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刑诉法109和112的区别
- 2、立案109条和112条区别
- 3、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09条是什么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刑诉法109和112的区别 (一)

最佳答案刑诉法第109条和第112条的区别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民和单位有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举报犯罪的义务,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损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报案或控告;
若收到案件的部门无管辖权且存在紧急情况,可采取紧急措施后移送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则是关于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以及立案的条件。相关机关单位应迅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立案;对不需要立案的,应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
刑诉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1、刑诉法第109条通常涉及的是证人证言的规定;证人是指掌握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有义务根据事实提供证言。
2、刑诉法第112条则可能涉及到证据的排除规则;这通常指的是非法获取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暴力或者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两条的区别在于,第109条更侧重于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证言的合法性;而第112条则侧重于证据的合法性,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4、在实际司法程序中,两者都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性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关注的焦点和适用的具体情形不同。
5、第109条可能还会规定证人作证的程序和保护措施,以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第112条则更多强调对非法证据的识别和处理,以维护法庭审判的正当性。
综上所述,刑诉法第109条规定了公民和单位举报犯罪的义务和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措施,而第112条则规定了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以及立案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立案109条和112条区别 (二)
最佳答案109条: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112条:决定是否予以定案。
112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2、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 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09条是什么 (三)
最佳答案第一百零九条 过失致死罪
1、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判处为期两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者相同期限的剥夺自由刑。
(本段规定依据俄联邦联邦法2003年12月8日第162号联邦法令于2003年12月11日颁布生效)
2、因行为人不当地履行自身职责而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判处为期三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者相同期限剥夺自由刑,可以附加抑或不附加判处为期三年以下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
(本条款依据俄联邦联邦法2003年12月8日第162号联邦法令于2003年12月11日颁布生效)
3、过失导致二人或多人死亡的,——判处为期五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相同期限剥夺自由刑,可以附加抑或不附加判处为期三年以下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
(本条款依据俄联邦联邦法2003年12月8日第162号联邦法令于2003年12月11日予以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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