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年休假定义与原则
- 二、年休假计算规则
- 三、年休假申请流程
- 四、年休假使用限制
- 五、年休假管理要求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年休假实施细则

简介:
年休假作为员工福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益,提升工作效率与生活质量。本细则旨在明确年休假的申请流程、计算规则、使用限制及相关管理要求,确保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与员工的合理休假权益。
一、年休假定义与原则
年休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员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有的带薪休假权利。
标签:休假权利:年休假的设立体现了公司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关怀,鼓励员工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提高生活质量。员工应充分利用年休假机会,进行身心调整,以更饱满的状态投入工作。
标签:公平原则:年休假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均能享受到相应的休假天数,不受职位、性别、年龄等因素的影响。
二、年休假计算规则
标签:累计工龄: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龄确定,通常入职满一年后,员工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基础年休假,工龄每增加一年,年休假天数相应增加,直至达到法定上限。
标签:计算方法:年休假天数计算方式为:员工累计工龄(年)× 年休假系数。不同工龄段对应不同的年休假系数,具体系数根据公司政策及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标签:特殊情况:对于新入职员工,年休假的计算可能依据其入职时间按比例折算;对于因病、事假等原因导致实际工作天数减少的员工,年休假天数将相应调整。
三、年休假申请流程
标签:提前申请:员工需至少提前一定天数(如7天)通过公司内部系统提交年休假申请,说明休假时间、原因及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安排。
标签:审批流程: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年休假申请,考虑工作安排、项目进度等因素,一般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的休假申请可特事特办。
标签:调休安排:若因工作需要未能按计划休假,员工可与部门协商调整休假时间,确保年休假权益不受影响。
四、年休假使用限制
标签:年度清零: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内使用完毕,未休部分可依据公司政策延期至次年第一季度,逾期未休的年休假将视为自动放弃,特殊情况除外。
标签:连续休假:为避免影响工作连续性,单次年休假时长一般不超过一定天数(如15天),特殊工种或经特别批准的情况除外。
标签:不可兑换:年休假不得折算为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除公司政策另有规定外。
五、年休假管理要求
标签:记录管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并维护员工年休假台账,记录休假申请、审批及休假情况,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标签:监督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应监督本部门员工年休假的合理安排与使用,避免滥用或忽视休假权益。
年休假实施细则的相关问答
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一)
答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目的:规范公司对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遵循《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总部员工。
员工年休假资格:连续工作满12个月者享有带薪年休假。
申请与审批流程:
员工提出申请;党群工作部进行核准;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最终核准。
年休假工龄认定:员工累计工作时间认定年休假天数,需提供相应书面材料,如人事档案证明、劳动合同、社会统筹缴纳清单等。
年休假计算:
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有5天年休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有10天年休假;已满20年的,享有15天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待遇:
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若公司未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天数少于应休天数,需在本年度内按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可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安排。
未休年休假工资核算:依据为公司支付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后的月平均工资,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
年休假限制:
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2个月;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3个月;累计工作满20年请病假4个月;年度内有集团公司安排的出境学习、考察;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时未休年休假不予补偿。
内部调动: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时,原单位未完成的年休假由调入单位安排。
员工休假规定:员工休假期间应以调养身心健康为目标,不得从事有经济收益的劳动,休假期间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由个人负责。
部门职责:各部门应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确保不影响正常工作。
休假管理:员工休假前应做好工作移交,中层及人员休假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临时工作,保持通讯畅通。
年休假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 (二)
答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
另外,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对于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但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事业单位遵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如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的。
综上问题所述,公司必须安排员工年假,除非和员工商量,并且单位要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建议大家休年假时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如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的。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三)
答《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细化了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法定年休假不得低于5天,工龄满1年且不足10年的职工增加1天,每满10年增加2天。用人单位应保证职工休假权益,未休年休假的可折现并结算报酬。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更加细化的方式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实施办法,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年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定带薪年休假不得少于5天。同时,满1年不足10年的职工可增加1天年休假,每满10年可增加2天年休假,最多不超过15天。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与年休假相适应的安排和条件,不得以各种方式侵害职工休假权益,包括不允许职工休年休假、强制用餐等。关于年休假的使用方式,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可以选择连续休假或分多次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合理安排年休假时间,特殊情况需延迟休假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给予补偿或调整休假时间。未休年休假的职工在本年度内离开用人单位的,应当结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并在离职手续中明确标明。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假期管理制度,加强年休假使用和结算的信息公示和记录管理。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期间需要加班怎么办?用人单位在安排职工年休假期间,如确因工作需要,需要职工在休假期间加班的,应当提前与职工协商,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安排。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并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规定,保障了职工的休假权益,促进了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和谐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年休假制度,合理安排职工休假时间和使用方式,并加强假期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建设,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 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结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并在离职手续中明确标明。未列入离职手续的,应当将工资报酬支付至职工或其继承人。
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全文 (四)
答【导读】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为了保障河南省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河南省职工享受年休假提供可靠法律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了符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的《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本细则主要对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享受条件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政策文件】: 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冀政办字〔2015〕162号
【执行时间】: 12月16日
【相关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机关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企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以下分别称为单位、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
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的情形。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第五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及其他特殊任务等工作需要,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及休假安排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在下一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不能安排职工一次休完年休假需分段安排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六条劳务派遣职工符合年休假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劳务派遣工在正常工作期间的年休假,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安排、落实。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且工作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2个工作日)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63个工作日)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84个工作日)的;
(六)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80%的;
(七)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二)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第八条非职工本人原因而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当年平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平均日工资收入不含根据住房、用车、通讯等制度改革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以及加班费、餐费补助等。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平均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二)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职工本人的平均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职工本人平均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三)职工当年退休、亡故及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非职工本人原因,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再扣回。
第九条企业等用人单位与职工、职工代表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应载明职工年休假等相关事项。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规定执行。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未休年休假补偿,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本人当年自愿放弃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请事假累计已经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二)各单位组织人事(干部)部门应在下一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况及应支付的报酬统一造册,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3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当年退休或亡故的人员,也可于退休或亡故的次月发放。
(四)对于违反规定,滥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等单位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最迟在支付职工当年最后一次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人员、调入人员及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复转士官、退伍士兵,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可以在现在的单位享受年休假;若当年在原单位休假天数少于职工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现单位可以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上述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应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因组织原因在原单位未能休年休假且现单位未补足休假的人员,未休假补偿由发放12月份工资的单位综合原单位休假情况,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二)因停职或立案审查且所在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职工,在审查结束前不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查结束后,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三)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职工,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休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休假计划。
(四)企业等单位新录用职工且符合本细则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当年退休的职工,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六)依法享受寒暑假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七)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且不扣发工资的职工,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八)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冲抵本人的当年度年休假时间。
第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单位计划安排与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
(一)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出当年职工年休假计划,对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职工应主动按照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及时向单位请销假。
(二)职工休假时应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职工申请及单位批准的年休假假期均应以天为单位计算。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休假计划,应报上级分管负责人批准,单位班子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干部)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婚、丧、产假等制度,严明纪律,严格执行年休假制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的,须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照本细则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由县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按照《条例》《机关办法》《企业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本行政区域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职工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五)
答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年休假实施细则,皮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