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的有哪些例外 (一)

买卖不破租赁的有哪些例外

贡献者回答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租赁合同中约定排除: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那么该原则将不适用。这是因为在民事领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抵押权设立在先:当抵押权设立在先,即“先抵后租”的情况下,抵押权实现后,受让人不受租赁合同的约束。这意味着,如果租赁物在租赁前已经被抵押,那么当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时,新的所有者不受原有租赁合同的限制。

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合同关系,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这意味着,如果不动产已被法院查封,那么在该不动产上设定的租赁合同将不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保护。

情形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主要例外,签署租赁合同时应审慎注意,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法律上讲的买卖不破租赁含义是什么?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又有哪些? (二)

贡献者回答买卖不破租赁的含义是:房屋租给租客后,任何产权上的交易或变动,不能影响有约在先的租赁合同。在租期未到前,租客的使用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效力。《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承租人的权利。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包括:

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如果先抵押再出租,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会严重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因为抵押权具有公示效力,承租人租赁有抵押权的房屋本身即有过错,甚至可能存在与出租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权利的情况。

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无论是什么情况进行查封,查封具有公示的效力,申请查封人的权利应当优先于查封之后租赁标的房屋的承租人的权利。即房屋在出租前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公房买卖不破租赁例外情况有哪些? (三)

贡献者回答公房符合条件的,也可市交易,这样之前存在租赁关系,租客就可以继续使用公房。当然,买卖不破租赁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公房之前被房东抵押出去,或者存在查封冻结情况,租客就无法通过买卖不破租赁来保护自己的租赁权。

一、公房买卖不破租赁例外情况有哪些

并不是所有情形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以下这些情况,是不该原则限制的:

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此外,如果租赁物所有人被宣布破产,法院在依法处置破产财产导致租赁物权利主体变更时,通常也被认为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如果原房东与租客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内房屋的产权发生变动,租赁合同将于产权变更之日终止。那么房屋通过买卖产权完成变更后,原房东和租客的租赁关系就结束了,此时新房东有权要求租客搬走。

二、买卖不破租赁和抵押权竞合冲突是什么

这种竞合或冲突通常有两种情况:

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先出租后抵押。因为承租人不可能预见到后来抵押权的设立。另外,租赁权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说也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因此这种情况下,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先抵押后出租。这种情况就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仍然适用 “先物权后债权,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用于清偿债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综上所述,公房一般都是企业修建的福利房,分配给职工使用,如果公房具备产证,就可以买卖。当然,在买卖的时候也应该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不得破坏租赁权。除非存在公房被抵押或者查封情况,这样,租客就无法继续使用公房。

合同相对性的6种例外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

1. 合同保全:涉及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2. 买卖不破租赁: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即便发生所有权变动,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具效力。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分包人连带责任。

4.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5. 单式联运合同:两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时,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若损失发生在某一区段,相关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6. 旅游合同:单位或家庭等集体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如有履行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身份提起诉讼外,个别旅游者亦可就旅游合同纠纷单独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履行合同时,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三十五条:

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买卖不破租赁四种例外 (五)

贡献者回答买卖不破租赁的四种例外情况是动产租赁、不动产抵押设定、查封的不动产、破产财产等,四种情况下,是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

扩展资料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我国法律上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条件明确规定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如果出现上述这几种情况的,则是不可以适用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的矛盾和纠纷的原因来进行处理,一般还需要按照违约的责任情况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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