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的广阔舞台上,招标与投标作为公平交易、优选合作伙伴的重要方式,一直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与行业规范。那么,当招标流程已推进至开标环节,招标方却突然宣布取消招标,这一行为是否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呢?事实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除非遭遇不可抗力,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确属违法行为。这一规定,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秩序与公正。
- 1、招标方开标后取消招标算不算违法?
- 2、离职承诺书
- 3、缔约过失责任和欺诈怎么区分
- 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 5、公司中标通知书回复函模板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招标方开标后取消招标算不算违法? (一)

优质回答相关招标适用法律条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离职承诺书 (二)
优质回答在现在社会,能够利用到承诺书的场合越来越多,相比于口头承诺,承诺书的约束力更强。写起承诺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离职承诺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离职承诺书 篇1
有限公司: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于 年 月 日与贵司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但截至本人前往贵司办理入职手续之日,因原因本人暂时无法提供原用人单位《离职证明》,特向贵司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在与贵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本人与原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任何尚未解决的劳动法律纠纷及或其他可能影响本人在贵司正常工作的利益纠纷。
二、本人承诺与原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尚处于有效期内的可能影响本人在贵司正常工作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其他相关条款。
若上述承诺不属实,导致贵司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的,本人承诺本人将独立解决前述纠纷及承担全部责任,贵司有权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贵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承诺进行全额赔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2
作为公司即将离职的员工,我慎重承诺在离职后,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相关公司机密资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具体条款如下:
从未私自复制、保存任何在公司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保密信息及任何未公开信息及公司文件,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客户名单、客户公司商业信息和财务信息;客户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公司业务计划、业务模型、业务战略、合作伙伴名称、任何业务数据和资料;我承诺在离职以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公司文件及有关保密信息关资料,不与任何第三方讨论泄露有关公司保密信息。
我若违反保密承诺,同意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调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3
本人xxxx身份证号码:xxxx与前公司:xxxx于xx年xx月xx日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完全部离职手续,已于前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本人与前公司关系薪资福利,竞争禁止,商业秘密等事宜已妥善解决。
鉴于本人将于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本人在此保证信息真实,若因本人信息提供不真实,而给xxxx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带来任何损失、责任将全部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4
国投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一分公司:
本人xxx,于20xx年xx月xx日与贵公司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无法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特承诺如下:
1、 本人承诺,与贵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2、 本人承诺,本人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不存在尚在有效期内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及其他类似的约定。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5
本人因前一家公司离职证明xxx(遗失或未提供),现特承诺在入职昆山允大昌公司时,与其它公司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如有隐瞒或欺骗行为,发生任何劳资纠纷或法律责任由我本人自行承担,与该公司无任何关系。
承诺人:
身份证号:
日期:
离职承诺书 篇6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公司秘密(公司客户资料、产品资料信息、报价、网络产品安全信息等等);
三、已全部清退不应由个人持有的各类公司秘密载体;
四、未经以诺公司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以诺公司的资料信息;
五、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服从公司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管。
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公司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后果。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7
本人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此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中电投集团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已全部清退不应由个人持有的各类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载体。
四、未经原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原单位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五、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自 年月日 至 年 月日服从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管。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xxx
20xx年xx月xx日
脱密期限: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8
本人向公司郑重承诺:
一、本人承诺在离职前对本人所负责的全部工作事项及所有相关文件资料等与公司所派员工进行交接及详细说明,包括个人电脑中同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归还所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的全部证照文件资料等,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
二、离职后仍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自离职起为期1年。
三、承诺在离职后2年内,不以任何手段挖走公司客户,不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行业。
四、承诺离职后和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不以公司名义或原岗位、职务等从事任何活动。
五、本人由于自身原因离职,承诺与公司不发生任何形式的纠纷。 本人保证,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公司损失,包括公司自身损失、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受政府机关处罚等,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对上述承诺的内容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已充分了解,自愿做出并遵守承诺。
承诺人(签名捺手印):xxx
20xx年xx 月 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9
本人,原在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从事工作,已于20xx年xx月xx日提出离职申请或公司辞退,本人对以下内容予以确认。
1、本人已同意与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配合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退保手续。
2、未办妥离职手续,不得擅自离职,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打卡,如自行离职,公司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追究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办理离职手续期间,不再以公司名义或本人原公司岗位、职务等从事任何活动,所有对外及相关往来业务均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4、将公司配发的办公用品等移交给相关部门负责人;将本人负责的所有工作事项及全部相关文件资料等(含电子文档)与公司做交接及详细说明,并归还所借公司的全部证照文件资料等,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
5、离职后,在人力资源部留存有效联系方式,便于日后工作有效衔接,本人在职所经办未了的事务需要 提供 协助,本人愿意尽力协助。
6、本人承诺离职后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保守在公司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的商业秘密,决不泄露;
我将恪守承诺,如有违反,我愿意赔偿因此给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10
本人 ,原在XXXXXXXXXXXXXXXXX公司 管理中心从事 工作,已于 年 月 日因 原因提出离职申请,本人对以下内容予以承诺:
1.本人同意与XXXXXXXXXXXXXXXX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并配合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退保手续。
2.未办理离职手续期间,不擅自离职,并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打卡。如自行离职,公司可以不办理相关手续,并赔偿因异常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 本人在公司期间的所有工资、加班费、福利、各类保险以及涉及解除合同的各类违约金均已全部结算清楚。
4.凡因我个人原因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或其他纠纷与公司无关,概由本人承担。本人离职后不以公司的名义或本人原公司岗位、职位等从事任何相关活动,如有违背由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5.离职前将公司配发的任何财产,包括办公用品移交给相关部门负责人。
6.将本人负责的所有工作事项及全部相关文件资料等(含电子文档)与公司做交接及详细说明,并归还所借公司的全部证件文件资料等,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同时,也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且不利用该述信息为个人、其他公司或组织谋取利益。
7.为便于日后工作有效衔接,本人承诺在离职后 半年内 留存有效联系方式,在职所经办未了的事务需 提供 协助的.,本人愿意尽力协助。
8.离职后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保守在公司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绝不泄露。维护公司的声誉,不做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和发表对公司有攻击性的舆论。
9.工作相关事物与公司交接清楚,且公司的经济往来也结算清楚的情况下,自签字之日起,将不会以各种理由再向公司提出任何经济补偿和赔偿要求,无任何纠纷。
本人对上述承诺的内容及违反上述承诺的后果已充分了解,自愿作出并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我愿意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XXx
身份证号码:XX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11
本人,原在XXXXX从事工作,因原因于年月日离职。在此离职之际,本人同意做出如下保证:
1、本人已同意与XXXXX解除合同,并配合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在XXX期间的相关一切费用已结算清楚。
2、本人在职期间,若有任何损害XX权益的行为,即使已离职,XX任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3、离职前本人将XX配发的任何物品、负责的所有工作及相关资料等已移交给相关负责人,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
4、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及今后,不再以XX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5、本人承诺在离职后留存有效联系方式,在职所经办未了的事务需要 提供 协助,本人愿意尽力协助。
6、承诺离职后遵守XX保密制度,保守在XX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绝不泄露。
7、自离职之日起任何时候不侵犯XX的合法权益,维护XX的声誉,不做有损于XX利益的行为。
我将恪守承诺,如有违反,我愿意赔偿因此给XX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名 :XXX
签字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12
本人将于XXXX单位通知上岗之日起,一周内开具原工作单位离职证明。本人与原工作单位未签订(或已解除)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如因上述协议所导致的纠纷及给XXXX有限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或名誉损失及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并偿付给贵公司。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13
本人向公司郑重承诺:
一、承诺人保证在任职或工作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勤勉敬业,未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有损公司声誉或利益的行为,完全履行了与工作岗位相应的职责,未发生失职或渎职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形。
二、承诺人保证在离职时,已将本人所负责的所有工作事项及全部相关文件资料等(含电子文档)与公司做了交接及详细说明,并已归还所借公司的全部证照文件资料等,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
三、离职后仍遵守与公司签订的保密条款及竞业禁止条款等(若有)。
四、离职后不以公司名义或本人原公司岗位、职务等从事任何活动。
承诺人保证,如本人离职后,公司发现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尤其是有故意隐瞒行为,导致公司发生任何损失,包括公司自身损失、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受政府机关处罚等,承诺人应按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人对上述承诺的内容及违反上述承诺的后果已充分了解,自愿做出并遵守上述承诺。
承诺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14
xxx: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原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公司”)职员,现因自身原因将于20xx年xx月xx日离职。 为了顺利解除与公司的劳动用工关系,以及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需要,保证公司和个人的正当权益,本人同意做以下保证:
1、本人承诺不会带走在公司任职期间所获取的任何资料,无论这些资料是以何种形式存在。
2、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在公司任职期间获取的任何商业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市场规划和营销策略;公司服务项目的价格;公司的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公司的合作伙伴资料,包括合作伙伴的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范围;以及本人任职期间接触的所有与公司营运相关的资料信息等。
3、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擅自使用公司的上述商业信息(包括商业秘密),不利用在职期间获取的商业渠道和关系从事经营活动。
4、本人在职期间经办过的授信业务,若在本人离职后发生风险的(主要为本息损失),本人愿意积极协助公司进行清收工作,积极寻找债务人及担保人财产线索并通知公司,协助公司与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沟通和协商,督促其尽快还款和履行担保责任,如因无法清收造成本息损失的,本人愿按在职期间公司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本人在职期间经办过的其他业务,若在本人离职后发生风险的(包括但不限于贵行的赔偿风险、声誉风险等),本人愿按在职期间公司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6、本人离职后也将尽力维护公司的声誉,不做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和发表对公司有攻击性的舆论。
保证的效力范围不仅及于公司本身,也及于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 本人将在离开公司之日起恪守承诺,如有违反,我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15
本人郑重向公司承诺。
1、承诺人在任职或工作期间遵守国内法、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不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及损害其他公司声誉或利益的行为,充分履行与其职务相称的义务,并保证不履行或完全履行失职或渎职等职务义务。
2、承约人承诺,离职时将与公司交接和详细说明本人负责的所有业务事项及所有文件资料、日 记 、磁性媒体、实务或其他与商业秘密相关的物品。没有隐瞒、错误、丢失等。
3、离开工作岗位后,承诺不泄露规定的商业秘密,不允许自己使用或他人使用单位秘密。
4、离开工作岗位后,承诺不将原部门转移到不正当手段的顾客,不会用不正当的手段说服工作人员。
5、离职后不从事公司名义或本人在公司工作过的职位等任何活动。
6、离职后继续遵守与公司签订的保密条款和非竞争禁止条款。
约定人保证,如果本人离职后发现本人违反上述约定,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包括公司本身的损失、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政府机关的处罚等。约定人应根据劳动法等国家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者对上述承诺的内容和违反上述承诺的结果有充分的了解,并主动做出和遵守这些承诺。
约定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缔约过失责任和欺诈怎么区分 (三)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先大致说一下两者的含义。 缔约过失责任 一般是指违反了一些先义务,导致的责任,通常是导致一方受损,而且大多数情形是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的。而 违约责任 是什么相信大家都懂的。这里举一个例子方便大家理解缔约过失责任。例如,韩国的王某准备从中国购买机器设备,为了节省时间。王某事先给几个厂家电邮了自己的需求和可以承受的价格。最后只有周某同意了。两人就约定了在本月17号在中国签订合同,并且签订书面合同为 合同生效 要件。王某于16号下午过来中国,并在宾馆住下但是临时收到周某的通知:“万分抱歉,机器设备昨天已经卖给别人了,你不用过来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了。首先两人的合同是没有正式签订。其次是周某存在过错,不守承诺还通知太晚了。而且因为通知太晚了,导致王某机票宾馆等费用的损失。相信通过这个例子,大家对 缔约过失 有了大概的认识吧。也明白了它与违约责任的关系了。 那么以下举一个例子, 合同成立 后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例如,中国的周某带领团队到日本一间公司签订水果 买卖合同 。因为日本公司太晚通知周某有关运输条件一事,导致周某没有及时准备好,这能临时更换价格很贵的运输船。但在周某回国的时候,水果大部分已经腐烂了。首先这肯定是一个缔约过失责任,还涉及到违约责任。因为腐烂的水果是不可能达到周某的正常的预期目的。所以周某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四)
优质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交付投保单,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符合承保条件,被保险人、受益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由保险人举证。
第二条【临时保险单的效力】
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以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人取消临时保险单通知的除外。
临时保险单是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第三条【投保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的继承】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的继承人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投保人的继承人指定的期限内,向其支付了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仍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限于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在询问表的“其他应告知事项”等栏目内主动列明应当告知的事项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订立后,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重要情况的,仍继续承保,保险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支付保险金后又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解除合同,直接请求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主张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保险人在采用自己提供的格式条款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主动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将合同中有关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及说明的内容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集中单独印刷,且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及自己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均已明了签字认可的,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身,即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范围】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明为“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的条款,及其他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可能产生部分或全部免除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有关条款,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保险合同中有关依据法律明确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
【保险合同文本的认定规则】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时,人民法院遵循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
(三)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优于“打印”。
第八条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解释。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解释后,仍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九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同意的认定及撤销】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同意且认可保险金额,保险人以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未表示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作出的同意表示,可以随时撤销。被保险人撤销其作出的同意表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及投保人。投保人以被保险人撤销其同意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未对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事实进行审核,导致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条【被保险人、受益人补交保险费的处理】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保险费而中止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主张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的,除投保人明确拒绝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补交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享有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投保人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支付保险合同复效前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
第十一条【对个别受益人先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份额的处理】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但未指定受益顺序,其中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因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因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分配;未指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分配。
另一种方案:
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但未指定受益顺序,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因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因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第三种方案: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但未指定受益顺序,其中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因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因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份额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如何处理。在指定如何处理之前,被保险人死亡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分配;未指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分配。---倾向于此种方案。
第十二条
【特殊情形下保险事故的认定】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的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以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由抗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处理】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按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的通知义务】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受让人或者被保险人及时将标的转让情况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受让人或者被保险人仅通知转让情况未通知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情形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通知后的处理】保险人收到转让通知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后,要求增加保险费的,可以自风险显著增加之日起增收保险费。受让人、投保人拒绝增加保险费,或者自保险人补交保险费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交纳增加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下,保险人弃权行为的认定】保险人明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者收到转让通知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后,仍按原约定收取保险费或者未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相应期限内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之后,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提起的诉讼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范围之外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三者财产不足以赔偿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应当优先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第十八条【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保险人向第三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该诉讼时效期间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起计算。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未对第三者提起诉讼的处理】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对第三者主张权利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未主张权利影响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行使的,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保险人对此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投保人如实告知后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合同订立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保险合同签订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仍继续承保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如果第三者是以格式条款免除其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家庭成员的范围】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
另一种方案: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并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
第二十二条【合同存续期间,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执行问题】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解除。
被保险人、受益人经投保人同意,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投保人的债权人支付了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自人民法院通知保险人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时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的债权人支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剩余部分应当支付给受益人。
另一种方案:投保人负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人民法院不得依投保人债权人的申请,强制解除该投保人为他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纠纷的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纠纷案件,保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参照保险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保险公司依法成立的各级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
公司中标通知书回复函模板 (五)
优质回答中标通知书范本
中标通知书模板
(中标单位名称):
经过(公司名称)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批准,现确定 贵公司为我司(招标工程名称)中标单位,请贵公司接到中标通知后在 小时内与(我公司接洽部门)接洽合同事宜。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批准:
(公司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范本
(中标单位名称):
我单位的(招标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及中标公示,现确定贵单位中标。请收到本通知书后 天内,到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特此通知
代理项目负责人(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招 标 人(盖章):
招标监管机构(盖章确认):
日 期:年 月 日
中标基本情况
招标项目
备案登记号台建招备[ ] 号
招标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内容
建设规模
中 标 人
项目负责人(总 监)
中 标 价 万元
质量标准 工 期(交货期)
备 注
注:本通知书代替招标确认单,作为办理下道建设程序的依据。
中标通知书回复格式
关于XXX项目中标的回复函 XXXX公司:感谢贵公司对我们的信任,我公司于X年X月X日收到贵公司的中标通知书,我公司将在X日内按标书的要求作出相应,与贵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并履行合同中要求的义务。 公司 X年X月X日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后果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其废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法》第270条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0条、第3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则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应当自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另行签订的正式的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方为成立,并非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就成立;即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仅是招标投标阶段的结束和合同签订阶段的开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依法履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义务,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上面的司法实践的判例和司法理论基本上都是一致的。首先,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任何一方悔标,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次,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合同并不成立生效,悔标应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对于这种观点,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合同并不成立生效,悔标应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以及悔标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通过对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分析,根据《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的无条件承诺,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中标人或者招标人悔标、拒不承认中标结果、拒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初中标语
2、一举中标造句-用一举中标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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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贵司在签订合同前的违反承诺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贵司在签订合同后的违反合同将承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皮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