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灵活便捷的融资方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凸显。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对于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2、如何理解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31条
- 3、怎么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8条
- 4、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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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一)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后经两次修正,最新版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该规定旨在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要点如下:
适用范围: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贷款纠纷不适用。证据与举证责任:出借人起诉需提供债权凭证等证据。被告对相关主张应举证,如抗辩已还款或转账是偿还其他债务等。若被告举证后,原告需对借贷关系存续或成立继续举证。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担保责任:保证方式不同,追加被告情况不同。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明示提供担保的除外。他人在债权凭证上签字,未表明保证人身份且无法推定的,不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效力: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等六种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人等为生产经营订立的借贷合同,符合条件的有效。借款人或出借人借贷行为涉犯罪,合同不当然无效。利息与利率:未约定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一般不予支持。约定利率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对逾期利率、违约金等也有相应规定。刑民交叉: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线索;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的犯罪线索,继续审理并移送;基本案件事实需刑事案件结果的,中止诉讼。虚假诉讼:法院会严格审查,发现属于虚假诉讼,不准原告撤诉,驳回请求,对恶意制造、参与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理解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31条 (二)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由此可知,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但是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能向对方要回利息。但是这个以36%为限制,如果给对方的利息超过年息36%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超过的部分。
这一条规定的意思是,如果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了认为不该支付的利息,只要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的利息,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这条规定的主旨,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没有约定利息的,在法律上等同于不支付利息,法院判的没有问题,因为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借给被告的钱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怎么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8条 (三)
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理解如下:
一、条款适用范围
该条款主要适用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前尚未审理终结的民间借贷案件。这意味着,对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当遵循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二、法律溯及力
根据条款内容,本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溯及力。即,虽然该解释在某一时间点生效,但对于在此之前已经发生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同样适用该解释的规定。这一做法旨在确保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平性,避免因法律解释的变化而导致同类案件在不同时间点得到不同处理结果。
三、具体适用情形
利率计算: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利息计算问题时,应按照该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率的规定进行。特别是当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定上限时,法院应按照法定利率进行调整。本息偿还顺序:对于借款人在偿还本息时的顺序问题,该司法解释也可能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其他相关问题:除上述两点外,该条款还可能涉及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其他相关问题,如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具体适用情形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四、总结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是关于该司法解释生效前未审理终结案件适用问题的规定。它体现了法律溯及力的原则,确保了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在具体适用时,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四)
答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定义与适用范围:
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适用范围: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诉讼证据要求:
债权凭证: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债权凭证持有人资格: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如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将裁定驳回起诉。
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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