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书格式和范文 (一)

贡献者回答申诉人因张三一案,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10日(2023)中字第123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改判无罪或减轻刑罚。
事实与理由:申诉人张三在2023年1月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一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证据材料存在诸多疑点,比如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关键物证丢失或灭失。但一审法院未予以重视,导致张三被错误定罪。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人甲某,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证人乙某,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三
2023年6月10日
附:原审判决书(2023)中字第123号一份
刑事申诉状还是刑事申诉书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首部。写明标题;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包括申诉人因什么案件对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2.正文。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叙述事实与理由;写明提起申请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3.尾部。写明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名称,申诉人的签名及申诉日期。4.附项。二、格式:刑事申诉状申诉人: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年月日附:1.原审判决(或裁定)份;2.证据材料份。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三百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应当制作 起诉书 。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 身份证 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如果是 单位犯罪 ,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 诉讼 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的内容叙写。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四)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 刑法 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 罪名 、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共同犯罪 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记明足以确定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 起诉书应当附有被告人现在处所, 证人 、鉴定人、需要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涉案款物情况,附带民事诉讼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况。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并注明证人、鉴定人是否出庭。
刑事案件申诉书格式和范文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刑事申诉书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满,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该文书主要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以及尾部组成。 1. 首部: (1)在文书顶部中央写明“刑事申诉书”字样。 (2)详细列出申诉人的个人信息。若申诉人为自然人,需提供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水平、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信息;若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若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申诉,需在申诉人信息后列出代为申诉人的相关信息,并注明与申诉人的关系。 2. 请求事项: 这部分应明确写出申诉人的诉求。例如,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希望其提审案件,并明确表示不希望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请求事项可写作:“请依法对本案提审,作出公正合法判决。”若申诉人认为自身无罪,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请求事项可写作:“请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宣告申诉人无罪。” 3. 事实与理由: 该部分由案件事实和申诉理由构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是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定事由,申诉时应围绕这四个方面进行。首先,概述原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原裁判认定的事实、证据、裁判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结果。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的有关规定,分析原裁判的主要问题和错误,并阐述申诉理由,以期达到请求的目的。 4. 尾部: 明确写出申诉书送达的机关名称,例如“此致 xxx人民法院”或“xxx人民检察院”。在附项中注明“附:原审刑事判决(或裁定)x份”。最后,由申诉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得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申诉状-刑事申诉状 (四)
贡献者回答导语: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下面是我为您收集整理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申诉状_第1篇:
申诉人: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诉人在押的,还应写明现押处所;要 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同被告人关系,并 加一段介绍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
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 、住址。
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 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 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刑事申诉状_第2篇: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将罪责推到申诉人头上,使申诉人的下列申辩苍白无力:
1依据二审判决书,李光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一审法院查证不属实"。可见李光华为减轻刑罚,不惜诬告他人,自然也会因此诬告别人是主犯;
2韩劲松因私藏赃物曾被申诉人警告,因而怀恨在心,不排除其诬陷申诉人的可能;
3申诉人仅参与一次抢劫,且是初犯,很难使人相信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
三、法律适用方面:
1、二审判决适用了《刑法》第十二条,但得出了错误的法律适用结果。
《刑法》第十二条的中心涵义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2号)第三条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二审判决据此得出适用1979年刑法的结论。
虽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法定刑与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法定刑一样,但二审判决却忽略了两部刑法关于主犯的定罪处刑标准不同。1979年《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因而二审判决在对申诉人的判决理由中称:"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应当从重处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规定的34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均不包括主犯,只在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1979年刑法是错误的,应适用1997年新刑法。
2、依据1997年《刑法》,二审判决对申诉人的量刑明显畸重。
1按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二审判决书认为申诉人为主犯的前提下,申诉人也仅"数额巨大"这一情节符合"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法定刑量刑情节之第四项之后选择项。
依据一、二审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申诉人在一些案犯已作过案之后加入,是初犯,不可能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申诉人也未伤害过事主,申诉人实际上也没有分得与"组织、提议者"身份相称的赃款。除去同案韩劲松私藏的价值25000元人民币的劳力士手表一块,申诉人参与的一次共同作案赃款总值只有22259元人民币(47259元-25000元=22259元)。
2二审判决书对申诉人量刑斟酌情节的表述前后矛盾。判决书前称申诉人"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后又称"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除上诉人程德俊、李光华、韩小文和原审被告人李海全之外,对其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抢劫罪可从轻处罚",但判决书最终判处申诉人无期徒刑,绝不是从轻处罚,而是从重处罚。
综上,申诉人认为(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判决书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方面均有许多错误,导致对申诉人量刑过重,申诉人在此申请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刑事申诉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