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深圳职务侵占案例

深圳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深圳职务侵占案例
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在深圳这样的经济特区内尤为引人关注。随着深圳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多,职务侵占案件也时有发生。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企业财产安全,深圳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并通过一系列案例展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一、深圳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深圳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具体而言,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六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从而实施对本单位财物的控制、管理等权力;“非法占为己有”则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多种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即使每次数额未达六万元,但累计数额达到六万元的,也应当依法予以追诉。此外,对于职务侵占数额未达到六万元,但具有多次职务侵占、将职务侵占的财物用于非法活动、职务侵占救灾等特定款物、职务侵占的财物拒不退还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予以立案。
二、深圳职务侵占案例
以梁某某职务侵占案为例,梁某某在担任深圳市某公司原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城中村旧改项目之机,先后与多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意向书,骗取各开发商诚意金、订金、进度款、借款等,共计人民币7.89亿元。此外,他还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将1100余万元人民币转入其所控制的账户,非法占为己有。此案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企业利益,最终梁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案例中,魏某某在担任天津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价值400余万元人民币的药品低价销售,并将货款据为己有。虽然此案发生在天津,但它同样警示我们职务侵占罪的严重性和普遍性。这些案例表明,无论职务高低,只要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注意事项
在预防和处理职务侵占罪时,企业和个人都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监督机制,防止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三是对于发现的职务侵占行为,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总之,深圳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窗口,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通过明确立案标准和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深圳的市场秩序和企业财产安全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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