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职务犯罪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态势,尤其是串案的发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为了有效预防串案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对策。这些对策旨在从源头上切断犯罪链条,加强监督机制,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通过构建严密的防控网络,实现对职务犯罪的全方位、多层次防控,确保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串案预防串案职务犯罪发生的对策 (一)

优质回答为了有效预防串案职务犯罪,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首要的是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党内监督。通过发展党内民主,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促使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机构,可选派人员到各部门纪检组任职,其人事、经费由纪委统一管理,确保监督的专门性和有效性。同时,鼓励党员在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举报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给予表扬和奖励,保护其权益。 其次,加强廉洁自律教育,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引,组织领导干部进行学习,强化宗旨意识,正确处理个人与人民利益的关系。通过组织司法专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干部理解法律,抵制腐败行为。
建立单位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公开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核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纪委、审计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财务制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严格票据管理,防止滋生犯罪。 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公开执法标准,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正执法。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及时调整,防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发生。
最后,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根据《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违纪违法者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进行刑事追究,以增强执行力度和震慑力。
扩展资料
串案,就是一系列不同的案件,但是通过对作案手段、痕迹、物证等分析,存在联系,而将这些案件放在一起侦破。并案就是两个不同的案件,但是通过作案手段、痕迹、物证,存在联系,而将两个案件放在一起侦破。
浅谈新形势下怎样预防职务犯罪 (二)
优质回答浅谈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法:
一、是以“两学一做”活动的开展为引领,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党员干部要正确认识“管党治党越来越严,反腐之剑越磨越利”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要认清当前“纠正和严肃查处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要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党员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做好表率,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坚守做人、做事的“底线”,不越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定的“红线”,不碰党纪国法的“高压线”。
二、是党员干部要加强学习,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两学一做”和学习《准则》、《条例》等学习活动,切实履行职责,将监督执纪问责落到实处,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盯紧关键节点,积极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常态,用“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通过大家身边的先进事迹,认识坚定理想信念及坚守共产党人精神的必要性,强化规矩意识,对于敢突破“纪律”,逾越“规矩”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纪律规矩的刚性约束,做到慎独慎微,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三、是不定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家庭促廉专题教育讲座。可邀请专业人事为党员干部及其家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相关知识讲授,通过列举部分职务犯罪案例,介绍职务犯罪的态势及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分析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等方面,深刻阐述了职务犯罪的规定、种类和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辅以相关的犯罪警示教育片,能进一步加深学习效果。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纵观走上犯罪道路的官员,无一不是从一瓶酒、一条烟、一件小礼物、一点“小意思”开始,进而胃口越来越大,以致欲壑难填,最终走上不归之路。但愿我们的党员干部能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思想意识,筑牢反腐防线,常吹家庭“廉政风”,管好家庭“廉政账”,让清廉成为自己和家人的守护神。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职能,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但是,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因为职务犯罪具有严重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现代国家理论、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防止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三)
优质回答(一)实施教育工程,筑牢思想防线
首先,加强拒腐防变宣传教育。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通过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律素质,让其自觉学法、守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明确内容、突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在教育内容上,应加强三个方面的教育:一是进行什么是职务犯罪和怎样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让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掌握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树立预防意识,使其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二是加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从中吸取教训,管好自己。三是扎实开展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革命传统教育,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的教育,使其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养成艰苦奋斗、勤俭朴实、奋发向上的作风,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在学习方式上,要与普法教育紧密结合,通过法制讲座和到警示教育基地现场教育的方式,以及中心组学习、单位职工政治学习等方式进行。学习应拟定学习计划,做到学习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准备充分。对公职人员的学习效果、收获要进行检查、考核,以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学习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特别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法司法人员、管钱管物人员和行政审批人员等容易发生职务犯罪人员的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人的思想觉悟的提高、世界观的确立,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或者进行几次教育就能达到目的的。尤其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新思想、新问题、新事物不断出现,切实加强对干部拒腐防变的宣传教育,是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二)实施制度工程,规范权力运用
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将权力的行使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关口前移、落实防范、规范行为,达到最终铲除滋生职务犯罪土壤的目的。首先,抓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应是全方位的、立体的、有系统的,不能“单打一”。要注重制度的协调、统一,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而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健全和完善严格的政府采购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领导干部考察制度与任前公示、届中和离任审计制度、单位年审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以及政务、厂务公开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其次,应狠抓制度的执行。制度不执行就是一纸空文,只有得到严格遵循,成为公务活动和公务人员行为的规范,才能体现约束力,产生实际效果。抓制度的执行,既要抓大又不能放“小”,特别应注重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及时纠正,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严重违反者,该处分则处分,应法办则法办,以体现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发挥制度的震慑、约束作用。再次,应着力抓好监督制约。应着重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就应跟踪到哪里,预防职务犯罪就应开展到哪里,不能留下空白和盲区。第四,应切实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备和切实执行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挥作用的关键。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针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议事决策制度、工作制度、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实物采购制度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等,使制度能覆盖各个方面,从制度措施上堵塞各种漏洞,以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实施阳光工程,拓宽监督渠道
“阳光工程”的核心是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为此,一是要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要把对政府工作、重要干部任免的知情权和对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参与权、监督权、裁判权真正交给群众,为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效率的提高、公信度的增加。二是要拓宽监督渠道。权力失去监督就要滋生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立足点在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使公职人员不滥用权力、不发生职务犯罪行为。拓宽监督渠道就是要通过有效的方式和途径,把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充分运用起来,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得以充分揭露和惩处。三是全方位推进“廉洁准入”制度。各种职务犯罪最直接的诱因是对权力的追逐和对金钱的贪婪,这种情况在行政领域、经济领域、组织人事领域、司法执法领域表现得最为明显。对市场主体要实行廉洁准入,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更应实行廉洁准入。从某种程度上讲,廉洁准入是依法治吏的最后一道屏障。要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及监督机制。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权力的制约及监督应着眼于《监督法》的制订,通过立法确立规范、科学、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促使权力协调有序地运作。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四)
优质回答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保证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纯洁巩固部队和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读职犯罪、侵权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各级党委、机关围绕部队全面建设,领导、组织实施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活动,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从严治军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着眼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紧密结合战备训练、政治教育、国防施工、行政管理和部门业务等工作,立足从源头抓起,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军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减少一般职务犯罪案件,遏制大案要案。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机关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官兵共同参与的预防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团党委领导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工一名常委具体负责。
(1)领导、组织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3)检查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领导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二)各级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制定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的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
(2)分析工作形势,提出预防意见和对策。
(3)组织协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
(4)检查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奖惩意见。
(三)各级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定预防制度和措施。
(2)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预防工作开展。
(3)负责对下级机关、部门预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4)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政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四)军事检察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特点,突出重点对象、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和时机,着眼解决容易发生的问题,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教育督促担任团部队和机关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依法用权,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以权谋私和读职失职犯罪等问题。
(二)加强对从事兵员、干部、财务、物资油料、基建营房、装备器材等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恰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止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等问题。
(三)各级机关应当做好所属医疗、仓库、院校、科研和服务保障等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医院、疗养院、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应当端正医德医风,防止违反规定收受财物,防止生产、供应、经营、使用假冒伪劣药品,防止和杜绝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2)各类仓库应当严格仓储物品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措施,防止侵占、挪用库存装备和物资,防止违反操作规程处理易燃易爆等物品,防止代储、代运、代收、代发非法物品和危险性物资。
(3)院校应当严格执行招生培训的有关规定,防止擅自开办涉及颁发学历证书的自费生培训,防止擅自扩大自费生培训规模和提高培训层次,防止利用招生、考试、分配等时机弄虚作假和收受贿赂。
(4)科研单位应当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依法转让技术成果和开展技术服务,防止以技术入股方式办企业,防止擅自从事技术产品的规模生产和营业性活动,防止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5)装备供应、修理、报废处理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军队装备管理的规定,防止个人借机中饱私囊,防止变相提供盈利性服务,防止擅自变卖报废的装备器材。
(6)招待所、干休所、生活服务中心等服务保障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防止违反规定开办营业性项目,防止擅自对外承包和租赁经营,防止经商办企业。
(四)营、连和舰艇、飞行大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部队,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对涉及基层官兵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定,防止发生以权谋私、侵占士兵利益等问题;尊重基层官兵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防止发生虐待部属和非法拘禁犯罪等问题。
(五)严格执行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因读职引发武器装备肇事等重大事故案件;加强对码头、机场和导弹阵地等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擅离(玩忽)军事职守危害重要武器装备安全;加强边防、海防、空防战备值班制度,保持人员在职在位,武器装备状态良好,及时应对突发事件,防止读职失职,确保边防、海防、空防安全。
(六)在执行处置突发事件、参加地方抢险救灾和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等重大军事任务中,及时掌握部队官兵的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武器装备和财物的清理、登记和交接工作,防止发生贪占公款公物和读职犯罪行为;在装备更新改造中,严格装备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查论证,加强装备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装备科研采购维修工作程序,防止发生贪占经费和读职犯罪等行为;在战场建设中,严格战场建设工程的立项、预算和施工的审查监督,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和经费使用的管理,防止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读职犯罪等行为。
(七)根据部队所担负的作战任务,区分不同阶段,有所侧重地开展战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战争准备阶段,及时掌握参战人员的现实思想状态官兵克服和消除厌战、畏战心理,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防止发生擅离(玩忽)军事职守、逃离部队和泄露军事秘密等犯罪;在战争实施阶段,督促官兵强化军人职责,严守战场纪律,加强协同配合,防止发生临阵脱逃、违抗军令、战时自伤、作战消极和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等犯罪;在战争结束阶段,做好清理战场、回撤归建、押运战俘等环节中的预防工作,防止发生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虐待俘虏和私放俘虏等犯罪。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一)经常进行形势分析。着眼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和军队建设发展,根据驻地敌社情和部队担负任务,结合部署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经常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势,把握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预测犯罪诱因,研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军级单位每半年,师级以下单位每季度召开有军务、干部、纪检、保卫、检察、审计等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掌握动态,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及时报告工作情况。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向上级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特别是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线索,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
(四)开展执法检查。各级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职务犯罪惩治工作的检查监督,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督促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执法检查,主要采取自查与政法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突出对立案侦查、案件审理和监管改造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部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作为军队院校和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融入部队经常性的教育之中。通过理想信念、廉政勤政、军人道德和法制等教育,提高官兵的政治觉悟和法纪意识,增强内在约束力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要务公开、行政管理、干部述职述廉、岗位轮换和交流回避等制度,充分运用制度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对领导干部和人、财、物管理人员以及重大事项检查监督的有关规定要求,把党组织监督、上下级机关监督、职能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打击的特殊预防作用。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各级政法机关应当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应当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总结教训搞好整改,研究职务犯罪案件特点规律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第十二条 党委、机关应当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制度,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师级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本级机关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检查考评;直属单位和基层部队的检查考评,由主管机关或者团级党委负责。检查考评结果,应当作为单位、个人工作评定和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检查考评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并作为工作报告的内容报上级党委。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对促进部队建设有突出贡献的;
(二)领导、组织、参与查办或者协助查办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成绩显著的;
(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敢于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防止犯罪案件发生,或者有效减少危害和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不落实、工作失职,导致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或者案件,故意拖延、隐瞒不报、降格处理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三)对举报、控告、检举、揭发的职务违法犯罪问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拘私舞弊或者贪赃枉法的;
(四)对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对犯罪嫌疑人打骂体罚、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规定。
怎样预防职务犯罪 (五)
优质回答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加强思想教育;
2、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和牵制体制;
3、健全和规范法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预防职务犯罪的现状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是降低和减少职务犯罪,防止腐败滋生蔓延的一项治本措施。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从实际效果上看,预防职务犯罪并没有达到人们所预想的效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