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社会简答题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权利”、“权力”和“权益”这三个概念。虽然它们在日常语言中常常被提及,但在具体的历史社会分析中,它们各自具有独特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权利通常指个人或集体依法享有的利益或行为资格;权力则更侧重于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对他人的支配和管理能力;而权益则是权利和利益的结合体,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理解这三者的区别,对于我们深入剖析历史社会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 1、在历史社会简答题里,"权利""权力""权益"有什么区别?
- 2、自学考试的学习重点是什么?
- 3、民法学简答题汇总
- 4、第二学士民法学考试内容是哪些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在历史社会简答题里,"权利""权力""权益"有什么区别? (一)

答分类: 教育/科学 >> 升学入学 >> 中考
解析:
权利是指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资格.
权力则是职责范围内支配和指挥的力量.
两者的区别有5点:
1、权力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和组织,公民不可以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的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和组织外,还可以是自然人。
2、实施权力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享受权利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
3、权力是法律所确认的权能和支配力,而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自由和利益;
4、权力的实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不峄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为转移,具有单方性。而权利的实现一般取决于义务人的行为,不具有单方性。
5、权力不能自由处置,否则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权利可以自由的放弃或转让。
法律上的权利与权力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一般而言,主要表现在:从主体上来看,权利的主体是个人或一般集体(不包括国家机关),而权力的主体是公民全体、国家机关;从意志关系来看,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权力则强调意志的服从性;从内容上来看,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而权力的内容则主要是政治的;再次,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法不禁止即自由”。而非有正当、合理而充分的理由,权力不得推定,即“法不允许即禁止”;最后,权利一般与机构和职位无关,而权力则与机构和职位相联系。同时,法律上的权利与权力又有密切的联系。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转化形式,在权利与权力关系领域,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权利与权力可以而且事实上经常互相转化。一方面,权利转化为权力,权力是为了权衡、协调、界定、确认和保障实现权利而设置、而存在、而作用;另一方面,权力在反作用于权利时,调整利益分配关系,形成和改善权利关系,使某些主体取得或让予某些权利,这就是权力转化为权利。但如果滥用权利则形成膨胀的权力,或者滥用权力形成不恰当的权利;侵犯、剥夺社会民众的权利则扩大公共机关或某些官员手中的权力,或者扩张、滥用手中的权力,扩大自己享有的权利,这些都属于权力对权利的异化和背离。所以,权力主体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法定义务的违反,以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尊重、服从权力主体合法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他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权力主体依法行使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或违法行使。由此可见权力一旦形成便同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对立的关系。
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
权力的含义有两种,一种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另一种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即职权,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与权益
民法作为私法,可以说就是一部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法。从特征上讲,权利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利益,利益是权利的主要内容,但这并不等于所有的利益都能表现为权利,比如死者的人格利益。因此,完全用利益来概括权利并不准确,权利是指那些被法律所确认的类型化了的利益。正是因为如此,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保护”的规定中,才采用的权利和利益的概念,而没有使用民事权利的概念。
区分权利与利益,在面对侵害死者名誉权等有利益而无权利的案件时,就很容易在理论上找到一条正确的思路,即不意味着不是权利的利益就不能受法律的保护。所以有学者主张在侵权法上对权利采用广义理解,即包括利益,将那些通过单行特别规定得到保护的法律状态也视作权利,扩大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保护的范围。由于我国民法主要大陆法系影响,将侵权行为法列入传统债法体系当中,而没有像英美法系一样,采取侵权行为法独立的立法模式,因而,在研究侵权行为时,往往容易忽视权利与权益的区别。
自学考试的学习重点是什么? (二)
答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民法原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顺利通过民法课程的考试,现依据民法学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和教学大纲,结合本人十余年民法学教学、研究、命题和评卷的经验,谈谈民法学学习中应理解和掌握的重点问题。考生依此重点学习和复习,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编 民法总论
本编为民法总论,共有八章,152页的内容。相对于后七编的民法分论而言,本编虽篇幅不大,但内容丰富,高度抽象,后七编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过是本编的细化和演绎。民法总论学不好,民法分论就很难学好。在民法自学考试卷中,直接考核民法总论的分值一般占全卷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见,本纪在整个民法学体系和民法试卷中的重要地位。本编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一、理解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规范民法与学科民法的含义与相互关系。
二、理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史上的重要地位。
三、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及民法与行政法、劳动法、婚姻法、经济法、商法的关系。
四、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内容及意义。
五、理解民法渊源的种类、层次。
六、理解民法的效力,特别是溯及力问题。
七、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
八、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结合、种类。
九、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十、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分类,掌握民事权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区别及法律规定。
十一、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十二、掌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概念、要件、法律后果及撤消失踪宣告与死亡宜告的法律规定。
十三、理解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权利与义务。
十四、了解住所的概念、意义及确定方法。
十五、了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责任及法律地位。
十六、掌握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及合理组织的财产关系与法律地位。
十七、理解和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及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十八、了解法人变更、清算、终止的事由及程序,理解法定代表人的性质与规定。
十九,理解物的概念、特征、分类。
二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理解民事法律行为与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及效力不定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二十一、理解代理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分类、终止,理解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理解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无权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关系;掌握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二十二、了解时效的概念、条件、种类、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起算、中止、中断、延长;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二篇 物权与所有权
本编为物权编,着重介绍物权制度。由于物权制度是整个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因此学好本编对学习债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编的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一般占15分。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掌握和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
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理解占有的概念及非法占有与合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偿占有与无偿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关系。
三、理解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概念与原因,理解添附的概念、性质、形式与法律后果;了解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了解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了解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产生。
四、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的概念、特征。
五、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理解和掌握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概念、特征、效力。
六、理解财产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公有的关系;理解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及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理解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发生及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与争议的处理。
七、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处理原则。
第三编 债、合同总论
本编为债法总论,主要介绍债法的基本原理,债权关系是物权运动的反映,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编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理解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发生根据、分类。
二、理解和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本质、要件及效力。
三、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
四、理解要约、承诺的概念、条件与效力;理解招标、拍卖的概念、阶段、特征;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五、理解债履行的概念、含义、原则、具体要求;理解份的担保与债权保全的关系。们的担保的特征与方式;理解和掌握保证合同、定金的基本内容。
六、理解们的变更、解除的概念、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
七、理解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含义、程序、条件及法律后果。
八、了解债终止的原因;掌握抵用。提存的概念、条件与法律后果;理解合同更新、债务免除、混同的概念。
第四编 合同分论
本编为合同分论,详尽介绍各类合同的基本内容,浅显易懂。在民法自学考试试卷中,本编考试的试题多为选择题,当然有时也考名词和简答题,本编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了解转移财物所有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法律后果。
二、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卖方的义务。
三、理解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购销结合合同的特征。
四、了解转移财物使用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与法律后果。
五、理解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转租赁问题。
六、了解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及转让与转包的关系。
七、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的概念、特征。
八、了解借用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
九、理解借贷合同与借用合同的关系,与信贷合同的关系。
十、了解储蓄合同、结算合同的特征。
十一、了解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的种类与特征。
十二、理解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内容。
十三、了解提供劳务类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十四、理解运送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内容。
十五、了解保管合同的概念、特征。
十六、理解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房间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相互关系。
十七、了解技术合同的特征、分类。
十八、理解人伙、退伙、散伙的概念、程序、原因及后果。
十九、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内容。
第五编 知识产权
本编为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债权等有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为无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内容在民法学试卷中约占10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范围。
二、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概念,了解著作权与版权、作者权的关系。
三、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内容。
四、理解著作权的主体与条件。
五、了解著作权取得的原则、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及著作的许可使用。
六、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理解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准法定许可。
七、了解版权邻接权的种类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
八、理解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概念、特征及取得原则。
九、理解专利权的概念、主体、客体。
十、理解专利权的取得、期限;了解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
十一、理解和掌握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二、了解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十三、理解商标权的概念、特征;了解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理解商标权的取得与期限。十四、理解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了解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
第六编 财产继承权
本编系统介绍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自学考试中,本编考试的题型除了常见的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外,还有简答题、论述题和名词解释。本编考试的分数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理解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继承制度的历史类型。
二、理解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理解遗产的概念;了解遗产的范围;正确区分遗产与共有财产、公有财产、他人财产、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或财产权的关系。
四、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五、理解代位继承的概念、特征。
六、理解转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七、理解和掌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八、理解遗产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规定。
九、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十、理解和掌握遗嘱的有效条件。
十一、了解遗嘱的形式,理解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及效力;理解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正遗嘱、自书遗嘱的具体要求。
十二、理解遗瞩的设立效力与执行效力的关系。
十三、理解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的具体法律规定。
十四、理解遗赠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十五、理解和掌握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异同。
十六、理解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十七、理解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十八、理解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互抵触时其各自的效力。
十九、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原因。
二十、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法律意义。
二十一、理解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次事件中遇难的,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时,其死亡顺序的推定规则。
二十二、理解继承权接受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
二十三、理解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
二十四、理解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原因及后果。
二十五、理解遗产分割的概念与规则。
二十六、理解限定继承、概括继承的含义。
二十七、理解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规则。
第七编人身权本
编为人身权,主要介绍人身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人身权都不比财产权制度次要。但由于该编内容不够丰富,介绍不够深入,因此,在自学考试试题中所占份量不大,一般为10分以下,考题的类型也局限于选择、填空、名词解释等题型。本编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理解和掌握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意义。
二、理解人格权的概念,了解人格权的种类。
三、了解姓名权、名称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的基本法律规定,理解和掌握肖像权的概念。
四、理解身份权的概念,了解身份权的种类。
五、理解荣行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六、理解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
七、理解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八、理解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方法。
九、理解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
十、了解荣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八编民事责任
本编为民事责任,系统介绍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民事责任制度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促使民事义务厄行的重要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考试试题的类型主要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本编内容在试卷中所占的分数一般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理解和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二、理解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三、理解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与区别。
四、理解和掌握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五、理解过错的概念与分类。
六、理解混合过错、共同过错、与有过错的概念与后果。
七、了解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八、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
九、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要件与法律后果。
十、理解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十一、理解民事责任的分类,特别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及补充责任的含义。
十二、了解民事责任的方式,理解民事责任方式的分类及适用规则。
十三、理解赔偿损失的计算和处理规则。
十四、理解违约行为的概念,了解违约行为的表现。
十五、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十六、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了解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十七、了解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理解违约金的概念,理解违约金的性质、适用及其与赔偿金的联系与区别。
十八、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十九、理解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
二十、理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二十一、理解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二十二、理解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十三、了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及抗辩事由。
二十四、了解民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
二十五、理解和掌握国家侵权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与责任承担。
二十六、理解和掌握产品及疵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条件、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
二十七、理解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
二十八、了解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定与归责原则。
二十九、理解物件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及责任承担。
三十、理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与责任承担。
三十一、理解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辨事由、责任承担。
三十二、了解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及适用。
民法学简答题汇总 (三)
答1 、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 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高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通行的原则。我国《 民法通则 》 第 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条规定的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逻辑内涵基本一致。
2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求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与杜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 ) 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 ( 3 )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答: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 l )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问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4 、答: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这是它与财产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除此之外。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以下区别: ( l )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可以依其意志转让,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2 〕 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则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
5 、答:物的法律特征包括: ( 1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一切有体物。( 2 )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社会需要可以分为社会物质生活需要和社会精神生活需要,具有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同样,其有精神价值,如文化价值、情感价值等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话需要,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3 )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4 )物以有体物为限。我国民法将物限于有体物。所说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近年来,学理上对有体物逐渐采扩大解释,认为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体积,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均为有体物。
6 、答: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 l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 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本主体带来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楚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 )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见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其意愿实际参加到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民事权利则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民事主体可以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来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7 、答: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合伙的法律特征是: ( l )个人合伙是两个公民组成的联合体; ( 2 )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 ( 3 )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 4 )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 5 )个人合伙 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6 )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话动。
8 、答: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主要在于:( l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不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要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至少须为10 周岁。(2 )民事权利能力表现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一种资格。与人的实际状况无关。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与人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有关。
9 、答: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l )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宣告失踪为公民下 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 年期限。宣告死亡是公民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的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 起满2 年。(2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设立财产管理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结束以宣告死亡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关系。(3 )两者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 为半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l 年。
10 、答: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对第二人的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则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合伙的性质、出资方式和合伙财产的规模决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就债权人而言。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1 、答: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 1 )依法被撤销:( 2 )自行解散;( 3 )依法宣告破产;( 4 )其他原因。
12 、答: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是根据法人内部结构的不同对私法人进行的分类。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在于:( 1 )成立的基础不同 ; ( 2 )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3 )设立行为不同;( 4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5 )目的不同。
13 、答:(1 )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的: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行为。(2 )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因此。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3 )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是法人设立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法人设立人享有和承担:而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1 4。 答:法人,自然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主体。其民事主体资格的享有均是法律赋予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l ) 享有的时间不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自然人的生死是自然现象。法人则不一 样。法人的成立于终止不是自然现象,是行为的结果。因此。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不由自然人自己所左右,而法人的成立,终止则是一系列行为的结果。(2 )享有的范围不同。自然人是生命体。因此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较广。既包括一般财产权,也包括与自然人生命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而法人是组织体。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内容。(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的性别、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等不同而有所区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有差异性。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各类依法登记的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而非登记法人即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法人,则 应严格按照法人成立的目的、活动范围等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学士民法学考试内容是哪些 (四)
答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笔试
民法学考试大纲
教育部考试中心
1
目 录
I.考查目标…………………………………………………………2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2
III.考查内容…………………………………………………………3
IV.参考试题…………………………………………………………19
V.参考答案…………………………………………………………24
2
I.考查 目 标
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总论 约20%
物权 约14%
债权 约26%
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约26%
民事责任 约14%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判断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论述题 1小题,每小题16分,共16分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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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考查 内 容
第一部分 总 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
2.民法的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2)习惯法
3.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3)对人的适用范围
(四)民法的解释方法
(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1.民事权利的概念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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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2.私力救济
(1)自卫行为
(2)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五)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分类
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2.自然人的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2.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3.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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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
(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
(七)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
(八)个人合伙
1.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入伙与退伙
(1)入伙的概念和入伙的条件
(2)退伙的概念和退伙的原因
3.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四、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
(三)法人的分类
1.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2.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公法人与私法人
(3)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六)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
(七)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的情形
2.法人终止的原因
3.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中止后的法律后果
五、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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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行为和从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2.特殊成立要件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所附条件的特征
(3)所附条件的类型
2.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所附期限的特征
(3)所附期限的类型
3.其他特别生效要件
(六)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
(八)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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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的义务
2.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四)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五)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六)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2.狭义无权代理
(1)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
(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2)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七、时效和期间
(一)时效的概念与类型
1.时效的概念
2.时效的类型
(1)诉讼时效
(2)取得时效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意义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问的区别
4.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
5.诉讼时效的计算
(1)诉讼时效的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
(3)诉讼时效的中断
(4)诉讼时效的延长
6.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三)期间
1.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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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间的法律意义
3.期间的确定和计算
第二部分 物 权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物权的客体——物
1.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三)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
2.他物权
(1)用益物权
(2)担保物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五)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2.物权变动的类型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2)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2.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1.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2.所有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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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有
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2.共有的种类
(1)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3.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割
(四)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相邻关系的种类
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三、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内容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
(三)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
(四)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2.地役权的的主要内容
3.地役权的行使与消灭
四、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抵押权的概念
2.抵押权的特征
3.抵押权的设立
4.抵押权的实现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质权
1.质权的概念
2.质权的特征
3.质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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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权的实现
5.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
2.留置权的特征
3.留置权的成立
4.留置权的实现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部分 债 权
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二)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6.主债与从债
(三)债的主要发生原因
1.合同(见“合同法”)
2.侵权行为(见“民事责任”)
3.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3)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
4.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3)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
(四)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2.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
(1)保证
①保证的概念
②保证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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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保证的方式
④保证的效力
(2)抵押(见“担保物权”)
(3)质押(见“担保物权”)
(4)留置(见“担保物权”)
(5)定金
①定金的概念
②定金的种类
③定金的效力
二、合同法总论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2)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3.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二)合同的成立
1.合同的成立要件
2.要约
3.承诺
4.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5.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2)构成要件
(3)适用情形
(4)责任形式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2)合同生效的要件(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2.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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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3.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无效合同的情形
4.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3)撤销权的行使
5.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条款
(1)提示性条款
(2)格式条款
(3)免责条款
2.合同的形式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2.合同履行的规则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2)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3)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六)合同的保全
1.合同保全的概念与特征
2.合同保全的方式
(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成立条件、行使和效力
(2)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成立条件、行使和效力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变更的概念、内容与效力
2.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与效力
(2)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与效力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的概念与类型
(八)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类型
2.合同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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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合同解除的效力
(九)合同的终止
1.清偿的概念和后果
2.抵销的概念、法定条件和后果
3.提存的概念、法定原因和后果
4.免除的概念和后果
5.混同的概念和后果
三、合同法分论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3.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4.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二)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赠与人的主要义务
3.赠与合同撤销的种类
(三)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四)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承揽人与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五)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保管人与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六)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部分 人 身 权
一、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
2.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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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的种类
1.生命健康权的概念与内容
2.姓名权(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
3.肖像权的概念与内容
4.名誉权的概念与内容
5.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
6.荣誉权的概念与内容
第五部分 知 识 产 权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分类
1.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2.创造性智力成果权与工商业标记权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二、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概念
(二)著作权的取得
1.取得著作权的实质性条件
(1)作品的概念
(2)作品的分类
2.取得著作权的程序性条件
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情形
(2)原因
(三)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与著作权人
2.特殊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四)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
2.著作财产权
(五)著作权的行使和限制
1.著作权的行使方式
2.著作权的限制
(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2)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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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许可使用
(4)强制许可使用
(六)邻接权
1.邻接权的概念
2.邻接权的种类及其内容
(七)著作权的保护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专利权
(一)专利权与专利法概述
(二)专利权的对象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1)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条件
2.授予专利权的程序性条件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和原因
(五)专利权的内容
(六)专利权的行使和限制
1.专利权的行使方式
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七)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商标权
(一)商标和商标法概述
1.商标的概念和种类
2.商标法概述
(二)商标权的取得
1.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
2.商标注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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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标的国内国外注册
(三)商标权
1.商标权的基本内容
(1)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
(2)商标权人的主要义务
2.商标权的期限与注册商标的续展
3.商标权无效与被撤销
4.商标权终止
(四)商标权的保护
1.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侵犯商标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六部分 继 承 权
一、继承制度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2.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三)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四)继承权的行使与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2.继承权的行使
3.继承权的丧失
(2)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3)继承权丧失的后果
二、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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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四)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分配
2.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遗嘱的形式与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1.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3.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应具有遗嘱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内容合法
4.遗嘱形式合法
(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五)遗赠
1.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3.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保管
1.继承开始的时间
2.遗产保管人的义务
(二)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四)遗产的分割
1.遗产分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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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产分割的办法
(五)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2.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1.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见“合同的成立”)
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概述
1.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2.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3.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4.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二)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1.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成立要件
2.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5.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6.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免责情形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成立要件
1.违约行为
(1)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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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违约
2.无免责事由
(三)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损害赔偿
3.违约金
4.定金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在历史社会简答题里,"权利""权力""权益"有什么区别?,皮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