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 (一)

贡献者回答自己的专利如果发现有人盗用,那么不能盲目的认定是专利侵权,还是要有相应的证据,作为判定专利侵权的标准,那么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
是什么
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如下:
一、全面覆盖原则
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字面侵权。即仅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
2、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所谓完全相同,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在侵权物中可以找到每一个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侵权物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则是上位概念下的具体概念,亦属于技术特征相同。
4、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数量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二、等同原则
即使某一方侵权产品或方法并没有正好落入某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但却等同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时,等同原则允许法庭判决该方侵犯他人专利。
在中国,等同原则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次有正式规定。在中国,适用等同原则有两个条件,一是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二是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
三、捐献原则
捐献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法律原则,其可以表述为,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了某个实施方案(embodiment),但在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没有将其纳入或试图将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该实施方案被视为捐献给了公众,当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试图通过等同原则等将其重新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捐献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一样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了捐献原则: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禁止反悔原则
通常所称的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法上的审批过程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法律规则,其含义是,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包括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或者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异议、再审程序)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如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中国,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禁止反悔原则作出了规定: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多余指定原则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多余指定原则与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是性质不相容的。
多余指定原则在我国专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文规定,仅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操作规则。随着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多余指定原则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多余指定原则实质上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上对专利权人缺乏撰写经验的一种”宽恕“。然而,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起着公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作用,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削弱了权利要求的公示效力,增加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公众自由利用公知技术。我国实行专利制度至今已有近30年,专利权人和专利代理的业务水平都有很大的提高,在此背景下仍然对专利权人予以照顾已显得不合时宜。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与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判决中,明确表示了”不赞成轻率适用所谓多余指定原则“的态度。
在《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从而明文确立了”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即”全面覆盖原则“),由此宣告了”多余指定原则“的在实践上的终结。
专利侵权判定规则需要多加了解,专利侵权判定都有相应的标准和依据,法律上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不能随便进行判定的,还要掌握如何应对专利侵权
等知识,对其维护专利侵权有一定的帮助,这些都属于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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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二)
贡献者回答外观专利侵权判定主要分为以下三步: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保护范围以专利图片或照片中所表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
通常以产品的功能和用途为标准,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商品分类。若两者在功能和用途上相同,则认定二者为相同或类似商品;反之,则认定二者既非相同商品,亦非类似商品,此时专利侵权不成立。
对比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对专利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重点观察,综合判断。对比结果可能出现三种情况:完全一致、近似、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专利怎么判定是否侵权 (三)
贡献者回答专利侵权的判定主要依据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1. 专利有效性: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有效的中国专利。2. 未经授权: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或授权。3. 生产经营目的:侵权行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实质要件: 技术特征重合:行为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若技术特征处于专利保护之下,则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专利侵权判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十一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等相关条款,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产品有专利怎么算侵权 (四)
贡献者回答产品专利侵权的判定主要基于是否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了其专利。以下是对产品专利侵权判定及不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形的具体说明:
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 未经发明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构成侵权行为。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例外情形: 专利权用尽:当专利产品或按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他人再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该产品,不构成侵权。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完成制造、使用准备,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或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临时过境: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基于互惠原则,也非侵权行为。 科研和实验使用:在科研和实验过程中使用有关专利,不构成侵权。 行政审批所需: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制造、进口此类产品而进行的,也非侵权。 善意侵权:在生产经营目的下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若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虽然仍构成侵权,但可免除赔偿责任。
内容详细阐述了产品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及不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形,有助于理解和判断具体的专利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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