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基石,对于性犯罪有着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其中,刑法236条第二款针对奸淫幼女的行为作出了详细阐述:对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犯罪行为,法律将以强奸罪论处,并特别强调了对此类犯罪要从重处罚。这一条款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彰显了国家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

刑法236条第二款详细 (一)

刑法236条第二款详细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2款的内容不属于上述假定的任何一个,而是综合了其次和再次的内容,“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理论的通说和过去的司法解释是将奸淫幼女罪作为独立的罪名来理解的。从表述看,作为独立的罪名自然是没有道理的,这一点引起了部分学者的质疑和司法解释关于罪名的修正(关于奸淫幼女的罪名以及修正,请参见《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236条释义 (二)

最佳答案刑法第236条是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解释如下:

一、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了强奸罪的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该罪行涉及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以及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的强制性行为。这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权,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和公序良俗。

二、该条款强调了犯罪行为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暴力手段,如殴打、捆绑等,胁迫手段,如恐吓、威胁等,以及其他手段,如欺骗、利用弱势等。这些手段的使用,使得被害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遭受性侵害。

三、刑法第236条对于此类犯罪的处罚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犯罪分子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此外,该条款还规定了对于强奸罪未遂、共同犯罪和累犯等情况的处理方式。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严厉性,以有效打击和预防强奸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刑法第236条为打击强奸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不仅明确了行为的界定,还为犯罪行为的处罚提供了明确指引。这不仅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维护。

怎样才能够成强奸罪 (三)

最佳答案强奸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上述情形作为加重法定情节之一。对奸淫幼女的行为,过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单独以奸淫幼女罪论处。但是,现在司法机关考虑到,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是将奸淫幼女的行为包含在强奸行为之中,以强奸罪论处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我国刑法对以非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概括规定为“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强奸罪的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理论主张,强奸罪的构成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具体说强奸罪的构成要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强奸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自主决定自己的合法性行为,拒绝接受与其配偶外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既包括14周岁的少女或成年妇女,也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关于强奸所侵犯的客体,刑法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二,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其三,妇女合法婚姻性行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四,妇女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等。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这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奸淫。这是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使妇女在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奸淫。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上的控制,以威胁恫吓的方法,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反抗。如以行凶、杀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等。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妇女处于不知或无力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奸淫之目的。比如用酒将妇女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妇女昏迷、熟睡、患病等。与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或呆傻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是否强行,均构成强奸罪,因为她们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无论从道义上或法律上不可能对其真实意愿作出判断。但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妇女同意的是不是强奸?比如,一个教唱歌的教师欺骗一女学生说,性交是训练嗓音的好方法,因而这个教师和这名女生进行了性交,女生未作任何反抗,因为她相信了教师的话,认为这是教师在帮助她训练嗓音。

关于强奸的既遂标准,主张的是插入说,未插入的是强奸未遂,但也构成犯罪,减轻处罚。

强奸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实施了强奸行为的自然人。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子。但妇女教唆或帮助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的,应以共犯论处。如果妇女教唆或帮助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对妇女单独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也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丈夫强奸妻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结婚以后妻子对丈夫的性行为已经表示终身同意,因而丈夫的每次性行为不必都要征得妻子的同意。但未婚妻与无效婚姻不在此限。也有观点认为,为了尊重女方,丈夫也不能强行与妻子性交,否则,也就构成强奸罪。也还有观点认为,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构成伤害罪。强奸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强奸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是强奸罪与猥亵罪区别之关键。主观方面涉及一个争议问题,就是奸淫幼女的行为人对幼女的年龄是否要明知的问题。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的主观要件只规定故意,而未规定要明知女方的年龄是幼女。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主张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女方是幼女,但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幼女发生的性行为除外,如发育早熟体态像少女的幼女,谎报年龄为少女,与男青少年交友恋爱中发生的性行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释〔2003〕4号)。情形可以不定强奸罪。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性行为,则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嫖宿幼女罪(刑九已删去该罪名)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四)

最佳答案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删除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嫖宿者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亦因其嫖宿行为而违反了《社会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角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过十四周岁的生日亦视为不满十四周岁,如果行为人对幼女于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则不构成嫖宿幼女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刑法236条的内容是什么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皮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