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法领域中,质押、抵押和留置是三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各自具有独特的特点和适用场景。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留置则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这三种担保方式在标的物、占有情况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关于经济法的问题质押,抵押和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一)

答抵押权:
1.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抵押物包括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但土地所有权、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被查封的财产等不得抵押。
3. 抵押权的设立需书面订立抵押合同,并可选择登记生效或协议生效。
4.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等,抵押人享有占有权等权利,同时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5.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包括债务到期且未履行,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
6. 抵押权的终止情形包括主债权消灭、抵押物灭失等。
7. 最高额抵押指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在特定后按普通抵押权行使。
8. 财团抵押以企业财产结合体为标的,共同抵押则在多个财产上设定同一债权担保。
质权:
1. 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不履行时,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2.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权利质权则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
3. 动产质权的设立需书面订立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权效力及于原质物、从物等。
4. 质权人享有占有、留置质物等权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出质人享有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的权利。
5. 质权的消灭情形包括主债权消灭、质物灭失等。
留置权:
1.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在债权未获清偿前,得留置该财产以担保其债权的权利。
2. 留置权的取得需满足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等条件。
3. 留置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等,留置权人享有留置、收取孳息等权利。
4. 留置权人的义务包括保管留置物等。
担保物权的竞合指同一财产上产生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并发生冲突。竞合情形包括抵押权与质权、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 (二)
答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如下:
留置权优先:在法律中,留置权被赋予了优先受偿的地位,这意味着在所有提到的担保方式中,留置权具有最高的优先级。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若抵押权已经依法登记,则此登记赋予了其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的优先级高于质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位于质权之下:如果抵押权未进行依法登记,则质权的优先级会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基于《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时,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优先受偿该动产。
抵押、质押、留置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三)
答抵押、质押、留置清偿顺序是,先是留置权,之后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然后是质押,最后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押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一、抵押、质押、留置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二、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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