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自然人借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 2、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的理解与适用
- 3、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吗,借贷行为是否合法
- 4、2021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 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怎么理解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自然人借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一)

贡献者回答民间借贷与自然人之间的区别
民间借贷包括了自然借贷,民间借贷是涵盖了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简而言之只要不是从银行等借来的都算作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特点是什么
民间借贷有以下特点:
(一)借贷主体的局限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仅限三种情况:
1、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
2、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3、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可见,民间借贷是以自然人为中心。企业之间不得进行民间借贷,也不得收取利息。
(二)借贷标的的特定性。民间借贷的标的只能是金钱,不包括土地、房屋、汽车、物品等不动产和动产,也不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三)数额自由借贷内容的自由性:国家法律法规不限定民间借贷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自行协商确定,可大可小,无须任何部门和机构审批。
1、期限自由:偿还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短则几天、长则几年,也可以不约定期限,借款人随时偿还,或者出借人索要时再还。
2、用途自由:只要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限定借款用途,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用途,由借款人自由使用。
3、利率相对自由: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自由约定借款利率的高低,也可以无息借款。
4、还款方式自由:借款到期后,可以偿还金钱,也可以经出借人同意后,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甚至劳务抵偿。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 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还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从上述可知,民间借贷和自然人借贷不同,民间借贷包括了自然人借贷,是指除了从银行借来得到其他借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的理解与适用 (二)
贡献者回答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的理解与适用如下:
一、理解
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主要明确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上限。具体而言,该条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年利率36%,那么超出的部分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即使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这部分利息,也有权要求出借人退还。
二、适用
约定利率低于36%: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低于36%,那么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执行,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约定利率在36%至24%之间: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36%至24%之间,这部分利息虽然有效,但并非强制执行。即,如果借款人不愿意支付这部分利息,出借人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要求借款人支付。然而,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这部分利息,也不能要求出借人退还。
约定利率超过36%:对于超过36%的部分,法律上视为无效。借款人可以不支付这部分利息,如果已经支付,还有权要求出借人退还。
三、总结
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的制定,旨在防止高利贷现象,保护借款人的利益。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出借人也应理性看待利息收益,不要过分追求高利息而忽视法律风险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吗,借贷行为是否合法 (三)
贡献者回答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企业间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传统民法学说认为,消费借贷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仅要双方达成合意,还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借款合同应理解为诺成合同。
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拔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2021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一、2018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二、民间借贷的好处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以下优势:1、手续简便。民间融资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经过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等程序,一般只需考察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等并签订合同即可。2、资金随需随借。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3、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需求额度小、管理成本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物;而民间借贷普遍门槛低,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4、资金使用效率较高。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即借即还,适合小企业使用频率高的特点。在进行民间借贷的时候,一定要有高度的警惕,在民间借贷中,利息是比银行高出很多的,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
法律客观:
一、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意义《规定》是在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等各项重大战略决策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总结长期以来审判实践经验制定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释。《规定》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裁判依据,将为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从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二、及时组织学习培训《规定》从2015年8月6日公布到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相隔时间短,任务急,为使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尽快准确理解掌握司法解释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尽快及时地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三、适用《规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鉴于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也不是针对现行某个专门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而是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制定的专门性规定,在《规定》正式实施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人民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本《规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用本《规定》;(二)本《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规定》;(三)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四)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的意义是什么,国家政策也在不断的变化和改革,但是主要方向还是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对很多中小型企业给与大力的支持,保证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借贷的规定就是在保证中小型企业再融资过程中能够顺利完成。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怎么理解 (五)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理解如下:
一、基本含义
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在没有借条等书面债权凭证的情况下,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简而言之,当原告仅依据转账记录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时,若被告抗辩称该转账并非借款而是其他性质,被告需承担举证责任。
二、被告的抗辩与举证责任
抗辩提出:在诉讼中,如果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基于转账记录的借款主张表示异议,认为该转账并非因借贷而产生,而是基于其他债务或关系(如偿还之前的借款、赠与、合伙投资等),被告有权提出抗辩。举证责任:被告在提出抗辩后,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协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能够合理说明转账的真实原因。
三、原告的进一步举证责任
四、总结
第十七条司法解释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它要求当事人在没有直接书面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从而有助于法院更加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