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通职务侵占案-2020职务侵占300万判决书

林通案的背景源于2000年3月30日的一次押钞任务。当天下午,林通与同事涂能雄等人将收回的70余万元人民币存入信用社金库保险柜。然而,林通却借故支开涂能雄,利用自己持有的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未上交之机,返回金库盗走70万元人民币后潜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通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金融机构巨额钱款,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遂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二、二审反转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二审法院的重新审查
一审判决后,林通提出上诉,主张自己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林通虽名义上为押钞员,但实际操作中兼任了出纳及现金出入库等职责,这与其能够窃取巨款存在直接关联。二审法院指出,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不要求非法占有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林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的辨析
林通案的关键在于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的不一致。押钞员本应负责押运安全,不直接接触钱款。但在鼓山信用社,押钞员却兼任了出纳等职责,这违反了金融规章。二审法院认为,尽管这种违章行为的责任在于信用社,但林通作为受聘人员,其实际工作任务包括现金出入库等方面,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能够直接支配信用社的钱款。因此,林通窃取巨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
#### 三、案件启示与法律思考法律对职务便利的界定
林通案启示我们,法律对职务便利的界定并非仅限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而是包括与职务直接相关联的所有便利条件。这意味着,即使行为人并非在直接履行职务时实施非法占有行为,但只要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界定有助于打击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保护单位财物的安全。
单位管理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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