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的6种例外—合同相对性的6种例外情形

合同相对性的6种例外情形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意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突破,形成了所谓的“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本文将介绍合同相对性的六种例外情形,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原则。
一、当事人另有约定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例如,债的转移,包括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但需注意,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应当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如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二、法律直接规定
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直接规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例如,合同保全制度允许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行为减少财产权益或增加责任财产负担,从而危及债权实现。
三、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合同相对性的重要例外之一。它指的是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这一原则保护了承租人的利益,确保其在租赁期间内的使用权不受所有权变动的影响。
四、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称为利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方给付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但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这一制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扩大了受益第三人的保护范围。
五、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责任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分包人的连带责任也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之一。在建设工程领域,总承包人可能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当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违约情况时,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六、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保险合同中的特殊规定同样构成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例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中,保险责任的承担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即使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当其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时,仍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总结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基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该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突破,形成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这些例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直接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责任以及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这些例外情形的存在旨在弥补合同相对性的不足,平衡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体现了权利不可侵犯性和鼓励交易的现代合同法理念。通过了解这些例外情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并在实际生活中更准确地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
- 1、什么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 2、民事领域,常见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
- 3、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对应法条
- 4、民法典——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的6种例外—合同相对性的6种例外情形的相关问答
什么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一)
贡献者回答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在现代市场条件下,由于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持久合作关系的普及,减少了合同当事人的确定性。
为了实现一项合同,常常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需要建立新的关系并接受新的依赖关系或利益关系,真正履行合同的参加人可以包括协议之初的缔约人以外的当事人,如转包商、债权人等等。这样,第三人介入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法律无法忽视他的存在。
推定合同关系有着明确的、孤立的界限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就常常不符合社会现实情况了,这就需要创设种种例外规则,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买卖不破租赁。
这是指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对抗房屋受让人。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
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如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
3、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
是指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应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特定契约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的作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中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条款、信托合同等。
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第三人代替履行具有区别,第三人代替履行因为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遵循的仍然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第三人代替履行分为一般代替履行和履行承担两种情形。
民事领域,常见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合同仅约束合同当事人,不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然而,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会被突破。接下来,我们将探讨民事领域中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常见情形。
第一类情形是物权化合同,其中“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一个典型例子。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即使所有权变动,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此规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益,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性。
第二类情形涉及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即合同中规定了将合同产生的利益直接归属于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法律规定允许第三人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当,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第三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不包括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等。
第三类情形是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使受益人非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本质上属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受益人享有保险受益权。
第四类情形是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即使第三者非合同签订主体。这是为了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避免程序冗长。
第五类情形是信托合同项下的权益,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即使受益人非委托人或受托人。信托合同本质上也是“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和转移的设计,信托受益权归属于信托合同中的非合同当事人。
第六类情形是消费合同项下的权益,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关系的第三人负有保护义务,如果违反义务,应向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消费合同的法律依据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的权益。
第七类情形是产品销售合同项下的权益,规定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法律规定了产品责任的直接请求权。
第八类情形是集体旅游合同项下的权益,集体旅游合同纠纷中,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也可以提起诉讼,保护个人权益。
这些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并非对原则的否定,而是其维护和补充,旨在平衡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提高交易便捷性。法律规定多样,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期待大家共同探讨与交流。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对应法条 (三)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 、第四百九十条。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说,针对于合同相对性主要是说双方如果对于合同有一定的纠纷的话,只能由合同双方来提出相关诉讼,不能够由第三方人士或者是第三方机构来对合同提出相关异议。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在现代市场条件下,由于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持久合作关系的普及,减少了合同当事人的确定性。为了实现一项合同,常常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需要建立新的关系并接受新的依赖关系或利益关系,真正履行合同的参加人可以包括协议之初的缔约人以外的当事人,如转包商、债权人等等。这样,第三人介入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法律无法忽视他的存在。推定合同关系有着明确的、孤立的界限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就常常不符合社会现实情况了,这就需要创设种种例外规则,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四)
贡献者回答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一突破主体的相对性,未突破责任的相对性
1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
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1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基于有效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第三人未放弃)
2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3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责任(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4非法转包时,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5单式联运合同,债务人与承运人共同责任
6旅游纠纷,单位形式订立的合同,个人也可提起诉讼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合同相对性的6种例外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