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说法,错误的是(  )。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说法,错误的是(  )。

优质回答【答案】: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二)

优质回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定义如下: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的是对饮用水水源及其周边一定范围进行明确界限划分,以确保水源水质不受污染,保持水质稳定或持续改善,其下限标准不低于无风险水质的要求。

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饮水安全法》以及地方水源地管理相关规定,将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为特定界限内的区域,并考虑半径以内区、半径以外区、环境敏感区以及影响水源保护和规划的主要因素。保护区划分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 水源地所在区域的气候、地质条件以及污染物传播和水系流动的影响范围;

- 水源地附近的污染源情况;

- 水源地水质的安全保障、污染类型及自净能力;

- 水源地附近的社会经济发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水源净化的设施。

在保护区划分中,饮用水水源地应被划分为以下几个区域:

1. 半径内区:指水源地保护区直径2米以内的范围,这部分水域可能受到较大的水质损害,污染持续性强,控制水质和水量难度较大。

2. 半径外区:指水源地保护区直径在2至5公里以外的范围,这些区域的水体环境和水质状况相对稳定,通常可以进行地区的综合治理。

3. 环境敏感区:指一些对水质较为敏感的区域,如河流两岸、湖泊周边和排放口附近等,这些区域有限但风险污染源较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三)

优质回答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规定了违反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处罚的违法行为,将按照其规定执行。 对擅自改变、破坏保护区标识的行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将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最高可达二万元。

违反规定设置有毒有害物质贮存场所或垃圾堆放站的,环保部门将勒令改正,逾期未治理将面临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进行可能影响水质的矿产活动,将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一万元至十万元。 企业或个人从事非法取土、采石或违规使用农药、化肥的行为,将被罚款一万元至十万元,严重者将面临更高的罚款。此外,丢弃动物尸体、修建墓地等行为也会被罚款五千元至二万元。

对于未按规定报告或处理水源污染事故的企业,环保部门将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违反水源保护规定的行为,如船舶违规停靠、清洗车辆等,也会受到相应罚款,最高可达二十万元。 利用不适当方式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将面临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且需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如未划定保护区、未及时处理污染源等,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导致的水污染损害,责任人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经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修订。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6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四)

优质回答水资源保护法律有很强的科学技术色彩,保护水资源是必要的,该法律在调整水资源与社会关系时,更多地涉及到水资源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我国为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要使水资源保护的各种技术、行政措施得以实现,运用法律的手段是必要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在调整水资源与社会关系时,更多地涉及到水资源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有很强的科学技术色彩。

2.水资源保护法律以保护水资源和改善水环境状况为宗旨,它所约束的对象不仅是公民个人,而且包含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

水资源保护法律的实施涉及到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因此执行起来比其他法律的实施更为困难,更为复杂。深刻地理解水资源保护法律,对于搞好水资源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中国经济还不十分发达,治理水环境的资金仍较短缺,水资源保护意识还较淡薄的情况下,尤其要充分利用法律的约束力来保护水资源,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水资源的关系,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水环境问题。

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和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法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总共七章共计三十八条,条款详细的介绍了城市供水的内容。对于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城市供水设施维护,以及违反条例所应受的处罚等都做了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水源地保护法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皮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