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
-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41、42条规定,
- 4、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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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 (一)

贡献者回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二)
贡献者回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则如下:
一、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包括银行借款利息、合理的银行贴现利息支出等,是允许税前扣除的。这意味着,如果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这部分利息支出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二、关于承兑汇票贴现产生的财务费用
承兑汇票贴现是企业为了提前获取资金而采取的一种融资方式。贴现过程中产生的财务费用,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也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实际使用:企业必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了该笔通过贴现获得的资金。合理费用:贴现利息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过高或存在其他不合理的情形。
三、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未实际使用的借款利息:如果企业虽然取得了借款,但并未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那么相应的利息支出是不得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包括非生产经营活动的利息支出等,也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综上所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符合税法规定,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确保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和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41、42条规定, (三)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40,41,42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41、42条规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按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2.5%、2%据实列支。
拓展资料
1.新税法将为中外企业在中国市场上平等竞争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作为我国立法的惯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般比较原则,为了法律的实施,往往需要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也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除附则外也仅有五十六条,收入、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都需要细化和进一步明确,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的授权立法,即“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6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2.据悉,新税法公布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等即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并且在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之后,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各部委、地方政府、内外资企业、以及经济和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各方面的智慧和努力,终于共同打造了一部我们现在看到的长达一百多条的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审议同意后于2007年12月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我们认为,实施条例遵循了税收法定、科学规范、政策连续、国际惯例和利于操作的原则。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了便于进行操作和遵循税法确定性的要求,对税法中出现的若干重要概念作了明确、可操作的界定,如实际联系、实际管理机构、公益性捐赠、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各类扣除等;二是对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本要素——收入、不征税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具体办法,以及税收优惠具体项目的范围、优惠方式、优惠目录和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等作出界定;三是对重要的程序性规范进行了细化,如特别纳税调整中的关联交易调整、预约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措施的范围、标准和具体办法,征收管理中的汇总纳税具体办法等。
3.应该说,实施条例和税法一起,共同构建了一个崭新的、有所继承和发扬、符合国际惯例、符合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治化、现代化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截止目前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最重大成就和立法典范。我们有理由相信,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中国税收法治建设开拓一条康庄大道,为中国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提供舒适的平台,更重要的是作为我国税收法律主义光芒下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巨大推动力!
为了满足广大企业财会人员、财税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了解和学习需求,编者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与实用指南及案例精解》一书。
本书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国务院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原文”,刊登国务院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二部分为“条文释义和案例精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逐条解释。该部分是本书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法律原文,二是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条款;三是条文释义,主要就法规条款的具体规定进行阐释并简单介绍相关的立法背景和新旧制度比较,四是案例精解,通过具体的案例对法规的内容进行阐述和解释,除个别条款以外,本书对所有的法规条款都备配了精心设计的案例。
第三部分为“新旧法规对照”,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基本结构和条文进行对照。
第四部分为“相关法律法规附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节选)。
4.本书具有三大特色:第一,条文释义深入系统。本书立足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款本身,就该条款的基本含义、主要特征以及适用的方法进行阐述,特别是从法律的规范分析法入手,对法规的条款进行了解剖式的分析,便于读者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内涵。
第二,案例精解利于操作。《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直接应用于操作的,为体现这个特点,本书精心选择案例,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精要讲解,便于企业财会人员、财税工作者学习和掌握并实际操作。本书给几乎每个条款都编写了具有针对性的案例,这是同类图书所做不到的。
第三,新旧所得税法规对照。一般法律释义的书不会列入新旧法律对照的内容,本书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内在的逻辑体系对新旧法律进行对照,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掌握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基本差异。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四)
贡献者回答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时,需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具体规定如下:
加收利息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时,有权对补征的税款加收利息。
加收利息的起止时间:
加收利息的起算时间为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终止时间为企业实际补缴税款之日。
加收利息的计算方式:
利息按日计算,具体利率依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这部分利息不属于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或费用。
特别纳税调整的情形:
特别纳税调整通常涉及关联交易、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当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存在上述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或避税行为时,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并据此补征税款及加收利息。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在依法对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时,不仅有权补征税款,还有权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补征的税款加收利息,以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及时性。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皮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