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虚假诉讼罪的两高解释
- 2、对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防治工作是否到位
- 3、六清工作情况汇报amp8203六清工作情况汇报三篇
- 4、刑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及司法工作人员指哪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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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两高解释 (一)

贡献者回答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注意事项:
对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罪。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对《解释》的理解,对隐瞒部分债务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般不以该罪论。
民事执行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以捏造的事实申请法院民事执行,同样构成虚假诉讼罪。对此《解释》作了明确规定。
多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以虚假诉讼定罪。《解释》规定,对行为人虽不具有前文所述情形,但考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也应定罪。
对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防治工作是否到位 (二)
贡献者回答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国务院制定考核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六清工作情况汇报amp8203六清工作情况汇报三篇 (三)
贡献者回答“六清”工作情况汇报-“六清”工作情况汇报(1)根据《关于在效能风暴行动中开展“六清六查”活动 __》精神要求,结合实际,我单位机关按照文件要求进行了认真清查,现将清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六清”
1、没有借公款不还和长期占用公物、公房的人。
2、没有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投资、入股、办企业进行营利性活动的问题。
3、没有公职人员参与赌博、公车私驾的问题。
4、没有私车挂甘o牌照和单位使用过期报废车辆的问题。
5、没有机关单位超编制调人、长期借调人的问题。
6、没有招投标中挂靠借用资质的问题。
二、“六查”
1、没有常年不上班、离岗脱岗、干私活的“挂名人”。
2、没有上班时间玩游戏、打牌下棋,甚至外出休闲、吃喝玩乐的“散漫人”。
3、有个别人有迟到早退的现象,但没有愿来就来、想走即走的“自由人”。
4、没有弄奸耍滑、投机取巧,见责任就推、见问题就绕、见困难就躲、见利益就沾的“灵活人”。
5、没有对群众态度冷漠、敷衍应付、麻木不仁的“冷血人”。
6、没有公权私用、故意刁难、肆意克扣、吃拿卡要的“馋嘴人”。
另外我们已将清查登记表于9月12日报牵头的相关部门。
“六清”工作情况汇报-“六清”工作情况汇报(2)
我县以中央督导“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为抓手,扎实推进“六清”行动。截至目前,全县共收到涉黑涉恶线索XX件,办结XX件,打掉涉恶团伙XX个,打掉恶势力犯罪团伙XX个,破获刑事案件XX起,抓获犯罪嫌疑人XX件,批捕XX件XX人,移送审查起诉XX件XX人,起诉XX件XX人,判决XX件XX人,立案查处党员干部涉恶案件XX件XX人,结案XX件,党纪政务处分XX人,组织处理XX人,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XX个,排查违纪违法村干部XX人,调整不合格不胜任村干部XX人。
一、制定整改方案,压实部门责任
1.制定方案,加强理论学习。全县成立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回头看”反馈问题的整改方案》,全县各级各部门对提出的问题,主动认领,举一反三,切实整改。同时,对各乡镇、各部门整改工作开展了全面督查。中央督导“回头看”以来,XX县委县政府先后召开XX次县委常委会、XX次政府常务会、XX次领导小组会、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及2020年度政法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精神,促进思想行动再对标、再看齐、再提升,坚定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的决心。
2.以案为鉴,加强警示教育。县委书记XX、县长XX同志均对开展X“操场埋尸案”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改”的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制定《XX县关于开展X“操场埋尸案”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改”的工作方案》,XX县分别召开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党组(扩大)会、县纪委全会学习传达文件精神,县扫黑办召开“以案促改”重点部门工作交办会。政法各部门和教育系统分别组织干警和本单位工作人员召开警示教育会,全县XX位在职处级领导干部以X“操场埋尸案”为鉴,形成自我剖析材料,充分发挥案件警示教育功能和治本作用,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政法各单位对历史遗留积案、涉法信访事项开展“回头看”,共清理出XX起。
3.压实责任,开展常态督导。县委书记、县长分别对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开展履责督导谈话。县委召开常委会,研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考核情况,并持续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纳入全县平安建设和绩效工作考核。结合年终各级各部门“一把手”综治述职,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纳入述职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对住建、教育、水利等行业部门的扫黑除恶工作的督查指导。
二、加强部门协调,加快案件办理
1.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各部门开展对扫黑除恶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重点就国家监委、两高两部颁布的八个意见和新型领域涉黑涉恶案件侦办进行培训,全县XX余名干警参与,提升扫黑除恶队伍专业能力水平,为办理案件提供专业支撑。召集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分管负责同志和扫黑除恶一线办案干警,参加全国扫黑除恶法律政策系列视频培训会议。坚持办案力量向一线倾斜,进一步加强扫黑队伍建设,着力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
2.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县扫黑办探索建立执纪执法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联合办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执纪执法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的制度,确保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分别发放监察建议书XX份、检察建议书XX份、公安机关提示函XX份,并开展跟踪问效。
3.加强线索双向移交。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线索双向移送核查机制。截至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双向移送线索XX条,其中,中央督导“回头看”以来,县公安局向县纪委监委移送线索XX条,县检察院向县纪委监委移送线索XX条。
三、开展“六清”工作,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1.持续开展“线索清仓”。中央督导回头看以来,新摸排线索XX条,核查XX条,新挖恶势力集团XX个,立刑事案件XX起,抓获犯罪嫌疑人XX人。对中央督导、全国扫黑线索平台、省扫黑办交办的XX条线索进行逐案交办,围绕“四要四看”即要责任上肩、要清单管理、要逐案过筛、要举一反三,看核查内容是否漏项、看查否证据是否闭合、看处理决定是否执行到位、看信访举报人是否满意,扎实开展线索回头看整改工作。
2.持续开展“逃犯清零”。XX县公安局开展“百日追逃”行动,对XX名涉黑涉恶在网逃犯展开抓捕,现已全部缉拿归案。
3.持续开展“案件清结”。我县公安局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刑拘XX人、监视居住XX人。目前,我县打掉的XX个涉恶团伙(集团),已诉XX件XX人,已判XX件XX人。
4.持续开展“伞网清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充当黄赌毒和黑恶势力保护伞方面突出问题的重要论述摘编。截止目前,全县立案查处党员干部涉恶案件XX件XX人,结案XX件,党纪政务处分XX人,组织处理XX人。在XX年10月开展的主题教育活动中,将整治充当保护伞问题纳入各级各部门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内容。充当保护伞问题整治期间,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XX件XX人,结案XX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XX人,组织处理XX人。
5.持续开展“黑财清底”。公安机关按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严格审计评估、准确把握“黑财”认定范围及证据标准,破解“黑财”认定难题。截至目前,共破获刑事案件XX起,抓获犯罪嫌疑人XX人,XX名嫌疑人投案自首,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金XX万元;批捕XX件XX人,移送审查起诉XX件XX人,起诉XX件XX人,判决XX件XX人,全部判处实刑并处财产刑XX万元。
6.持续开展“行业清源” 。一是社会治安方面,我县共立刑事案件XX起,刑事拘留XX人,受理行政案件XX起,行政处罚XX人,其中,涉经济类犯罪立案XX起,刑事拘留XX人,涉电信诈骗类立案XX起,刑事拘留XX人。二是金融领域方面,已查封资产XX处,冻结银行帐户资金和暂扣赃款XX万元,逮捕XX人,起诉XX人。三是交通运输方面,目前共排查出全县存在安全隐患的马路市场XX处,道路隐患XX处,标识标牌XX多处,事故多发路段XX处,桥梁风险点段XX多处,农村公路沿线违法建筑、占道堆物作业XX处,形成了问题清单,建立了隐患台账,并逐一明确整改责任部门、整治目标和整治时间。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XX台,查获重点交通违法行为XX起,排查疑似非法营运车辆XX台,查处超限车辆XX台,卸货XX吨。同时,完成XX处有搬迁条件的集镇市场搬迁工作,新建、改(扩)建集贸市场XX处。
“六清”工作情况汇报-“六清”工作情况汇报(3)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我校开展了以“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为主题的扫黑除恶“六清行动”,现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治站位方面
1.整改事项:关于“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理解不深,对黑恶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认识不足”的问题。
在我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校办、政教处、教导处等部门的配合下,我校开展了常态化学习和干部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加大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力度,学深悟透、准确把握。主要领导切实承担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更加深入地传达、学习、部署中央关于扫除恶专项斗争的最新精神,认真贯彻“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乱必治、有伞必打”要求,并将扫黑除恶的上级精神部署要求,传达到干部职工中。党支部继续开展“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主题党课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学校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定期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会议(每月不少于 1 次),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推进,坚决做到“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2.整改事项:关于“有的部门还强调自身职责、手段局限,没有认识到专项斗争是一项全局性、跨部门的系统工程”的问题。
学校切实扛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政治责任,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主体责任,全面增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深挖问题线索、彻查学校涉黑涉恶案件。
3.整改事项:关于“实施方案制定没有结合部门实际,有的简单粗放,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甚至照搬照抄、原文转发、责任和压力层层递减”的问题。
学校以问题为导向,因时、因地、因校制宜,充分找准自身短板和开展扫黑除专项斗争的“问题清单”,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新问题,对症下药,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来回应师生和群众的期盼。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完善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全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并取得压倒性胜利。
4.整改事项:关于“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扫黑除恶人民战争的理解不够到位,群众宣传发动不够深入”的问题。
学校充分发挥标语、宣传手册、板报、党课等的作用,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各级党委政府扫黑除恶的决心、举措和成效,进一步阐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教育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方式,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发动师生及家长举报线索,形成浓厚工作氛围。
通过小手拉大手把宣传工作深入到农村开展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活动,提高学生家长等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度、认知度,重点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举报黑恶犯罪,提供黑恶犯罪线索,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在面对黑恶势力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整改事项:关于“宣传内容与地区、行业和受众特点结合不紧密,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还存在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的问题,直接来自群众举报的线索少,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黑恶问题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学校结合法制教育、禁毒宣传、预防校园欺凌等内容在学生群体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综合运用知识宣讲、课外活动、警示片教育、国旗下讲话、手抄报、黑板报、主题班队会活动、文艺活动等手段,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教育纳入校园文化建设重要内容,为专项斗争深入纵深推进发挥强有力的宣传战斗堡垒作用。严格实行举报人保密保护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积极畅通举报方式和渠道,对举报实施严格的保密和保护制度,对检举揭发重要线索的师生和群众要给予相应奖励,确保学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真正做到“线索清仓”。
二、综合治理方面
1.整改事项:关于“一些部门治理校园乱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没有将专项斗争与日常教学紧密结合,工作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效果不佳”的问题。
结合实际,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安隐患大排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摸排发现的线索深挖彻查,严厉打击学校周边黑恶行为。认真组织排查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敲诈勒索的村霸、地痞、寻衅滋事的社会黑恶势力,滋扰校园周边环境,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长期无理缠访的社会不法人员,干扰学校项目建设、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黑恶势力,一旦发现及时举报相关线索。
2.整改事项:关于“有对未成年人和重点人群的教育管控不到位,对闲散青少年、刑释人员、吸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管控缺乏有效措施,存在被黑恶势力拉拢利用的风险,有成为黑恶势力滋生温床的可能”的问题。
切实做到“行业清源”。学校在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定期不定期细致精准摸排是否有被拉拢、胁迫参加黑恶势力犯罪的在校学生,及时掌握、跟踪落实失学、辍学的学生信息,防止在校学生和失学、辍学学生成为黑恶势力的“马前卒”。
加强在校学生矛盾纠纷排查,深入推进校园欺凌专项整治,摸排欺凌事件中有无成人介入、有无黑恶势力介入,有效遏制校内外打架斗殴等涉校涉生治安案(事)件发生。把隐患当作事故对待,防患于未然,全力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营造和谐的育人氛围。
做好做足前置预防工作,坚决防止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钻法律的空子,以青少年可能从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实际,将青少年推在前台,充当黑恶势力的“马前卒”。
加强问题学生的帮助教育,让家庭、学校、社会、部门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采取法律、行政、教育、就业、心理矫治等多方面的综合措施,将其违法犯罪控制在萌芽状态,杜绝青少年在社会上闲散、游荡。
把握好职责定位,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对黑恶犯罪线索的排查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完善长效治理机制,要坚决杜绝黑恶势力向校园渗透蔓延,扎实推动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确保校园周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3、校园欺凌与暴力方面
开展防治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通过主题班会、国旗下的讲话、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道德品质、心理健康、安全与法制教育,对“如何处理同学之间的冲突”、“如何排解负面情绪”、“如何尊重生命”、“面对校园欺凌和暴力如何处置”等议题进行专项教育,形成“反校园欺凌和暴力”宣传的强大攻势,促进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的形成与发展。我校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杜绝校园欺凌的发生,使校规校纪得到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文明、身心健康,校园平安、和谐。
四、组织领导方面
整改事项:关于“责任和压力传导还不够有效,专项斗争推进不平衡”的问题。
学校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发挥挂钩学校领导的作用,加大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督导和问责力度,对重视不够、责任不清、分工不明、措施不力的,督促限期整改。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有黑不打、有恶不除,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以及对工作滞后,推进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
进一步把责任细化到岗,具体到人,确保有部署、有落实、见成效。
要进一步广泛发动群众,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坚持齐抓共管,边打边治边建,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
刑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及司法工作人员指哪些人员? (四)
贡献者回答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和两高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又对初该条规定的人员外,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4]1号 1994年1月10日公布实施)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2]8号《关于在监管场所从事监管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84条和第189条、第190条的规定,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实际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是有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上述人员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犯,情节严重的,或者私放罪犯的,应分别以体罚、虐待人犯罪或私放罪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十五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最高检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00]12号 2000年6月5日公布实施)
二、根据《解释》,检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案件,应直接受理,分别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立案侦查。
三、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根据《解释》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把握界限,准确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活动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正确把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适用《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高检发法字[2000]7号 2000年4月30日公布实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核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附件: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问题的复函
(中编办函[2000]84号 2000年4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的函》(高检发法字[200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1998)131号文件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9号 2000年5月4日公布实施)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沪检发(2000)3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2000年10月9日公布实施)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3]167号 2003年11月13日发布)
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皮律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两高两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