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处理? (一)

什么情况下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效力待定合同是需要判断情况的,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都是需要待定的。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网友询问:

什么情况下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郭少斌律师解答:

由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订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法律赋予真正权利人追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同时也赋予了善意相对人撤销的权利,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的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四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若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转移,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4、无权代表人所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事后通过决议对因为无权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进行追认的,那么该合同的效力为有效。

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郭少斌律师解析: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问题,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效力处于一个效力不确定的状态,处理效力待定合同有两种方式。

(一)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追认,以明示的方法对该合同做出认可的意思表示,该合同生效。

(二)合同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合同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该撤销行为要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经追认的合同不得撤销,且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郭少斌律师简介

本律师从业多年,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尤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经济纠纷、刑事辩论、医疗纠纷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本律师一直以“用心、细心、尽责”为宗旨,为客户朋友排忧解难。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

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

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一般什么叫效力待定合同? (三)

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属于在合同成立之后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而存在的合同,对于此合同一定要经过补救之后才能生效;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进行补正的,一般就会视为此合同无效。 一、一般什么叫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指的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构成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有: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以及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

《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特性有哪些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只要欠缺的要件补正成功之后就可以认定为有效,反之就会视为无效,所以,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结合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而且也需要表达出双方的真实意思,只有确定合理、合法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 (四)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尚待确认。如果合同内容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相适应,则合同有效;反之则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涉及一方当事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生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指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却签订了转让财产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真正权利人的态度。如果权利人追认,则合同有效;反之则为无效或效力待定。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的合同: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特定的法律规定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些特定情形下的合同效力也是处于待定状态,直到法律程序确认其有效性为止。例如,涉及特定行业规定或特殊交易惯例的合同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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