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书店货款结算暂行规定 (一)

新华书店货款结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购销商品活动应本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签订购销合同,根据新华书店商品经营的特点,购销合同按以下规定办理。

1.订货单、添货单或购销协议等书面凭证均视为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购货报订单位为省、地、市、县级书店,电话、电报订货,事后应补报书面订、添单。

2.通过征订目录或发文征订的订单,征订目录及发文编号即视为购销合同号。发货店在填制调拨单或专用发票时,应注明合同号码;在填制收款凭证时,应在“合同名称号码”栏填注“详见调拨单”字样。第二条各级书店货款结算可区别不同情况建立结算关系。

1.新华书店总店(含北京发行所、音像发行所)、新华书店首都、上海、天津、重庆发行所与各地新华书店相互间可以直接办理货款结算。也可以委托省级书店承转地、县店的货款结算。

2.地区(市、盟、州)及、县有法人资格的书店相互间可直接办理货款结算。

3.省(区、市)内各级书店相互间可直接办理货款结算。

4.省级书店与省(区、市)外的地区(市、盟、州)级以下具有法人资格书店的货款结算原则上通过对方省级书店承转。

5.省级书店所属开发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企业通过省级店汇总订货并列入分省汇总单的,货款结算可通过省级书店承转。第三条书店购销双方应签订“新华书店货款结算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通过协议书承转货款的,由各级书店在结算合同中明确承转事项。被承转的书店名称应作为结算合同的附件。省级书店与省内被承转店之间的结算应明确是否由省级店承转货款。第四条通过省级书店承转结算货款,承转方按承转额的千分之六,最高不超过千分之十向委托承转方收取承转手续费,费用通过开具的“承转结算手续费计算单”在承付货款时一次扣收。承转手续费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承转手续费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第五条货款结算方式根据合同确定。同城结算或来人自取商品用“支票”、“委托银行收款”、“商业汇票”结算。异地结算货款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商业汇票”结算。倒装缺页、污损图书退货款及单项订货合同中明确预收货款可采用“汇兑”结算。第六条各级书店应严格执行货款结算纪律,不得无理拒付货款。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要自觉遵守银行结算办法有关结算纪律的条款,并执行如下规定:

1.自取商品一律先付款、后提货;其他订货(含同城、异地)发货店先发货、后结算,收货店验单付款。

2.发货店办理结算时必须在调拨单上填注发运日期。

3.书店相互间调剂商品,调出店在支付发货店货款后,再向调入店划收货款。

4.收货店无理拒付三次,或长期拖欠货款,发货店和承转店有权要求收货店改变结算方式,先付款、后发货。收货店严重违反结算纪律,发货店有权停止供货并追究经济责任。第七条收货店承付货款后,因延迟到货、到货不全、到货存在质量问题,有权向发货店提出查询,查询期自付款之日起至150天内。发货店接到收货店查询信件后,应于15日内给予答复。收货店两次查询无答复,凭查询信件及更正单、增值税减少凭证向发货店划收货款,发货店不得拒付。收货店逾期查询,发货店不予受理,其经济损失由收货店自负。第八条货款结算中发生单笔计算差错实价在10元以下,不论多计、少计,一律不按“拒付”处理,由付款方按会计核算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第九条收、发货双方在货款结算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国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执行。原《关于新华书店系统调拨货款结算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第十一条出版社与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之间的货款结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新华书店货款结算合同(参照文本)

附件二:应付款项证明单(参照格式)

附件三:承转结算手续费计算单(参照格式)

附件一:

新华书店货款结算合同

(参照文本)

购货单位名称:

销货单位名称:

合同有效期:一九九年月日至一九九年月日

为保障新华书店购销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购销双方经济利益,加速货币资金回笼,有效地促进事业发展,经协商,购销双方自愿签订本结算合同:

一、商品购销种类:

1.图书

2.年历、年画

3.音像制品

4.文化用品

5.其他商品

二、承认作为购销合同的书面凭证:

1.订货单

2.添货单

3.单项购销协议(合同)书

三、货款结算关系:

1.通过省级书店承转结算

2.购销双方直接结算

四、货款结算方式:

1.同城结算方式:

A.支票

B.委托银行收款

C.商业汇票

2.异地结算方式:

A.托收承付

B.委托银行收款

C.商业汇票

D.汇兑

五、货款结算规定:

1.货款结算时间:

A.先付款、后发货:购货方自签约之日起日内将货款主动付销货方;销货方收到货款后日内将商品发出。

B.先发货、后付款:销货方根据购销合同发出商品日后凭发货记录和结算凭证向购货方划收货款,购货方验单付货款。

C.预收%货款、收到商品后结算货款差额:购货方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将预付货款主动付销货方,销货方收到货款后日内将商品发出,凭发货记录和结算凭证向购货方划收货款差额,购货方验明收款凭证后承付货款。

2.查询期限:

A.先付款、后发货结算和承转结算,查询期限最长不超过天。

B.预收货款结算,查询期限最长不超过天。

C.先发货、后付款结算,查询期限最长不超过天。

购货方在查询期限内提出查询,销货方应于天内作出答复,不得逾期或拒不受理。购货方逾期查询,销货方可不受理。

3.承转结算手续费按承转金额千分之收取,凭“承转结算手续费计算单”在承付货款时扣收。

4.销货方向购货方直接结算货款,购货方不得以单位内部承包、货款另行划收等理由拒付货款。否则销货方有权对购货方终止销货并追究有关经济责任。

5.销货方未按结算时间或规定向购货方划收货款,购货方有权拒付货款。如货款已经承付,购货方有权向销货方按付款额的千分之收取结算手续费。

6.货款结算中出现单笔计算差错实价在10元以下,付款方自行处理,不得作为拒付理由。

7.购货方在验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或伪劣商品,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凭销货方答复件、仲裁机关或法院裁决书向销货方划款。

8.其他。

六、购销双方银行帐号及开户行名称。

1.购货方:

银行帐号:

开户行名称:

纳税人登记号:

2.销货方:

银行帐号:

开户行名称:

纳税人登记号:

发运部门名称:

3.银行帐号、开户行名称及纳税人登记号发生变更,必须及时通知对方,不得延误。否则,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七、全合同签章有效。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购销双方更换法人代表,仍应执行协议合同全部条款;如其中一方认为有必要修订或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购货方签章:销货方签章:

购货单位:销货单位: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一九九年月日

附件二:

应付款项证明单

───────────

年月日第号

收款单位名称付款单位名称单据名称单据编号单据日期交易内容和数量单据未退回原因:

我单位应付你单位款项金额:元

大写:

付款单位盖章财务人员盖章

年月日

此联通过银行转交收款单位作为应收款项的凭据

注:一式两联。第二联:付款单位留存作为应付款项的凭据。

附件三:

承转结算手续费计算单

───────────

年月日

开单

日期委托收款

号码应收货款

金额应付承转结算

手续费金额(‰)实收货款

金额

委托单位盖章:制单:

什么是托收承付? (二)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⑴ 将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由10万元,改为单位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

⑵ 托收条件的规定比较明确。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特别是对没有发运证件的需办理托收和军品办理托收制定了具体的规定。

⑶ 明确规定了逾期付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将赔偿金计算利率由原每天万分之三改为每天万分之五,并增加了逾期付款期满三个月仍未付清欠款,付款人开户银行通知付款人退回单证,付款人开户行如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付款人不退回单证的,付款人开户行每天按欠款金额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至退回单证为止。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办理托收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托收承付凭证。邮划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托收承付凭证。电工早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托收凭证和有关单证提交开户银行,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根据收到的托收承付凭证的承付付款通知和有关交易单证,编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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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凭证按什么填制 (三)

付款凭证按以下内容填制:

一、明确付款凭证的概念

付款凭证是用来记录现金或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会计凭证,它是财务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付款凭证的填制依据

1. 业务真实性和准确性:付款凭证的填制必须基于真实的业务交易,确保交易内容的准确性。

2. 原始凭证:付款凭证的填制需要依据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等,这些凭证应作为编制付款凭证的依据。

3. 账户信息:付款凭证应正确反映相关的账户信息,包括付款方账户、收款方账户以及金额等。

三、填制流程

1. 填写日期:在付款凭证上填写实际的付款日期。

2. 填写摘要:简要描述付款事由。

3. 填写金额:在相应栏目中填写支付的金额。

4. 签字盖章:由相关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注意事项

1. 完整性:付款凭证的所有信息必须完整,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2. 规范性:填制过程需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确保凭证的规范性。

3. 审核:填制完毕后,需进行仔细审核,确保无误。

总之,付款凭证的填制是保证企业财务工作规范运行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遵循相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凭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这不仅是企业日常财务管理的基础,也是防范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什么业务需要编制付款凭证 (四)

业务中涉及资金支付时,需要编制付款凭证。 详细解释如下:

付款凭证的用途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过程中,凡是涉及资金流出的业务,特别是需要支付款项的业务,都需要编制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是企业财务工作中重要的一环,它记录了企业对外支付款项的详细信息,包括支付的金额、支付的账户、支付的对象以及支付的原因等。

哪些业务需要编制付款凭证 1. 采购业务:企业在购买原材料、办公用品、设备等时,需要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这时,就需要编制付款凭证来记录这笔款项的支付。

2. 薪资支付: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时,需要编制付款凭证,记录工资的发放情况。 3. 其他费用支出:除了采购和薪资支付外,企业还可能面临其他各种费用支出,如水电费、租金、运输费等,这些费用的支付也需要编制付款凭证。

4. 工程项目款项支付:对于正在进行中的工程项目,企业需要根据合同进度向承包商支付款项,这种情况下同样需要编制付款凭证。 重要性及注意事项

付款凭证不仅是企业财务核算的基础,也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通过编制付款凭证,企业可以确保每一笔款项的支付都有据可查,防止虚假支付、重复支付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同时,企业还应确保付款凭证的填制准确无误,确保账户安全,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此外,企业还需要对付款凭证进行妥善保管,以便于后续的审计和查询。 总之,任何涉及资金流出的业务,都需要通过编制付款凭证来进行记录和管理。这是企业财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企业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

托收承付方式下的逾期付款的办理 (五)

购货企业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l)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滞纳金),将其划给收款单位。其计算公式为:

应付滞纳金=逾期未付金额×延期天数×扣收比例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一天,计算一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如遇例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也相应顺延,但在以后遇到例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两天,计算两天的赔偿金,其余类推。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算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例:大明公司的托收承付款项184000元,于5月6日承付期满,因存款不足只划付了100000元,到5月26日才全部付清,扣收比例为0.05%,那么:

逾期未付金额=184000元一100000元=84000元

延期天数为20天

应付滞纳金=84000元×20天×0.05%=840元

(2)按照规定,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的,从当月1日起计算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到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第三个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第三个月仍有部分付款的,按照上述方法计付赔偿。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如付款入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方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如果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两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按照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为止。

(3)重新托收。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如需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皮律网关于甲方确认的结算价格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