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劝烟猝死案判决书

2017年5月2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因劝阻吸烟引发的猝死事件,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文将对“电梯劝烟猝死案”的判决书进行详细解析。
案件背景
2017年5月2日上午9时左右,郑州医生杨某(化名)在小区电梯内遇到段某某(化名)吸烟。杨某出于公共健康考虑,对段某某进行了劝阻。双方因此发生言语争执,但并未发生肢体冲突。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某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段某某的妻子田某某随后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
一审过程及判决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法院酌定杨某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一审法院的理由在于,虽然从法律上讲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公平原则和社会和谐,判决杨某进行一定数额的补偿。然而,这一判决引起了广泛争议。一方面,杨某认为自己是在履行公民的社会责任,劝阻吸烟是合法正当的行为;另一方面,公众也普遍担忧,这样的判决会挫伤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
二审经过及改判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并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监控视频显示,事件发生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因此,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还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是合法正当的行为,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案件影响及意义
“电梯劝烟猝死案”的二审判决,不仅为杨某洗清了冤屈,更重要的是,它传递了一个重要的法律信号:公民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时,其合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这一判决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和公共环境建设。
同时,该案也引发了公众对于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关注和讨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吸烟不仅危害个人健康,还可能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加强公共场所禁烟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电梯劝烟猝死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彰显了法律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案例将激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中来,共同创造一个更加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皮律网关于电梯劝烟猝死案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