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作为金融领域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信贷资金的安全与金融秩序的稳定。本文将从骗取贷款罪的定义、刑法规定、立案标准、量刑情节、经典案例以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骗取贷款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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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欺骗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编造虚假的贷款理由、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使用伪造的担保物等。
二、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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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的入罪门槛予以提高,删去了原法条中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仅处罚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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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一标准明确了骗取贷款罪立案的门槛,为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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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损失数额、骗取次数、骗取手段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不同省份对于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存在差异。例如,陕西省规定重大损失为五十万元,特别重大损失为五百万元;而浙江省则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的,就属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量刑时,法院还会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以及退赃情况等因素。如果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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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龚某某骗取贷款案为例,龚某某冒用同名同姓他人的身份号码,制作虚假的身份证、离婚证、户口簿等证件的复印件,在某银行江西省新余分行渝水支行以房屋装修的名义办理了30万元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业务,骗领了信用卡。该银行将贷款放款到龚某某的借记卡上后,龚某某未按约定还款。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龚某某被认定为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六、骗取贷款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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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行为手段上具有相似性,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骗取贷款罪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贷款诈骗罪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贷款用途、还款意愿及还款效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骗取贷款罪还需与一般商业贷款纠纷进行区分。如果行为人在贷款中提供的担保可靠或者抵押物真实足额,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即使提供了虚假资料,亦可作为商业贷款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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