试会认真准备,从大二开始会背掉整本书再去考试,期末专业课成绩都不算差,有些是专业最高分,但总成绩也就是十几名的样子,所以没办法保研。
一战:湖南某工科985,法学评估B+,学硕,院线爆涨40分,没有进复试,调剂时放弃了一所双非一本。
二战:天津大学,思政75,英一79,总分400+,法学评估暂时无,学硕
我的一战择校:
一战:年轻气盛,在法学评估B+及里面挑选,排除清华北大等我不敢考虑的。我也不是很在乎五院四系的名头,选择了湖南省法学评估B+的一所工科985,并且当时本校有一位学姐是刚上岸这个学校学硕,而且她是初复试第一名上岸,也考虑到会问一些问题方便,所以定下了。
结果:该学校学硕爆满,导致校线涨40分(你没看错),没有进入复试,因为分数不算低,无奈走向调剂。
调剂:我知道分数不高,但本来以为自己至少也进入复试了,因此一直努力准备复试,没有关注调剂,这是个非常大的教训。由于该学校出复试线非常晚,导致我知道自己没有进复试的时候已经错过了第一批调剂的学校。后来,我前后填过可能有小二十个学校了,有一所普通双非一本,我思量再三,没有去读,后面也再没有合适的学校,于是调整好心态,开始选择二战学校。
我的二战择校:
二战:周围很多朋友们都是保研的,保研基本都去了五院四系985,也有一战结束,涌现一批一战考入名校的同学。我考虑自身情况,自认为不算愚钝,且没上岸的原因大部分都可以说是选择大于努力,因此思量再三,决定还是选一所好一点的学校。
但毕竟二战我也不想像一战那么凄惨,还是想稳一点,也算是被一战学校伤透了心,于是排除了它。我在本子上列出所有985和喜欢的211,遗憾我喜欢的几所211存在压分嫌疑,无奈排除。
然后在所有985里面,查看了近几年的法硕和学硕院线以及拟录取名单,部分985不招收法学学硕,排除这一部分。我不喜欢大城市,排除广东北京上海。我自认为背不了很多书,排除学硕书目超过5的。排除部分肯压分985,例如兰州大学。剩下其实没有几所,且当时我心系知识产权,一心想圆梦知识产权,于是我更倾向于理工科985,因此还查了每个省的知识产权基地在哪个学校,也考虑了这个因素。这么看结果基本可以浮现了,天津大学复建没有很久,前几年数据诱人,但我没有想过捡漏,只想相对求稳,因此决定这所学校。
考虑过法硕,但因为自己不喜欢法制史和宪法,且并没有法硕经历,权衡下来,还是打算学硕。
考研招生目录与考试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
③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④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考研参考书目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5、《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6、张文显《法理学》
7、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8、周叶中《宪法》
我对考研天津大学学硕的看法:因为15年复建法学院,之前几年的数据貌似并不难考,但从21考研开始就可以发现,难度逐步变成985应有水平,且此次经历复试,复试占比40%,个人认为复试学院很认真对待,需认真准备,否则逆袭可能性很大,有好有坏吧这一点。学硕两年,确实有点奇怪.但这也是我当时选这个学校的原因之一。
我的公共课英语:
一战我是花一个月背完了恋恋有词
只背高频,每天两百多个,直到考前。期间一周看了田静老师的长难句。
然后开始阅读,阅读直到考前都是一天一篇,刚开始几年的阅读看了刘琦老师的课,大概知道思路后面就没看了。这里为什么是刘琦不是唐迟老师呢?我当时也看过唐迟老师的课作为对比,我自认为唐迟老师更加注重技巧,但我是更加注重基础的,刘琦老师上课会把单词和长难句翻译等讲的很详细,我觉得刘琦老师的想法跟我的更为契合。十月开始新题型和完型,直到考前都是隔一天一篇。作文看了刘晓艳老师的作文课,自己写的模板,考试套模板。一战英语卷子我感觉比较难,阅读大概错了有不到十个的样子,很多,新题型做的不好全错。
一战的分数低主要是在阅读上,但是我自己感觉并不是因为我平时阅读做得很不好,而是我英语水平不高,题目难了就会错很多,所以我二战也保持一天一篇阅读,直到考前。其实我也尝试做过几篇英语二阅读,但我感觉确实太过于简单了,所以后面没做了,还是回归英语一。单词每天三百多,一直都是墨墨,只背高频(有人问只背高频可以不,我觉得完全不耽误你上70,你要是目标80多就多背点)新题型和完型十月底开始,每天其中一篇,作文用的去年模板。(有人问用模板会不会低分,我想说完全不会,大家基本都是模板)翻译的话跟了鲍勃老师的课,我觉得讲的很好,宝藏老师,但翻译本身不需要准备很久,付出也比较少。总的来说,我的二战英语花费时间很短,22考研题目也不难,所以是七十几
我的公共课政治:
一战二战都是75
一战时候,我是八月中旬开始看腿姐内部课,大概每天一小时,九月开学之后时间长一点,时间在午睡之前以及之后,在自己可能效率不高的时候看这一门不太重要的,内部课所有科目我都看了。
1000题做了大概十几面,个人感觉一战需要做一下,但只是作为练习题,让自己识别到考点在哪里而已,没必要像别人说的做很多遍,一遍即可。除此之外,在腿姐出版背诵手册之后,我就下单了,到货之后,刚开始一天看十面(只是看),看完大概一两遍之后,一天看20面,直到考前都是这样。腿姐技巧班很多人说一定要看,我一战是倍速看了的,后面发现有别人做好的笔记,根本不需要看课就可以知道所有要点,尤其那时候以及后期了,时间很紧张,能省一点是一点,因此还是建议不要看,去看笔记消化就好。后面肖八到手,我没有做也没有看。肖四到手,那时候市面上很多老师出了模拟题,我是做了肖四和很多个老师的选择题,很多套。时政看的老师的总结,很多老师的都有,很方便。大题的话,马原原理背的腿姐背诵手册,其他就是背的肖四大题。平时在路上会听腿姐带背磨耳朵,强烈建议听,不知不觉就会记住很多。
那一年的题目中规中矩,很多都压到了,只要背了肖四肖八基本70往上,八十几也比较常见。
二战75分:
因为一战的分数在那里,我心里也有底。二战没有在看课,腿姐背诵手册出版之后买了本新的,这次是每天20面,直到考前。期间做了一点点1000题作为回忆考点用,只做了一两面就没做了。后面肖八到手,做了几套选择题。肖四到手,做肖四和其他老师模拟题,每天一套,直到考前。时政只看的腿姐的时政总结,大概是每天10面,一直看到考前。大题依旧腿姐马原加其余空卡,但发现今年大题热点非常不集中,导致背诵量很大,而且明显发现空卡的总结不如第一年精炼,我就在她的基础上,总结了自己的当代和思修的模板,其他基本用的她的。
这一年的题目,选择题被反押题,都不太常见,还好我并不是只看肖四肖八,腿姐背诵手册涵盖了大部分的内容,我的选择题大概是错了5分。大题也有点意外,材料中出现了很多本来是肖四答案的内容。
个人认为。为了避免以后政治被反押题,选择题还是不能只看肖四肖八,看腿姐背诵手册更保险。大题马原部分,其实原理不多,不要想着走捷径,全部背过。其余大题背肖四足够,可以跟空卡来背诵,但形成自己的模板会更好背。
我的专业课一战:
一战学校同样考四门。一战买到了资料,由于我确定学校比较晚,因此专业课的学习开始的晚,在8月中旬去学校之前,我看完了两本书并对照立即了资料,还背过了刑法总则。这个进度其实很慢,于是我并没有再去看其他课本,为了节省时间,直接对资料进行理解,不会的再去翻书,理解1 遍之后开始背诵。8月之前看掉了所有科目的法考课。因为有一门是本科期间并未接触过的,因此还在网上找到西南政法大学的公开课看。
8月中下旬开学,自此到考前我的专业课只剩下背诵,到考前背到法理学有10遍,其他科目大概7-8遍。
复习教训:
1.各位一定早点择校,不要拖,就算学校没有确定也请早点开始专业课的学习(大部分学校考法理学,可以先学这一门)。
2.早点开始背书!最晚9月开始,建议边学边背,背诵永远不嫌早。
一战考研作息:
一.开学前:
1.早上8:30-11:00是兼职家教时间
2.下午2:00-6:00是学习时间,期间会有1h午睡
3.下午7:30-晚上11:00~0:00间是学习时间,睡觉时间不定,但是11:00~0:30之间
二.8月下旬开学后:
1.早8:50到自习室,11:30出发去食堂(期间可能玩半小时手机,但早上我一般不玩)
2.午饭回来12:10-1:00学习
3.1:00-2:00~2:30,午睡1h-1.5h
4.2:30-5:30学习(期间不玩手机)
5.6:30~7:00-10:20学习(期间玩0.5-1h手机)
我的专业课二战(天津大学):
总的来说,我认为民法、刑法以红皮书为基础更为合适,至于诉讼法,应当是以法考书为基础且以红皮书为补充更为适合。诉讼法的考察中,并没有很强的规律性,风格跟法考有点像,其实很考察广度,但分值不高,因此深度一般,所以辅之法考课更为适合。
调剂系统关闭后(四月底)马上开始学习,准备双考,考研+法考。先看掉了民法、刑法课,因为有基础,所以看起来比较容易,没有很大的理解问题。民法换了老师,换成了李建伟老师,李建伟老师果然很牛,我之前听的是孟献贵老师的,给我的感觉更像是去应试,但李建伟老师讲解的非常系统融会贯通,非常通透,给我一种升华的感觉,当然相对小白来说并不友好,可以在有一定基础之后再去选择李建伟老师,否则可能导致理解上有些困难。刑法很顺,一直看的是徐光华老师的课,没有换老师,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看完民法刑法的法考课,开始修订我的民法刑法资料。这里说一下,因为我一战的时候考过这两门,并且参考书也是红皮书,我当时是去找了天津大学的资料,但能找到的几家并不靠谱或者说质量一般。我在一战时已经背过接近10遍,并且法考课的理解上也自我感觉不错,因此我思量再三,选择自己修改自己的一战资料。刑法主要是需要加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内容,民法则是加上《民法典》的内容,我对照最新版的红皮书,边看边修改增补,结束之后又去对照法硕书和法考书增加了我认为需要背诵或补充的内容。刑法分则我舍弃了原本资料的内容,换成了法硕书,是某个机构的背诵书,其实哪个机构都可以,我换书一部分原因因为内容更新,一部分原因因为法硕的资料更具有条理性,是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来写的,机构不同但内容都大差不差。此时我的背诵资料上已经包含了红皮书的最新版的内容+法考书+法硕书的我认为需要背的内容,自认为已经非常全面了。
修订好民法刑法背诵资料之后,此时开始了诉讼法的学习。之前向学姐了解过,许多上岸学姐都用的法考书,并且当时备考民诉和刑诉两门的红皮书非常旧,有些修改过的内容还未更新,因此思量再三,我选择了以法考书为主。具体来说就是,先看了老师的法考课,民诉是戴鹏老师,刑诉是左宁老师,都是看1遍,期间有时候2倍速有时候1.5。然后对照红皮书,挑出来一部分我认为需要背诵且法考书不包含的内容,补充到系统强化书(并不是精讲)上。补充的过程中还结合了马工程的民诉和刑诉,进行对比,挑选了我自己认为更合适的内容去写。
全部理完自己的背诵资料是在7月7日,既然背诵内容已经识别好,那么剩下所有的事情就只是背诵了(详细背诵时间见后)。每天专业课的学习就是背诵,并且在背诵的过程中,我还抽空看掉了公司法、理论法、三国法的法考课,全部看完后再每天抽空1-1.5h做法考真金题。因为刚开始法考并未延期,所以8月中旬是预计还有1月法考,那么此时不但每天做法考真金题,还会每天抽1-1.5h背诵。
8月19日得知法考延期,此时迅速调整计划,停止法考背诵,替换为做真金题,背诵方面只剩考研专业课。此时计划如下:8月23-28号背刑法;8月29-9月5号背民法;9月6号过渡;7-12号背民诉;9月13-20号背刑诉。时间继续推进,刑法实际是8月31号结束的,晚了三天是因为法硕书第一次背,时间比预计的久。9月7暂停背诵,去旅游了4天,休息结束15号恢复背诵。期间9月17日天津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发出通知,得知没有换初试科目,小松一口气。9月23日民法第2遍背诵结束。实际9月30结束民诉的大部分内容,临近法考,刑诉已经没时间背了,此时结束专业课背诵,替换为法考背诵为主。也就是从10月1到10月17这段时间是用来专心准备法考了。
考完客观题之后,在10月17当天,制定了新的计划,如下:10月18-24期间是7天左右背刑法;10月25-11月3期间是10天左右背民法;11月4-8期间是5天左右背民诉;11月9-17期间是9天左右背刑诉;然后11月18-20这三天时间是全身心准备主观题考试的,11月21考主观题。这一个计划我是如期完成了的,虽然在每一门背诵的时间可能会相差一两天,但总的来说是如期完成了的。至于为什么只花3天时间准备,不是因为我的客观题分数高或者我很自信,只是确实是法考延期,那么我的重点是在考研,主观题考试与考研相差1月左右,时间已经到了非常紧张的冲刺时刻,因此我选择了半放弃主观题,最后很遗憾,差1分通过主观题。
这里说一下我的主观题准备情况,客观题考完虽然我半放弃主观题,但还是会每天晚上抽出1h的时间去做主观题的历年真题,然后那3天是完全的准备主观题的时间,我个人感觉如果时间够的话,可以多刷历年真题,做多了感觉就出来了,法考毕竟是个拿证的问题,它不是像考研选拔的感觉,因此会让大一部分客观题过了人通过(从我周围法本同学的情况来说,此处不包括非法本以及社会人士在内),而且法考可以等到读研了再考,因此双考同学无需过于焦虑主观题,本身鱼与熊掌就不可兼得。关于是否要报班,这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建议如果是基础不好、自制力较差且跨考的同学,可以考虑报个新祥旭考研一对一辅导课程,会根据大家自身的情况和需求来制定授课计划,全程跟进学习进度,学起来会比较省时省力,效率会很明显的提高。
此时考完主观题已经是11月底,此时我决定好一周后离校回家,这一周之内包括我跟关系好的朋友们聚餐加上我退房收拾寄快递这些事情,说实话学习时间大大缩短,但这一周每天学习7-8h是有的。这一周我在专业课上就是背诵了1遍刑法,还有每天看40min刑诉。
12月1飞机到家,收拾1天东西,之后大致12月5恢复到正常的学习状态。在家可以省去路上的时间,而且休息会更好点,但没有自习室的氛围,这是一个弱点,这也是我选择最后一个月才回家的原因,最后一个月的紧张感刚好可以抵消掉缺少的自习室的压迫感。
二战考研作息:
一.4月底-11月底(学校自习室学习):
1.早上9:30到自习室,11:50结束学习(早起对我来说很困难)
2.下午12:45-1:30学习
3.1:30-3:00午睡
4.3:10-5:50学习
5.5:50-6:30晚饭
6.6:40-11:20学习(期间玩手机+换自习室约1h)
7.11:20从自习室往回走,凌晨1:00-1:30睡觉
8.每周会睡一天懒觉,12:00到自习室
二.12月-考前(回家学习):
1.早8:30-9:00开始学习
2.12:00-1:00午饭+玩手机
3.1:00-1:30~40边躺边看政治
4.1:30-2:30午睡
5.2:40-5:50学习(期间玩0.5h手机)
6.5:50~7:00晚饭+玩手机
7.7:00-0:00~0:30学习(期间玩1-1.5h手机)
8.1:00左右睡觉
考研天津大学复试:
12月26日初试考完,27日我就去上班了,我找的工作与法学无关,很清闲,算是在办公室记录一些东西。1月12日法考主观题出分,差1分,本身我知道自己准备不充分,但以为可以过,确实有点意外,此时焦虑涌现,如果考研再无结果,不知自己该何去何从,之前报名了教师资格证,但没有很认真,只是打发时间用。此时心里想把能抓住的尽量抓住,因此2月8日开始认真准备教师资格证内容,每天大致4h看课。
2月22日,考研成绩可以查看,分数出来算不上喜悦,经历过一战380分的复试线,这个分数并不会让我开心,反而给了我忐忑,此时于知道别人的分数,以推断我的排名。进了民间统分群,随着高分的逐步出现,还有人虚假写高分过几天又暴露,我的心情在一周之内起伏很大。
3月12日,天津大学官网出复试线,340分,一半激动一半担忧,我终于有了复试机会,第一次感觉上岸离我那么近,但我又担心马上可以抓到的东西又错过,心情.在民间群交流后,也去看了官网去年通知,此时我心里大致猜测出约15天之后复试。此时教师资格证很快就要考试,我选择放弃了其中一门,花约4天时间背诵剩下两门,最后这两门都通过了。在教师资格证考前1天,录取线出来,惊讶于它的涨幅如此之大,也惊讶于水区同学的分数这么高,并且我也是经历过调剂的,此时心里已经明白,今年我的分数去调剂,怕是连去年调剂的哪个学校也拿不下了。
官网发了复试时间,此时离复试约1周,我与一个同考天大的同学已经约定,每天都模拟面试一次,直到考前,模拟面试的作用非常大,有个好的搭档也非常重要。模拟面试消除了我对面试不熟悉的尴尬和答题不会就停止思考的问题,而且我和我的搭档都是不藏私的,我们虽然是竞争对手,但并不会藏着掖着,既然都是搭档了,那必然互相信任,因此我们的模拟面试是质量很高的。
天津大学的复试包括笔试,专业课面试和英语面试。复试开始之前需要在官网选择一门复试方向,大部分人选民法或刑法。笔试内容是你选择的那一门专业课,题型官网有文件,但实际并不是那样,而是三道论述题,1h写完,这三个题里面1个基础题,1个是热点题,1个涉及热点但答案回归书本。专业课面试是约20min,内容依然是选择的那门法律的题,期间先让同学自我介绍,介绍之后就抽题回答,每人抽3个,老师会追问的很详细,我的话老师问了我四个问题,还问了一个热点问题。英语面试约6个问题,2个是日常问题,4个是专业英语问题,但此时专业课并不拘泥于选择的方向,而是都有可能涉及,比如我的专业是知识产权,那么我就被问到了知识产权的问题。
从成绩出来到拟录取出来这段时间,我都有在关注调剂消息,也填了几个学校的预调剂,吸取一战教训,给自己留一条后路。包括复试结束我都在关注,等拟录取真正出来,我才没有再去关注的。
复试打分,官网有详细规则,但最后的拟录取名单并没有详细的分数,而是一个复试的总分数,个人感觉,专业课占大头,我的英语回答真的很一般,但复试总分被打了高分,不出意外是专业课答得好。复试的时候,可以感觉出来老师们态度非常好,而且是非常认真的对待这件事情的,也不会有歧视出身的现象,顺序都是抽签决定的。复试结束,第2天晚上出结果,法学院效率是真的很高,这一点给老师们点赞,不耽误同学们调剂,真的很棒,是良心学校了。还有个问题,天津大学复试并不按照1:1.5或1.2来走,而是永远340复试线,所以就会出现绞肉机情况,今年已经超过1:1.5了,非常惨烈。
专业课给大家的建议:
1.天津大学的题很基础,但给分严格,对学习的要求比较高,一定要体系性的背诵。如果学有余力可以看法考课
2.诉讼法一定要看法考课,以法考为主
3.老师对热点非常关注,一定要准备热点内容,特别是复试
4.复试要重视法律英语的学习,但不要本末倒置,更重要的依是专业课
5.背诵越早越好,不能晚于9月,早的话什么时候都不算早!越早越好!
6.至少要背到5遍才可考场
7.学会制定计划,不需要太细致,但心里一定得有数,几月做什么
8.背诵的时候一定要专心,如果达不到全身心投入,还不如不背
9.模拟面试很重要
10.复试的同时关注调剂,给自己留一条后路
11.不在于时间的长度,准备时间最少是半年,重点在于专心程度
12.要学会思考,不能一股劲往前冲
13.二战的作息不太具有参考性,各位最好是参考一战作息
2021年辽宁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三)
优质回答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
本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政策规定、事项清单、办事指南、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等,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
二、报考条件及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号)文件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相应专业级别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4.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考基础科目(级别为免二科):
1.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级别为增报专业)。
(四)报名条件中所学专业参照中国人事考试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中专业对照表。网址:。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三、考试安排
(一)考试设置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客观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客观题)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专业类别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级别为增报专业),可免考基础科目,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级别为考全科)且有效期内的合格科目,其成绩按照新管理办法执行。
(二)考试时间
5月15日
上午0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14:00-17:00 建设工程目标控制
(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5月16日
上午 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下午14:00-18: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三)答题要求
1.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我功能的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3 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 主观题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注意: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四)考场设置
2021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在省直考区(沈阳)设考场,并组织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参加我省2021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下同)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电子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三)注册
考试报名前,报考人员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即日起 , 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注册信息将长久保留,用户名、登录密码、关联手机号等重要信息要妥善保管。未注册的人员,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1.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查是对2002年至今大专(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增加本人学历、学位信息时,请确保证书编号(17或18位)、专业名称(含括号内文字及标点符号)、毕业时间等与学信网信息完全一致。在线核查“未通过”的,请先自行与学信网信息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可重新增加一条正确的学历或学位信息并等待再次核查。
2.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
3.核查结果提示“未通过”或“需要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4.己注册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填报信息
拟选择在 辽宁省 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不含大连市考生),完成注册环节后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
1.上传照片。新注册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时,必须按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如注册时未上传,则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时提示上传)。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 工具(点击下载) 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 白色背景 ),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 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 报考人员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2.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登录到报名系统后,选择拟报考的考试项目和报考省份(辽宁省),认真阅读《报考须知》等相关内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报名地市及核查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填报(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辽宁省省直”,核查点应选择“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其他单位报考人员按工作地所在市选择相应的报名地市及相应的核查点)。
(五)选择办理方式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 不适用告知制 。其他报考人员在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 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 。
1.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报考人员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
下列报考人员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方式辅助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线上资格核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定提交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的证明事项无需重复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
(1)2002年及以前大专(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制办理报考事项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核查。
(六)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上传的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要签署《报考书》( 不允许代为 ),并对内容负责。
(七)资格核查与监管
各市人事考试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内容开展核查。
对已作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可免予核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核查与监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其他各市报考人员资格核查与监管工作由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
1. 在线核查。 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
2. 免予核查。 对已作出,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报考人员签署书后,可自动通过资格核查。
对于免予核查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1)随机抽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按不低于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
(2)重点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对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或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要求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 现场核查。
(1)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对报考人员上传证明材料进行线上核查。
(2)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 到报考考区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
1)不适用告知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撤回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5)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的(仅提供免试相关证明材料);
6)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1)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4)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主要包括本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本文报考条件中“免二科”级别提供相应材料)。
(八)收费
1.报考人员资格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
2.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承担的38项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74号)文件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科目收费标准为61元/科,《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收费标准为69元/科。
(九)准考证打印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报名网站,使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辽宁省省直”的报考人员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公告。其他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省直考区证书领取咨询电话:024-12333-0。
六、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20年版《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在相关网站免费下载。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网站()及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
七、严肃考试纪律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对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及时上报,由部中心或省级考试组织机构在网报系统上对此类人员做标识,同步信息至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1.报考人员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2.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严禁*、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疫情防控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考务组织工作。
(二)应试人员必须认真阅读《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并履行告知书相关要求。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本考试考务工作要求将适时调整,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相关通知。
九、其他事项
1.我省2021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部负责。
2.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
3.网上支付热线:95070
附件: 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如何履行好一名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
优质回答如何抓好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为做好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我认为应该抓住以下工作要点: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工段负责人、班组长对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岗位人员变动情况,对原有安全管理网络机构进行调整,落实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
(2)车间、部门与公司签定《安全责任书》,年底兑现奖惩。
2、完善管理制度,夯实基础工作
安全生产部要在已有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间进一步完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从制度和规程上堵塞漏洞,并确保制度和规程落实到位。
3、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抓好全员安全教育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认真执行新员工“三级教育”,车间利用周三工作会,采取以会代培的形式开展安全日常教育。
公司选择适当的时机,对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技术素质。继续抓好特殊工种的专项培训。
4、强化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1)安全检查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安全生产部、车间应结合实际,开展扎实有效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建立档案,监督整改,跟踪落实,确保检查到位,整改到位。
(2)每个月开展专项安全大检查,特别是对电气、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检查。
(3)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4)车间制定巡回检查制度,当班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定时、定量、定指标、定路线进行生产设备和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设置安全警示牌,营造安全氛围
(1)在危险岗位,设置安全警示牌,包括防护用品穿戴、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紧急处理措施、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警句等。
(2)厂区内车辆行驶安全警示,设置限速警示牌,安装减速带。
(3)设备、管线涂刷相关标识。
6、抓好设备运转,促进现场管理
(1)生产装置设备的良好运转和现场管理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要对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重要的电气装置,加强专业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加强工艺装置设施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超指标、超负荷、拼设备现象。
(2)制定下发设备检查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促进设备完好、高效、节能、清洁,强化提高员工的现场区域责任意识,使公司所有设备达到文明、安全生产的要求。
7、加强事故调查,提高分析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部要加强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到一事故一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处理相关责任人,举一反三,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减少和预防发生各类事故。
8、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重点抓好消防、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各车间、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要抓好落实,明确职责,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公司上下齐抓共管,就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0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九吗 (五)
优质回答(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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