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协议形式。在这种合同中,居间人扮演着关键角色,他们根据委托人的需求,积极为委托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创造机会或进行介绍。作为回报,委托人需向居间人支付事先约定的报酬。简而言之,居间合同体现的是一种基于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的有偿法律关系。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居间合同广泛应用于房屋买卖、招聘求职、项目合作等众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 1、居间合同什么意思
- 2、居间协议怎样写才合法
- 3、什么是法律上的居间合同
- 4、居间合同的定义
- 5、什么是居间合同?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居间合同什么意思 (一)

最佳答案居间合同的意思
居间合同,也称为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前,委托居间人进行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以达到促成交易或达成合作目的的一种合同。
详细解释:
1. 定义与角色: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处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负责提供协商、谈判、撮合等中介服务。其主要目的是协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建立联系,促成交易达成。
2. 合同内容:居间合同通常会明确中介服务的范围、期限、报酬等具体事项。一旦中介人成功促成合同签订,便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若未能促成合同成立,则可能无法获得约定的报酬。
3. 法律效应:居间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纠纷处理均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中介人来说,确保其提供的服务合法、真实、准确是其基本职责;对于委托人来说,选择可靠的中介人和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审查也非常重要。
4. 现实应用:在现实生活中,居间合同广泛应用于房地产交易、证券交易、技术转让等领域。通过中介人的专业服务,不仅能够缩短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差距,还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总之,居间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在促进交易达成、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签署居间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居间协议怎样写才合法 (二)
最佳答案居间协议具体写法如下: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合同,一般就是合法有效的。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居间合同的特征有: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并且此合同必须是双方的自愿签订,签订的内容也应当是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最后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不能够违反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符合上述条件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有效的居间合同对居间人和委托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如果签订合同的一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处理的。
起诉是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起诉状的内容一般包括:
原被告双方的详细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将起诉状提交至法院之后,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综上所述,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合同,一般就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什么是法律上的居间合同 (三)
最佳答案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居间合同的定义 (四)
最佳答案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居间人是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居间合同? (五)
最佳答案一、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法律分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居间人的权利: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的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2、忠实义务;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间人的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哪些
当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一份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在很多时候都会用到,比如,房屋买卖,融资贷款等等情务的情况,居间合同的主体资格的分辨是很多人都理解居间人的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哪些,为了给你解答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居间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间主体资格是有效的则主体资格,则居间合同可能导致无效。
居间合同中,只要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就是有效的居间合同。
二、
(1)对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公民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民间生活中的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而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予以引导和规范。因此,对这类居间活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要予以认定,而不能强求居间人具有经过法定程序。
(2)对从事某些特定领域的以法人或社会组织为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要予以限制和规范,要求居间人必须具有经过法定核准的特定予认定和保护。把居间活动间和法人的居间,这是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居间的。
三、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
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人,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
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行使报酬请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请求权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
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在实践中,出现居间的情形很多。所以了解居间合同的效力还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居间合同,还需要了解居间人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居间人享有哪些权利以及需要居间人履行哪些义务,这些规定都是属于居间合同的重要内容。
延伸阅读:
居间报酬的标准
处理居间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什么是居间合同
三、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的主体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居间人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2.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再次,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二、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四、最高院关于中介合同的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特征:(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二、中介如如何避免跳单
中介公司面临“跳单”的被动局面,与中介公司的看房确认单条款的设计缺陷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按照这一规定,居间报酬包括信息费和服务费。提供信息是中介服务的主要义务。中介公司提供的此项服务为客户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避免了客户为寻找房源付出劳苦,节约了时间,为此客户理应支付中介信息费。但是对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贷款、纳税和房屋产权过户,应当允许客户有所选择,也就是说客户有权选择提供房源信息的中介公司完成,同时也可以选择自己完成或者委托他人完成,对此中介公司无权加以限制。
但是,目前各中介公司在看房确认单中,并未将中介费用清晰地划分为提供信息费和后续促成成交服务费,而是笼统的把上述两种费用绑在一起。一旦形成诉讼,会认为中介公司无理剥夺了客户完成后续交易的选择权,从而导致促成双方合同成立的服务费用无法支持。与此同时,中介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信息费也无法支持。这就是中介公司“跳单”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
鉴于此,中介公司务必在看房确认单的条款设计中,明确的将居间服务费中的信息费单独列出。因此,看房确认单的主要条款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确认本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为客户首次知晓;2、客户看房后没有购买该房,则不交中介费;但是看房后客户或者其亲属购买了此房,说明客户采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因此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信息费。信息费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应当约定的明确、具体。信息费的支付时间,应当约定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的五日内支付,逾期应支付违约金。3、客户要求中介公司提供后续服务的,包括签订合同、代办贷款、纳税、过户等,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款,另行给付后续服务费。看房确认单条款这样设计的结果,就是双方通过签字盖章确认了“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具体数额或者是计算方法,这样如果客户“跳单”,中介公司主张给付信息费,就没有理由不予支持了。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居间合同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皮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