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分 (一)

《人民司法》||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分

最佳答案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分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界限模糊的情况,尤其是在建设工程等连续履行的合同中。准确区分二者,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对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界分的详细阐述:

一、主观目的不同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只是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从而非法占有、控制对方的财物。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骗方法,但其主观目的并非非法占有,而是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如多赚钱),其主观恶性较轻。

二、客观表现不同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虚构了足以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事实,希望能够直接取得被害人财物。所谓的交易只是非法取得被害人财产的手段,行为人并没有希望通过不存在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直接得到被害人的财物,而是直接针对财产。民事欺诈: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只是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参照的因素而非直接目的。行为人针对的是促成交易,而非直接获取财物。

三、履约能力和态度不同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订立合同时往往没有履行的意愿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即使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行为,但事后也未经过各种努力具备履约能力,或者没有积极的履约态度。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具有履约能力,且履约态度是积极的。如果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行为,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到完全履行,也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四、标的物的处置情况不同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等,表明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民事欺诈: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般也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不宜以合同诈骗论。

五、综合判断合同履行情况

对于建设工程这种连续履行的合同,中间出现一些欺诈行为时,应从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综合判断。如果欺诈行为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性、决定性的影响,且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表现,则应定性为民事欺诈,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六、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最后手段,应当谨慎运用。在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时,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避免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能用民事、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的,尽量运用其他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在主观目的、客观表现、履约能力和态度、标的物的处置情况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二者,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诉讼欺诈诉讼欺诈的一般特征 (二)

最佳答案诉讼欺诈的特征之一是其客体的复杂性。欺诈的目的在于侵财,手段是利用司法权,因此,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诉讼欺诈的对象具有非同一性,行为对象分为两类:直接对象为法院,间接对象为财产所有人。法院因受骗而作出错误裁判或错误执行,财产所有人则被迫交付财物。

诉讼欺诈的手段形式具有合法性和实现目的的间接性。欺诈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通过民事诉讼间接占有他人财物。正是由于这些特征,对诉讼欺诈进行定罪和处罚带来了难度。

扩展资料

法学理论界对诉讼欺诈的定义尚未明确,一般认为,诉讼欺诈又称恶意诉讼、诉讼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别 (三)

最佳答案1.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别主要在于双方当事人在行为之后是否都获得了一定的民事利益。

2. 民事欺诈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仍然存有民事利益;而刑事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从根本上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对对方当事人而言无所谓民事利益。

3. 民事欺诈属于民事不法,刑事欺诈属于刑事犯罪,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却极易混淆。

4. 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都以欺诈为其行为特征,民事欺诈可以分为民事违约的欺诈和民事侵权的欺诈;与之对应,刑事欺诈可以分为虚假陈述的欺诈犯罪和非法占有的刑事诈骗。

5. 对于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之间的区分,应当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非法占有目的这三个方面进行界分,从而为正确地认定刑事欺诈犯罪提供刑法教义学的根据。

6.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如下:

6.1 二者的行为动机不同。民事欺诈是行为人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以此谋取一定利益,而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6.2 二者的外延范围不同。民事欺诈是通过欺诈诱使对方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并通过双方履行民事行为间接获取非法利益(或建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而刑事诈骗是通过欺骗直接获得他人的财物。

6.3 二者在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上不同。民事行为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双方因循公序良俗及法律规范,尽量恪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权利义务上具有对称性。

6.4 二者侵害的客体、对象不尽相同。民事欺诈侵害的客体涵盖一切民事秩序,侵害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能是人身权;刑事诈骗侵害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物权,且仅限于可量化的一般物权,而不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6.5 二者在“非法占有”的理解上不同。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民事欺诈也能达成非法占有状态,这种占有是所有权权能意义上的“占有”;而刑事诈骗在于取得或控制财物本身,而非仅仅形成权能意义上的“占有”,故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应理解为“取得”或“据为己有”之意,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所有权中的某项或几项权能。

6.6 二者的主观意图或目的不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主要是欺骗他人为错误意思表示并与之订立合同,欺诈人再通过履行所签订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合同,实现其非法获取对方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欺诈人在为欺诈行为之时,其本身有履行所签虚假合同的意思,而合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虽然也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合同之目的,但这不是欺诈人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以所签“虚假合同”为掩护;或者以此合同的所谓合法形式骗取对方的信任,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6.7 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不同。合同民事欺诈的内容,一般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者对合同标的质量等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等,并且手段比较简单而且传统,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而合同刑事诈骗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精心设计的前后矛盾条款,或者是不易识别的模糊条款,特别在合同条款的拟定上显得十分认真与仔细,以表现出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并以此诱人上钩。

6.8 二者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所获得的不法利益,仅限于所履行的“已签合同”的范围,其数额也不过是以劣充优或有瑕疵标的物与正品标的物之间的价格差额,且数额一般较小,而合同刑事诈骗行为人以所订合同为掩护,所骗取的非法财物之数额(如预付款、定金、质保金等) 少则数万元,多则几十万元或上百万元,甚至还有上千万、上亿的。

6.9 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民事欺诈之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之间无争议,可以有效。如双方产生纠纷,可允许被欺诈人行使追认权使之有效或行使撤销权而使其无效。其后果只引起民事责任。而合同刑事诈骗的法律后果,因欺诈人的行为本身,既符合民事欺诈的特征及构成要件,同时又触犯了刑律,因此欺诈人要负双重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合同刑事诈骗有未遂的法律后果时,其行为人应负未遂的法律责任,而合同民事欺诈则不发生未遂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四)

最佳答案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罪的区别

利用签定经济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是当前较为多见的犯罪形式。这类犯罪往往同民事欺诈引起的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司法实践中,不能把签定经济合同中的欺诈行为皆以诈骗论罪,也不能认为只要是经济合同形式就一律不涉及犯罪。当前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注意分清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基本界限 民事欺诈,是在民事活动中,故意地以不真实的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作出一定民事行为,从而达到、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诈骗罪是一骗取财物为目的,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错误的认识而自愿交付本人或他人所有的较大数额财物的犯罪行为。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相同点在于:

1、两者都可以发生在经济交往中;2、客观上都有欺诈行为存在3、行为人对特定财物取得不法占有。

两者的主要区别:第一、民事欺诈可以形成法律关系,虽然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可能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找犯罪虽然可以引起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双重法律后果,但就诈骗犯罪行为本身而言,根本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第二、民事欺诈人诈骗行为的目的在于引起被被欺诈人与自己或第三人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从而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诈骗犯罪在主观上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虽然其诈骗行为在客观引起他人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诈骗犯罪本人没有承担约定的民事义务和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诚意。这一点是刑事诈骗与民事最本质的区别。

认定经济诈骗罪,应重点审查行为人在经济活动中是否以骗取财务为目的。非法占有即违背财物人的意志而对财物实际控制,并不是诈骗犯罪构成独有的的要件。就特定财物而言,民事欺诈也能达成不法占有的状态。所以,从特定财物的非法占有这一结果形态,不足以区分民事诈骗与刑事诈骗行为的性质。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上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如前所述,民事诈骗人采取诈骗行为的目的,在于影响对方的意思表示,其不正当利益须通过自己约定的民事义务的履行中间接取得;诈骗犯罪实施诈骗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得财物本身,其非法利益不是通过约定的民事义务来取得,而是由诈骗行为直接取得。由此可知,民事欺诈人主观上所追求的是因欺诈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实现。而诈骗犯对事先与他人约定的民事义务,从他主观上看是出于虚拟的,也根本无实际履行的实意。把骗取财物作为经济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是从经济犯罪的特性出发,划清两种诈骗行为的根本界限。实践中只要掌握这一构成要件的审查认定,就不会混淆民事欺诈和经济诈骗行为的性质。 如何认定行为人骗取财物的犯罪目的 “以骗取财为目的”是构成经济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区别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特征,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骗取财物”这一犯罪目的呢?犯罪目的是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实现必然要通过客观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表现出来。 我们可以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来把握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因为,民事关系具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属性。民事诈欺是当事人在民事关系的约定中采用了诈欺的手段;经济诈骗犯则是以隐瞒事实真相和捏造虚假事实的方法,在一种民事关系的假象之下,达到其骗取财物的犯罪目的。所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在客观上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便成为认定行为人有无诈骗目的客观标准。

 所谓履行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具有三个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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