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 .
- 2、刑事案件再审法律规定
-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刑事部分判死刑附而被告人仅对民事部分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是全案重审
- 4、刑事诉讼何种案件需再审
- 5、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提起再审法院如何审理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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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 . (一)
最佳答案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粘贴两条好分析)
这两条中反映了对刑事附带民事两个部分单独上诉的处理原则:刑为主,民为辅,先刑后民。
1)对刑事部分上诉时,发现民事部分有错误时,仍对刑事部分继续二审,符合了单纯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同时,作出的二审刑事部分判决具有先行性,和终审性,不能上诉,而民事部分交由一审(审判监督程序),此时一审民事部分的审理应当中止,以二审刑事结果为依据,体现了后行性,同时该部分判决仍可上诉,不具有的终审性。
2)对民事部分上诉时,发现刑事部分有错误时,对刑事部分交由一审,这也正符合了单纯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刑事部分进入一审后(审判监督程序),因为先刑后民的原则,二审的民事部分势必要中止,但二审是上级法院,没有理由以一审的判决结果为依据,并且一审刑事部分判决不具有终审性,可能还是要进入二审,因此民随刑走,也进入一审(即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案件再审法律规定 (二)
最佳答案申诉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二十三、四、五、五十四、五十六及五十七章。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对判决或裁定有异议,可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申诉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诉后,需对申诉内容进行审查,如符合特定情形,需重新审判。这些情形包括新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法律适用错误、诉讼程序违法、审判人员行为不端等。
第二百五十三章详细列出了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第二百五十四章则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理由,各级法院院长、最高法院、上级法院、最高检察院有权启动监督程序。最高检察院对法院判决有异议时,可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需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若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第二百五十五章规定了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程序。若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也可指令其再审。第二百五十六章阐述了重新审判的程序,包括是否重新组成合议庭、适用的程序以及判决、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章规定了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由法院或检察院依法决定。若判决需要中止执行,法院可据此决定。第二百五十八章则规定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审结期限,以及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期限。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通过详细规定了申诉、重新审判、强制措施和期限等内容,为刑事案件的再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确保了司法公正和程序的严谨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刑事部分判死刑附而被告人仅对民事部分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是全案重审 (三)
最佳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二审和再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特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因此,对于对于本案被告人仅对民事部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只审理民事上诉部分。但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如果没有发现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被告人也未对该刑事部分提起上诉,该刑事部分生效后,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此解答仅供参考,本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何种案件需再审 (四)
最佳答案在刑事诉讼中,如出现以下情况需进行再审:
(1)新证据能彻底否定原判或裁决;
(2)原判或裁决所认定的关键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3)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
(4)该证据未经质证;
(5)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所需证据,书面向法院申请调查,但法院未予调查;
(6)原判或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7)管辖权错误;
(8)审判组织组成不合规或应回避的审判员未回避;
(9)无诉讼行为能力者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或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非自身或其诉讼代理人责任而未参与诉讼;
(10)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11)未经传票传唤即做出判决;
(12)原判或裁决遗漏或超诉讼请求;
(13)原判或裁决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消或变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提起再审法院如何审理之探讨 (五)
最佳答案审判实践中,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往往遇到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时,发现刑事裁判部分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指令再审,或本院发现刑事裁判部分确有错误决定再审。如何审理此种情形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作为两案审理,理由是刑事部分处理的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附带民事部分是处理被告人的民事责任问题,被告人在案件中承担两种责任,互不影响,可分别作出裁判,避免影响刑事案件审判效率。另一种意见是虽然民事部分是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是再审,案件来源方式不同,但因是一个案件,民事责任的确定有待于刑事部分的决定,作为一案以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并审理既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避免法院在人力、物力上的浪费,并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能使案件及时审结,避免因分案处理而导致对同一侵害事实在认定和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影响裁判的严肃性,一并审理有助于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民事关系上的纠纷。但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案件由来。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罪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行为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被害人等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
一是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而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损害发生,而刑事责任不论损害与否,均承担惩罚性责任。
二是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而刑事责任主要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三是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和对于民事责任的影响程度不同,由于刑事责任重在惩罚,因此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非常大,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但相比较于刑事责任要轻得多,主要看它给他人带来的损害有多大,损害大,承担民事责任就重。
四是适用法律上不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将产生以下功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虽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制度是有严格区别的,二者在程序和实体均不尽相同,如当事人没有在审理刑事诉讼时提起,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自然应该分开审理。但审判实践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为及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据此当事人往往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上,可以不必在通过证据的审查逐一认定事实和法律规范的辩论解释上花费时间,当事人也可以不用花钱请律师来处理复杂的程序,当事人能够一下就进入所争议问题的核心,谋求纠纷的圆满解决。再者从司法资源来讲,因为同一事实而引起的相关后果分两次来追究其法律上的责任,必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解决附带的民事诉讼,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正确处理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依据其行为的目的、手段以及危害后果等各方面来综合衡量的。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特别是审理侵犯人身权利这类案件中,往往被害人也有过错,在查明被告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时,也应查明被害人是否也有过错,如有过错,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即通常所说的责任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一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应向被告人告知该项规定,被告人如能主动赔偿,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理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抚慰,并且被害人在审判阶段得到了赔偿,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判决以后的执行问题。对此,从案件妥善处理的角度考虑,一并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可以保障被害人的民事权利,避免了因赔偿不到位而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也能对被告人作出正确的定罪和量刑,有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
三是遵循立法本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从该规定的本意出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应一并审理。因为分开审理,合二为一以提高效率的制度设计必然不能形成一致。分开审理本身已经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种背离,也是对该项制度的设计大打折扣。虽然第一种观点也许保证了刑事审判的效率,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初衷便是合二为一以提高效率。
总之,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只有刑事诉讼已经进行,才有可能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却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所以在一种诉讼过程中同时解决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因分案处理而导致对同一侵害事实在认定和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影响裁判的严肃性。执行局马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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