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一)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优质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交付投保单,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符合承保条件,被保险人、受益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由保险人举证。

第二条【临时保险单的效力】

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以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人取消临时保险单通知的除外。

临时保险单是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第三条【投保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的继承】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的继承人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投保人的继承人指定的期限内,向其支付了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仍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限于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在询问表的“其他应告知事项”等栏目内主动列明应当告知的事项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订立后,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重要情况的,仍继续承保,保险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支付保险金后又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解除合同,直接请求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主张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保险人在采用自己提供的格式条款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主动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将合同中有关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及说明的内容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集中单独印刷,且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及自己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均已明了签字认可的,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身,即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范围】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明为“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的条款,及其他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可能产生部分或全部免除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有关条款,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保险合同中有关依据法律明确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

【保险合同文本的认定规则】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时,人民法院遵循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

(三)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优于“打印”。

第八条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解释。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解释后,仍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九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同意的认定及撤销】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同意且认可保险金额,保险人以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未表示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作出的同意表示,可以随时撤销。被保险人撤销其作出的同意表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及投保人。投保人以被保险人撤销其同意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未对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事实进行审核,导致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条【被保险人、受益人补交保险费的处理】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保险费而中止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主张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的,除投保人明确拒绝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补交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享有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投保人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支付保险合同复效前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

第十一条【对个别受益人先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份额的处理】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但未指定受益顺序,其中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因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因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分配;未指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分配。

另一种方案:

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但未指定受益顺序,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因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因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第三种方案: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但未指定受益顺序,其中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因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因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份额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如何处理。在指定如何处理之前,被保险人死亡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分配;未指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分配。---倾向于此种方案。

第十二条

【特殊情形下保险事故的认定】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的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以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由抗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处理】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按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的通知义务】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受让人或者被保险人及时将标的转让情况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受让人或者被保险人仅通知转让情况未通知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情形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通知后的处理】保险人收到转让通知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后,要求增加保险费的,可以自风险显著增加之日起增收保险费。受让人、投保人拒绝增加保险费,或者自保险人补交保险费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交纳增加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下,保险人弃权行为的认定】保险人明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者收到转让通知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后,仍按原约定收取保险费或者未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相应期限内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之后,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提起的诉讼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范围之外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三者财产不足以赔偿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应当优先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第十八条【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保险人向第三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该诉讼时效期间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起计算。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未对第三者提起诉讼的处理】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对第三者主张权利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未主张权利影响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行使的,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保险人对此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投保人如实告知后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合同订立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保险合同签订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仍继续承保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如果第三者是以格式条款免除其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家庭成员的范围】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

另一种方案: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并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

第二十二条【合同存续期间,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执行问题】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解除。

被保险人、受益人经投保人同意,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投保人的债权人支付了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自人民法院通知保险人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时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的债权人支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剩余部分应当支付给受益人。

另一种方案:投保人负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人民法院不得依投保人债权人的申请,强制解除该投保人为他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纠纷的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纠纷案件,保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参照保险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保险公司依法成立的各级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

志愿者是什么意思 (二)

优质回答志愿者是指自愿为他人提供服务、贡献个人时间、技能或资源的人。

志愿者这一词汇通常指的是那些为了社区、社会或者他人的福祉而自愿付出的人。他们提供的服务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教育支援、灾难救援等。他们的行动没有任何报酬或期待利益的动机,而是为了贡献社会或者帮助他人而自愿行动。以下是关于志愿者的详细解释:

1. 定义与特征

志愿者的核心特征是对公益事业的热爱和奉献。他们自愿将自己的时间、技能或资源投入到为社会创造价值、改善他人生活的行动中。这些行动可能包括社区服务活动,如清理公园、辅导学生,或者在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帮助等。志愿者的行为是出于个人对社会责任的认同和对集体福祉的追求。

2. 志愿者的种类与领域

志愿者的活动范围广泛,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领域。他们可能在学校、医院、养老院、环保组织、救援机构等地方工作。根据不同的技能和兴趣,志愿者可以参与从简单的社区服务到复杂的专业任务的各种活动。无论是什么领域,他们都致力于通过自身努力促进社会的积极变化。

3. 志愿活动的意义

志愿者的贡献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对社会而言,志愿者活动有助于提升社区的凝聚力,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加强社区的应变能力。对个人而言,志愿服务不仅可以培养社会责任感,提升个人技能,也有助于建立人际关系网络,增强个人的生活满足感与成就感。

总的来说,志愿者是那些无私为他人和社会付出的人,他们的行为体现了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对集体福祉的追求。

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三)

优质回答(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的意愿订立的,体现了各自的意思表示,所以如果一方违约,就使得对方的期待利益受损,所以就要通过对方承担责任的方式来弥补另一方的损失。《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满怀期待的反义词【精选32句】 (四)

优质回答满怀期待的反义词

1、【憧憬解释】:向往:未来美好的憧憬|憧憬着未来。近义词:向往神往期待期望希望盼望反义词:失望绝望相似词:憬悟

2、为眼下的生活购物,不要为憧憬的生活购物。

3、爸爸焦急地在房间里踱来踱去,期待着妈妈的消息。

4、意思是形容心里充满着热烈诚挚的感情。满怀,指心里充满着。热忱,指热心,热衷,热诚,热情,激动迫切心情。满怀热忱多指某人对某件事情或某个行业尤其感兴趣,在投入此项工作之前充满着激情和迫切的心情,希望能够在这件事情中或工作中找到快乐或实现人生价值。

5、意思是说,非常开心,期待的,满怀希望去见某个人或者做一件事情,但是见到之后却发现事物被破坏

6、基本释义

7、这句话的意思是心里充满了各种期待,眼前看到的却是一片狼藉。喻指一个人对某件事物或者对某个人充满了满满的期待,展现在眼前的是让人不堪入目的景象。例如,国庆节小明对回家看望奶奶充满了期待,当回家看到姥姥家的那一刻,心里真不是滋味,房间里不再像之前一样干净利落。

8、这样的探险我自孩提时就憧憬向往不已的。

9、其实我一直都很憧憬惊涛骇浪的大海,能够给我带来奋斗的冲击。

10、人不是十全十美的,却憧憬完美的爱。

11、满怀期待下一句是充满希望!

12、意思是指明明知道一件事的结果是怎样的,但是还抱有一定的期待,希望这件事情的结果能够有所改变,常常用来比喻心里明白,但却不认同的事情。

13、是说的心情心态得变化过程,从相识时候的满心欢喜,到最后的关系破裂之后,觉得都是伤害。

14、没错,我满怀信心憧憬美好的未来。

15、相关例句

16、期待的意思就是对某一件事或者对某一个人的一个期望,一个希望。

17、你的明天充满光明正如你今天的憧憬。

18、满怀喜爱,一般是指对于某件事热爱,积极奋进

19、古时候人们知道心在腹中,而且认定人是靠心来思考的,还把所有的智慧也归根于心。所以,当时人们用于描述与思想和意识有关的问题时,就喜欢用“心”、“肚”、“腹”和“胸”等与心有关的名词。比如说“胸有成竹”和“心知肚明”。

20、满心期待的意思是自己的内心中有着很多的期待,希望到最后的时候能够将这一切的事情都完成。但是在最后的时候自己看到的只有痛苦,这一切东西并不能够给生活带来任何的幸福,反而让自己变得那么的煎熬,让整个人都因为这件事情变得无比的痛苦。

21、从世界范围看,赔偿期待利益损失在立法上也不乏先例。

22、满怀热忱是什么意思?满怀期待满怀热忱,对待感情对待生活态度,一腔热血沸腾,满怀热忱的去等待一个对自己的关怀备至,等来的不是你所想的那样,失去了才知道不值得用真心换假意,满怀热忱留给自己,不要期望他人反而觉得没必要,满怀热忱对待工作事业,付出才能得到。

23、满怀希望的意思就是自己的内心充满了希望和梦想。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要满怀希望,这样才会有目标,有动力去不断努力。

24、(动)期望;等待:~同学们凯旋。[近]等待。

25、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6、依旧满怀热衷的期待的意思是比喻一个人不管时光岁月如何变迁,不管面对什么样的生活,依然对未来充满了期待和希望。以乐观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的一切,体现了一个人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态度,不管到什么时候,都依然对未来,对生活抱有希望,不会失去信心。这也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学习的品质。

27、但娜佳的心里满怀憧憬。

28、一想到未来,又憧憬,又茫然,又彷徨,经常自己徘徊,纠结的问自己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未来。

29、未知的明天,充满了,但我不敢有过分的憧憬。

30、我知道。我只是憧憬一下。也没什么损害。

满怀期待的反义词

31、满怀希望的意思就是心中怀有梦想,还有着希望,有着既定的目标,就会以往之前实现自己想要的希望。

32、形容对待未发生的事情或者未来的事情,满怀希望的状态。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皮律网关于期待利益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