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笔录转化刑事的规定 (一)

最佳答案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具体内容为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转化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是同种类证据相互转化。行政物证转为刑事物证,行政当事人陈述,根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不同分别转化为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是同案件相互转化。有当事人有多个行政案件,只能把涉嫌刑事犯罪的行政案件的行政证据进行转化,不能把其他行政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刑事转化,其他行政案件作为刑事量刑时的情节。
3、是行政证据是合法证据才能转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排除的行政证据,不得转化为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4、是行政证据转化前要进行审查。公安机关侦查时,使用行政证据要进行查证和审查,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也要进行查证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收集规范
收集刑事证据应当遵循的规则:
(1)全面取证规则。
(2)台法取证规则。
(3)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通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
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法律规定 (二)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具体内容为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传唤的形式和条件 (三)
最佳答案一、传唤的条件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
2、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
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和拘传的时候,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传唤的形式主要包括:口头传唤、强制传唤、传唤证传唤、拘传证传唤
传唤,它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责令违法犯罪嫌疑人(行政案件中叫违法嫌疑人,刑事案件中叫犯罪嫌疑人)于指定时间到达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查证的一种案件调查手段。在行政和刑事案件中通常有以下四种形式,口头传唤、强制传唤、传唤证传唤、拘传证传唤,对象都是未被羁押的人员。
(一)对这四种方式的基本概念。口头传唤,是指办案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口头责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的行为。强制传唤,是指办案人员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采取强制的方法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的行为。传唤证传唤,也叫书面传唤,是公安机关常的传唤方式,即由执行人员将公安机关签发的《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并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讯)问查证的行为。拘传,是指公安机关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传唤证、拘传证是事前审批制作,强制传唤是事后补办报批。需要使用正式法律文书的是传唤证传唤和拘传证传唤,不需要制作和使用正式法律文书的是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办案民警表明身份或者出示人警察证后,根据情况现场就可以实施口头传唤。
(三)强制传唤不是传唤证传唤,也不是拘传,它只是保证传唤正常进行的一种措施,它本身并不能独立存在,也就是说不能单独实施强制传唤,只能由口头传唤和传唤证传唤在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时才可能转化成强制传唤。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强制传唤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强制传唤,即并不是对所有不配合的违法嫌疑人都可以实施强制传唤,它也是有对象要求的,只能针对违反治安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传唤的违法行为人。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是现场口头传唤的,可能会转化为强制传唤,但如果是使用《传唤证》传唤时,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转换成强制传唤的,而是得报批《拘传证》后再进行拘传。
(四)口头传唤、传唤证传唤、强制传唤在行政和刑事案件中都可能出现,既可以针对违法嫌疑人,也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但拘传只能在刑事案件中出现,因为它实施的对象只能是已经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五)口头传唤和传唤证传唤时,原则上不得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强制传唤是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使用时要慎重,一旦被传唤人到案且服从配合调查的,就不能再继续使用警械;而拘传则是必须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遇到时暴力性对抗或者暴力犯罪行为时,还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六)传唤证在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虽然都使用传唤证,但使用时所依据的法律规章不一样,行政案件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条款,刑事案件中依据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条款,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前,使用传唤证时所依据的条款则是行政案件办理时所依据的条款。有一点相同,那就是传唤证、拘传证都是一次性的,再用就得重新审批制作。
(七)在行政案件中,经口头传唤、强制传唤或传唤证传唤,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办案单位后的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违法行为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将询问查证时间延长,但不得超二十四小时。
(八)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传唤或拘传的过程中,办案民警均不得少于二人,禁止对被传唤人游街示众或者变相游街示众,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侮辱被传唤人的人格尊严;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原则上都应当在办案区的讯(询)问室内进行;询(讯)问期间,都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都应当通知其家属,并记录在案。
(九)对于现场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关于这个现场,应该可以是指案发现场,也可以是指在案发现场之外其他发现违法嫌疑人的地点,但无论是哪个地点或者场所,也无论办案民警是在案发现场还是在案发现场外进行案件调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或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口头传唤。对违法嫌疑人是否实施口头传唤,办案民警有自由裁量权,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然了,并不是对所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都要进行传唤,对于一些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或者自觉接受询问的,也可以不进行传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行政传唤有怎样的法律依据? (四)
最佳答案《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一、行政传唤有怎样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传唤的程序
(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三、传唤的注意事项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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