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第三章 监督检查 (一)

最佳答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将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视为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为加强社会监督,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的执行情况,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矿山企业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情况。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渠道,包括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接收公众的举报信息。对于所有收到的举报,相关部门会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一旦查证属实,将依法从重处罚,确保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为提高透明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公布下井带班制度的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执行。

扩展资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非煤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须公示 (二)

最佳答案为有效保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到位,《规定》制定了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企业监督、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庞大监督体系,对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次数、监督检查内容、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监督检查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该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包括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的信息必须实行档案化管理,存储期限不得低于一年。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煤矿从业人员有权不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了煤矿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外,《规定》还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相关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一经查证属实,要依法从重处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事故煤矿违规最高可罚500万元此次出台的《规定》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情形,有关部门将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要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 (三)

最佳答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煤矿领导在带班下井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所有与煤矿安全相关的法规和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深入井下作业现场巡查:领导需亲自深入井下作业的各个关键区域,如工作面、运输通道、通风设施等,实地查看并了解现场的安全状况、设备运行情况以及人员作业情况。

监督安全生产措施落实:领导需重点关注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员工的安全培训、安全设施的配置与使用、应急响应机制的完善等,确保这些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通过领导的带班下井和实地监督,向员工传递重视安全、亲自参与安全管理的信号,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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