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54条,156条

刑诉法154条,156条

### 刑诉法154条与156条深度解读

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公民权益、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规范,其每一条款都承载着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使命。其中,第154条与第156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着尤为关键的角色,它们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又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下是对这两条法规的详细解读。

一、刑诉法第154条:特殊证据的保护与庭外核实

标签:证据保护 庭外核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主要规定了侦查措施所收集材料的证据效力,以及特殊证据的保护机制。该条款明确指出,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确保了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当使用这些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时,法律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不暴露有关人员的身份、技术方法等,必要时,甚至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相关人员安全的深切关怀,以及对证据真实性和公正性的高度重视。

在实践中,这一条款的应用场景十分广泛。例如,在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重大案件中,侦查机关往往需要采取特殊侦查手段获取关键证据。此时,如何确保这些证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便成为摆在侦查机关面前的一大挑战。而第154条的规定,恰好为这一挑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刑诉法第156条: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规范

标签:侦查羁押期限 延长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是对侦查羁押期限的明确规定,它确立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该条款指出,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案情的复杂性,有时需要在二个月内无法完成侦查任务。为此,该条款又作出了特殊规定,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一规定既考虑了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又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人文关怀。

值得注意的是,第156条还明确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条件。根据规定,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中,才能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这些规定确保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第156条还强调了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根据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第二日起算,至侦查终结时止。同时,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侦查羁押期限需要重新计算。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全面审查和严格把关。

综上所述,刑诉法第154条与第156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既保障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又规范了侦查羁押期限的适用条件和计算方式。这两条法规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更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期待这两条法规能够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和谐的司法体系贡献力量。

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一)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1、钓鱼执法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

2、钓鱼执法指的是当事人原本并没有违法的意图,但是经过执法人员的诱导使当事人主动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无罪辩护辩护词什么时候提交? (二)

优质回答开庭前10日就可以交,但是怕辩护词有变动,很多律师会选择在庭审结束后递交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刑诉法151条的规定,法院会在开庭前10日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分本送达给被告,那么,也就是说,从那个时候起到开庭前都是可以交的。 一、无罪辩护辩护词什么时候提交

开庭前10日就可以交,但是怕辩护词有变动,很多律师会选择在庭审结束后递交审理案件的法官。

根据刑诉法151条的规定,法院会在开庭前10日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分本送达给被告,那么,也就是说,从那个时候起到开庭前都是可以交的。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完公诉意见,被告人自行辩护后,辩护人再发表辩护意见,庭后整理后就是辩护词。

辩护词是能够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高低的,至于字数,如果案情复杂,涉及上万字数也不足为奇。绝大多数法官还是会认真看完辩护词的。

辩护词是提交给法庭的刑事司法文书,这就需要在辩护词中列明公诉人的意见,然后提出自己的意见进行辩驳或解释,最后建议法庭如何判决。

辩护词应使用“法言法语”。口语化的文字,更多是私人信件而不是严肃的司法文书,缺乏规范用语很容易被忽视辩护人的律师身份。律师在辩护词中需要严谨、严肃、精准。

辩护词不在乎“长短”而在乎“有效”,而且需要“针对性”,所谓“有的放矢”。

辩护词针对的应该是庭审中没有而解决的问题——只要没有出现在起诉书上或者公诉人、自诉人已经当庭接受的情由,辩护词都无需理会。

辩护词针对的是庭审中没有解决的问题,辩护人进行庭审意见的补充与完善,其目的在说服法庭辩护人意见。

当然刑事案件不一定非要书面辩护词,但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有助于法官更详细、准确的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辩护是有利的。

二、律师写辩护词的作用有哪些

辩护词具有以下作用:

1、辩护词是辩护人对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是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履行辩护责任提出的正确判断案件和对被告有利的综合性意见,是实现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

2、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

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

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

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对于刑诉法第156条的规定内容解释,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