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近日发布了关于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详细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与管理工作,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该细则明确指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必须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针对不同地域类型,细则还规定了具体的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如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则分别有所放宽。此外,细则鼓励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严格保护耕地,坚守耕地红线。
四川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则 (一)

答四川省宅基地管理办法主要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进行规范,并通过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以下是一些关键的细则:
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用途: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这包括了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面积标准:
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
如果新建、改建、扩建或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那么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实施时间:这些规定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并注明有效期为5年。
这些细则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以保障农民的居住权益,同时推动乡村振兴。如需更详细的信息或了解最新政策变动,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查询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
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是什么 (二)
答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明确,农村宅基地为集体所有,土地用途需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仅限于建造房屋,不得侵占其他土地。
改变土地使用情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变动及用途改变者,需于变动后30日内,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新或修改土地证书。
农村居民、回乡落户者或城镇居民修建住宅,应优先利用现有宅基地,如需新增土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镇规划部门许可,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农村居民在修建住宅时,若占用土地超过批准面积,多占部分需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者,每亩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并被责令退回土地。
四川省宅基地标准面积是多少 (三)
答市区规划区内的每户大概六十平方米;市区规划区外的每户大概八十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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