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裁判证据规则是什么 (一)

刑事诉讼裁判证据规则是什么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一般而言,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2)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

(3)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

刑事诉讼中关于言词证据的规定 (二)

证据包括: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证据收集要求1、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程序合法。2、及时性。3、深入细致。4、深入实际,采取专门手段和依赖群众相结合的基本方法。

我国公检机关在办案的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十分的注重证据的。证据的表现形式也是比较多的,除了书证、物证以外,其实人政也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人证就是通过当事人的表述和其他证人的证言,也就是所谓的言词证据。(1)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引诱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应当对证人和被害人讲明作伪证和虚假陈述应负的法律责任,告知其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

(2)应当及时收集言词证据,特别是对于年老、重病、重伤等人员,更应当及时收集;

(3)针对言词证据易变性、可塑性较大的特点,应当十分注意固定程序,对陈述要全面、如实地进行记录,并依法核对和签名,予以固定;

(4)审查、判断言词证据,应当特别注意陈述主体的个人情况,与案件的关系,感知、记忆、陈述的能力和条件,以及有无外界社会因素的影响等;

(5)应当尽可能收集到实物证据来印证言词证据,在只有言词证据而无实物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定罪处刑应当特别慎重;

(6)作为定案根据的言词证据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法庭审查言词证据的方式主要是询问和质证。

只有言词证据能否定案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

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的证据是不能定罪的,同时只有口供也不能定罪判刑,不能轻信口恭!如果有其他的证据且相互映证就可以可以定罪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可否排除

我国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一)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毒树之果)、通过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言词证据在进行收集的时候,首先执法机关人员不得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的手段来收集证词,在收集证词的时候要注意,当事人陈述的是否是全部的事实,有没有收到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等这些。当然言辞证据只是一部分,并不能作为全部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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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有哪些呢 (三)

法律分析: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2、最佳证据规则。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4、口供补强规则。5、证人作证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规则有哪些 (四)

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责任和义务进行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要求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这意味着在书证作为证据时,应优先采用原始文件,复制件的效力相对较低。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诱供等方式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证人证言,将被视为无效并排除在证据之外。

口供补强规则: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补强,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证人作证规则:证人应依法出庭作证,其证言需经过法庭质证和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认证规则:对证据的认证是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法庭需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些规则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定证据体系,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五)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指的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即司法机关不得这些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款,如果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些证据都应当被排除。此外,如果收集物证、书证的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这些证据也需要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如果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那么该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可以有效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同时,这也要求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武器。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