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一)

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最佳答案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使用虚假文件等手段,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客体要件: 贷款诈骗罪侵犯了双重客体,即银行的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 客观要件: 犯罪行为表现为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且数额需达到较大标准。这里的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虚构事实、使用虚假文件等。

3. 主体要件: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成年、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若银行工作人员与诈骗者共谋提供帮助,应作为共犯论处。

4. 主观要件: 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故意且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无论其动机是挥霍享受还是转移隐匿,均不影响犯罪的定性。若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虽使用欺诈手段获取贷款,但不构成犯罪,银行可依规处理。

5. 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贷款到期未能偿还并不能简单定罪,因为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如经营不善、市场变化等。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帮别人做假资料贷款会坐牢吗 (二)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大小确定对其的具体量刑。帮人做假资料贷款犯贷款诈骗罪。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帮人做假资料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共犯的帮助犯。给别人做假资料办理贷款的,属于共同贷款诈骗行为,是违法的,如果贷款金额较大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贷款,意思是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借钱给用钱的单位或个人,一般规定利息、偿还日期。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三)

最佳答案骗取贷款罪的四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资产的安全。这些资产因骗贷行为而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二、客观要件 犯罪人在申请贷款时,通过虚构事实、掩盖真相,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不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等欺骗手段。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也可能构成共犯。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主观要件 犯罪者主观上应有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目的是追求获得贷款并由贷款人使用。若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且不再归还的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

认定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四)

最佳答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伙同他人诈骗该社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麻烦告诉我 (五)

最佳答案吴某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伙同他人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陈某明知吴某要其配合进行贷款诈骗,仍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吴某利用其特定身份,指使陈某冒充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导致二万元贷款被骗。而陈某只是提供帮助,其行为性质为从犯。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行为应定职务侵占罪,陈某的行为应定贷款诈骗罪。然而,这种观点没有对其共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基于实行一定犯罪的共同目的,成为同一体即共同意思主体。因此,对其应该进行综合评价,不能分别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陈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然而,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吴某的特定身份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的行为。职务犯罪构成的理论认为,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一种真正的身份犯,其构成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具有法定的身份。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活动。吴某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符合特殊主体的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上是利用其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负责审查相关的贷款手续的职便,在知道陈某冒充他人的名义的情况下,仍同意批准其贷款,其利用职便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共同犯罪的性质决定了本案应当定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吴某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陈某明知吴某要其配合进行贷款诈骗,仍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因此,本案应定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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