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八项权利四项义务 (一)

安全生产法八项权利四项义务

贡献者回答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项权利和四项义务,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权益,同时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生产法八项权利

1、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知情权和建议权:劳动者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有权提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权:劳动者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并要求有关方面及时进行处理。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紧急避险权:劳动者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8、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二、安全生产法四项义务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项权利和四项义务,为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劳动者应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共同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企业则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员工权利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 工伤保险 赔付专的权利等。 《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有哪些? (三)

贡献者回答《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享有哪些基本权利?这涉及法律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护。首先,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这是他们应享有的知情权。其次,他们有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保障工作中的安全。再次,面对安全问题,从业人员拥有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合理建议的权利,这是他们维护自身安全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具体工作中,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这是他们保障自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在面临紧急情况时,他们同样享有紧急避险的权利,以避免潜在的伤害。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他们有权利获得及时的抢救和医疗救治,以及从工伤保险中获得相应的赔付。这些权利的保障,体现了《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重视。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从知情权、劳动防护、安全监督、拒绝违章、紧急避险以及事故后的权益保障等方面,为从业人员提供了全面的安全权利保障。这些权利的落实,不仅有助于提升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更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从业人员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安全生产法赋予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四)

贡献者回答《安全生产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该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对于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国家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并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相关法律条文,加强了安全生产的法律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员工以下权利:

1.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保障人身安全和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

2. 享有生产经营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事项的权利。

3. 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4. 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5. 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6. 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7.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8.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同时,员工也应承担以下义务:

1.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应当服从管理。

3. 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不属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是 (五)

贡献者回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如下:

1、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劳动者有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3、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等。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哪些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于劳动者的权利,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