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员集体发生食物中毒后应如何处理? (一)

卫生员集体发生食物中毒后应如何处理?

贡献者回答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一、 接报后处理

1.1 接报范围

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或死亡人数为1人及的食源性疾病爆发(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受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卫生人员,初步核实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2 登记

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内容包括:

a.发生单位名称及地址;

b.发病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

c.可疑食物及进食时间、人数;

d.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

1.3紧急报告

a.下列两种情况列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或死亡1人及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或死亡1人及;

b.列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分级: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或出现10例及死亡病例;(省级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市级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一次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归县区级响应)

发生死亡病例或者可疑投毒的,应当同时报告同级公安部门。

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时态发展,随时报告时态变化情况。

二、调查前准备及管辖

2.1 调查前准备

携带有关文书、取证、采样工具等,赴食物中毒发生地和肇事者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其中食物中毒发生地包括:

a.中毒病人所在地;

b.中毒病人治疗单位所在地;

c.中毒食品流入地;

d.其他与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有关的地点。

2.2 管辖

a.首接部门应先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

b.因跨辖区使事故的调查难以及时进行的,应及时通知有关辖区卫生行政部门配合调查,或报请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通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进行调查;

c.事故的调查由肇事者所在地主要负责,个案调查由病人和治疗单位所在地主要负责,卫生学调查由中毒食品流入地和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地主要负责;

三、 现场调查处理

3.1 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调查

a.人员、地区分布情况;

b.饮用水情况;

c.食品供应情况

3.2 个案调查

3.2.1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要求,确定进行个案调查的对象和人数。

3.2.2 两名调查员使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进行调查,填写应注意下列要求:

a.填写应尽可能完整、无空缺,不能填写的应注明原因;

b.调查发病前72小时内摄入的食品,未发病者调查相应时段内的进食情况;

d.检验结果和可疑致病因素两项目内容,可在完成后由调查人员进行补填;

c.食品的调查应尽可能调查至具体食物品种,因不能详细调查的应予以注明;

e.应由被调查人本人亲自签名;被调查人不能签名的,应由知情成年人代签,并注明原因;被调查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知情监护人同时签名。

3.2.3 收集中毒病人的就诊记录材料。

3.2.4 采集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肛拭、血液、尿液等。

3.2.5 初步判断可疑中毒餐次、食品、来源及其中毒病因。

3.3 卫生学调查

根据已了解到的中毒发生特点和对病因的初步判断,围绕可疑中毒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进行调查:

a.食品原料;

b.工艺配方;

c.食品加工过程和环境,尤应是分装、储存条件、时间及使用的工用具、餐饮具;

d.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有无健康证、近来病史等)及卫生习惯;

e.其他环节。

3.4 可疑样品的采集

根据初步判断有针对性地采集样品:

a.剩余可疑食品和原料(包括留样);

b.食品加工工具、用具及食品容器、餐饮具、操作人员双手等接触食品物品的涂抹样;

c.从业人员粪便、肛拭、咽拭、疮疖脓液等;

d.其他与食物中毒有关的可疑样品。

3.5 初次报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符合食源性疾病暴发标准的,应在初步核实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在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完成初次报告。

符合突发事件标准的,应在初步核实后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和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网报告。

初次报告内容包括:

a.事故简要情况(接报时间、发生单位及地址、简要发生经过);

b.病人情况(发病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中毒主要表现及严重程度、病人就诊地点及救治情况);

c.可疑食品情况(可疑中毒食品、加工单位及地址、进食时间、进食人数);

d.样品采集情况(包括病人、食品、环节、从业人员);

e.控制措施采取情况;

f.初步印象。

3.6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要求

调查方法的选择

初步判断中毒餐次、可疑食品:必要时抽样调查,进行病例—对照研究(选择病例、非病例);

确定中毒餐次、可疑食品 。

四、实验室检验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点及现场调查对病因的初步判断,确定检验项目,及时对采集的样品进行检验,无法承担或检验结果可疑的及时送市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完毕之后,及时向省级疾控中心上送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检出致病菌的,须保留菌种一个月。

封存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检验。

五、 确认

5.1 病人的确认,由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员进行;事故的确认,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

5.2 事故确认根据食物中毒有关诊断标准进行,主要依据:

a.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b.病人的潜伏期

c.中毒特有表现

d.实验室诊断资料(为确定病因而进行)

列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应完成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进程报告要新,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废止了吗 (二)

贡献者回答《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废止了吗 据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 县级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 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

有谁知道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法律依据与赔偿支付标准

一般情况按照 人生伤害赔偿标准。具体是看你哪个器官受到伤害。

这样的情况下,你可以起诉饭店或找消费者协会。就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作赔偿,然后就你的伤害情况。严重的话多要点,不严重少要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了吗,接替它的是哪部法律

1、已经废止,现在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什么时间废止的

现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释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释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同时废止。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一、办理程式向 112 指挥中心报警, 112 指挥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 → 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案情 → 是否道路交通事故 → 立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 作出事故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 宣布责任认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 是否共同申请调解 → 组织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制作《损害赔偿调解书》 → 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罚。二、提交的资料1 、持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有效期限内的商业保险单据。2 、开具工资证明、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药费单据、车物损失证明。3 、亡人事故,在公安交通部门领取死亡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提供:⑴死亡登出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⑵死者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四、不服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覆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六、交通事故的赔偿当事人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也可以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当时人不同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不成一直意见的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我是食物中毒了吗

夏天吃过肉类食品如果着凉就会出现拉肚或者腹痛现象以后注意就好了。没事。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编辑本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12 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释出,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具体条款你可按上面的题目上网查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不同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了,是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代替的。目前有效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食品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您好,希望可以为您解决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 原料、工具、装置和现场;

吃蒜能防止食物中毒吗

食物中毒患者建议少食辛辣 *** 性食物,以及油腻食物,饮食以清淡为主,建议补充水份,防止身体虚脱,可以食用大蒜,大蒜里的某些成份,有类似维生素E与维生素C的抗氧化,防衰老特性。有一定的杀菌作用,可以食用。

食物中毒几人刑事责任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生产经营食品造成食物中毒,后果是比较严重的,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中毒事故等级划分: (1) 一般中毒事故: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的,学校、幼儿园、工厂及政府重大活动期间发生一次食物中毒5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 较大中毒事故:一次食物中毒超100人或出现死亡的,或学校、幼儿园、工厂及政府重大活动期间发生一次食物中毒30例,或死亡4人以下的。 (3) 重大中毒事件:一次食物中毒100人并出现死亡的,或出现10人死亡的。

法律依据:根据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的,应当于6 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 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