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上亿万的诈骗案判多少年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诈骗案刑罚探讨
在人类社会中,身份是个体存在的基本属性,也是人们进行社会互动和构建社会关系的基础。它涉及个体的自我认知、角色定位、价值认同以及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作为一个正常人类,我们拥有各自的身份,无论是作为家庭的一员、职场的工作者,还是社会公民,我们都应遵循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当某些人利用身份进行非法活动,如诈骗,尤其是涉及上亿金额的诈骗时,其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将介绍诈骗上亿万案件的刑罚规定,并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社会意义。
诈骗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财物;三是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在诈骗案件中,涉案金额是衡量罪行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诈骗上亿万案件的刑罚规定
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案件,我国《刑法》作出了严厉的刑罚规定。具体而言,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金额上亿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应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诈骗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旨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量刑还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是否退赃退赔等。这些因素对于量刑结果具有重要影响。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立功表现,且主动退赃退赔,可能会在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反之,若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等,可能会判处较重刑罚。
法律逻辑与社会意义
诈骗上亿万案件的刑罚规定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法律逻辑和社会意义。从法律逻辑上看,严厉的刑罚是对诈骗犯罪的有力震慑,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通过综合考虑多种量刑因素,法律实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个别化处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从社会意义上看,打击诈骗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诈骗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和道德基础。通过严厉的刑罚打击诈骗犯罪,能够增强公众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这也提醒我们每个人要珍惜自己的身份,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正的社会环境。
全文总结
正常人类的身份赋予了我们各自的角色和责任。在享受身份带来的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对于诈骗上亿万等严重犯罪行为,法律作出了严厉的刑罚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深入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和意图,增强法治观念,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作为正常人类的一员,我们应时刻保持警醒,珍惜自己的身份,远离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为社会的繁荣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 1、关于吴英案的详细案情?
- 2、素玛丽是一位泰国美女,为何会被判刑14万年?
- 3、浙江“吴英”案,吴英是何须人物?
- 4、东阳吴英案现在又什么新进展没?
- 5、吴英终审改判的原因
诈骗上亿万的诈骗案判多少年的相关问答
关于吴英案的详细案情? (一)
优质回答亿万富姐 吴英案情:
从2006年3月份开始,吴英在东阳注册成立了12家以本色命名的实业公司,涵盖商贸、地产、酒店、网络、广告等众多领域。其中,光浙江本色控股集团公司,注册资金就达5000万元,吴英本人出资4500万元,另500万元以吴英妹妹吴玲玲的名义出资。
“2亿元现金买下东阳世纪贸易城三层700多间铺面;500万元捐助东阳的光彩事业;一次购入高档汽车20多辆;部门经理年薪50万-100万元、保安月薪2100元……”2006年10月27日,杭州某报的长篇报道,首次将吴英推到聚光灯下。虽然报道所述有不少只是传言,但噱头已经足够,当时只有25岁的吴英,就此以“神秘富姐”的形象,一夜成名。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用个人或企业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85.5万元。这些借款大部分来自义乌,仅义乌人林卫平的借款就有4.7亿多元。
2006年11月1日,吴英将其神秘发家,归结为做美容、炒房和炒期货3个阶段,并称“资金主要来源于期货”。事实上,吴英炒期货并没有赚到钱,相反亏了4000多万元。或许正是这次亏空,让吴英开始在民间借贷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我国最赚钱的金融业,利润率不过是17%。反观吴英,以高利率借钱,每1万元每天的利息从35元至50元不等。也就是说,平均7个月就要连本带息返还两倍于借款的钱。利息最高的一笔借款,吴英甚至承诺在3个月内100%回报本金。
这是吴英自报的一笔账:用在买房等固定资产上的有1.3亿~1.4亿元,在炒期货上亏了4000万元,买珠宝花了1.4亿元,4个酒店装修花了5000万元,员工工资付了2000万元,买汽车1000万元,开网吧800万元……
正是这些源源不断的民间借贷,撑起了天方夜谭式的本色神话。有趣的是,即使本色集团的律师和吴英家人,都不知本色的资金从何而来,媒体和公众,更无从得知。
财富神话破灭 吴英案开庭受审
延续整整一天的的吴英涉嫌集资诈骗案庭审中,吴英推翻了原先所作的供述,认为这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自己没有采用欺骗的手段,所借钱款除了还本付息,都用于公司经营,其个人没有用来挥霍。对此,公诉人围绕本案中几个关键问题,与吴英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质证。但在事实证据面前,这又有什么用呢?针对吴英所作的辩护陈述,法庭将作进一步调查。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的最高刑期是死刑,而非法吸收存款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
素玛丽是一位泰国美女,为何会被判刑14万年? (二)
优质回答1989年,一位叫Chamoy Thipyaso的泰国小姐姐,因为传销欺诈,共骗取了1.6万多名泰国民众共计2.04亿美元,最后被判处141078年的有期徒刑,并一举打破当时世界最长有期徒刑的吉斯尼世界记录。
素玛丽曾被泰国人称为“最美网红”。素玛丽不仅是最美网红,还是富婆,作为一名知名的网红,日常自拍,照片“晒晒晒”是必不可少的,拍照当然要高逼格啦。发的拍照包含了:香奈儿包包、高档独栋别墅、豪华跑车、法国奢侈品店各种买买买、华丽的衣裳、洋酒等等。
白富美我也忍了,还心地善良,日常做善事:在街上帮助小女孩、给和尚化缘、参加爱心公益活动、给穷人做饭等。
见到这样的完美女性,是不是很心动?如果是真的话当然心动了,但是如果是假的呢?
几年前,素玛丽还只是个在街边摆摊的小贩,今天摇身一变,亿万富婆。全是靠诈骗,卖假佛牌假翡翠。她在曼谷开了首饰店,来她这里买买买的人,人山人海,生意涛涛,店里卖的都是“金舌鸟”、“象神”佛牌、翡翠佛像手链,还有一些吉祥物。大家都知道,泰国人信佛教,佛牌、佛像是很好卖的,素玛丽借机宣传店里印度神木佛牌、缅甸翡翠佛牌等是经过高僧诵经几天几夜开光加持品,法力无边啊。
后经查实,她卖的印度神木只是普通竹片、翡翠佛像、佛牌也都是人工合成的BC货。继而,又组建自己的传销团队,招收下线,最高20万泰铢(约4万人民币)加盟费,卖出店里的佛牌会有5%-30%的回扣。宣传话术都是“我们的佛牌都是高僧加持的是圣物、是信仰、是无价的”“买她店里的佛牌就中彩票做她的代理还能月入百万”之类的话。并邀请很多泰国知名人士为她打广告。
幸好,泰国警方最后还是破案了。
浙江“吴英”案,吴英是何须人物? (三)
优质回答吴英是一个非常能干的姑娘。二十多岁时就有了自己的产业,而后又通过朋友亲戚集资,开创了一个商业神话。她是一个经营奇才,能敏锐地捕捉商机,同时也非常大度和重情义。但不知怎么回事,就来人封了她的财产。她本人已受了五年牢狱之灾,至今还在死审复核中。有很多人为她呼吁,希望能饶她一死。因为她只是借了人家钱,人家也愿意借,她又没有伤害谁。
(1)吴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
第一,在案证据证实,吴英在向他人进行高利集资时,均虚构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货赚钱、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理由,如在向林卫平、杨志昴、杨卫江、龚益峰等人集资时,虚构合作投资广州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在向杨卫陵等人集资时,虚构炒铜期货赚了大钱,等等。但实际上,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纯属子虚乌有,炒期货亏损近5000万元。不但如此,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来的1600多万元给杨卫陵等人分红,诱使杨卫陵的下线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给杨并催促杨将钱给吴英,吴英从而又从杨卫陵等人处集得9600多万元。又如,在向周忠红、毛夏娣等人集资时,虚构做煤、石油等生意,并许以每季高达50%的利润分成。
第二,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并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买断东阳至义乌道路两边的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团各公司宣传广告;支付保证金后,一次性签订大额购房协议、高调参与大宗地块竞拍,制造轰动效应,但事后又不购房、购地,分文不付;将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或随意送人,在公众面前制造暴富假象,蒙骗集资对象及他们的下线。
第三,一旦有中间人拉来资金大户,吴英即带其参观本色公司一条街,提供大堆虚假购买房地产协议和用诈骗款购买的房产证,从而使得为数众多的受害人对吴英的财富信之不疑,“自愿”将巨额款项投给她。
第四,到集资诈骗后期,为了应付挤满本色概念酒店的讨债人和继续集资诈骗,吴英还伪造了4900万元假的工商银行汇票和私刻了两枚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
(2)吴英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吴英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资。吴英本来就没有经济基础,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已负巨额债务,其后又不计条件、不计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资,根本不考虑自身偿还能力,对巨额集资款又无账目、无记录,并向本色集团高管和员工隐瞒前述行为,致使他们都不知道钱从哪里来流向哪里去。
第二,吴英以高额利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吴英刚开始集资的回报条件就达到每万元每天30元至50元,且给介绍集资的中间人每万元每天10元或每季30-100%的好处费。但其并未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也不可能获得如此丰厚的利润。到后期集资的回报条件是受害人说了算,吴英曾指示帮助其集资的人:什么条件都能答应,只要能拿到钱就行。
第三,吴英并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吴英除了将少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一是为了造成其守信誉和巨富的假象,骗取更多的钱款,吴英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一次性签订上万平方米的购房协议并交纳上千万的定金,但事后又不买房,参与竞拍土地将价格抬到最高拍得后就不支付余款,因此仅被没收的预付款、定金、保证金就达4000多万元;用集资款购买1亿多元珠宝,随意赠送他人、或摆在办公室炫富等,她曾对珠宝商说“我的钱太多了、不知怎么花”;还用集资款进行赞助等,欺骗群众。二是肆意挥霍集资款。吴英本人供认购物从不计较价格,经常到商场扫货,往往一次购买几十万元,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个人吃玩和购物花费就有1000多万元;吴英喜欢车,用集资诈骗来的钱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共计近2000万元,其中一辆二手法拉利就用了375万元;还用集资款进行赌博。至案发前,吴英已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归还,还有大量债务。
吴英的上述种种行为显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集资,一、二审法院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与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的刑法规定相符。
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2009年10月,吴英一审被判死刑,2010年吴英不服判决上诉。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吴英被刑拘后,为求立功免死,曾检举她所行贿的多名官员。此外,一审前,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判决完后,这些官员又曾要求二审维持原判。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滕彪说“吴英究竟检举了多少官员?姓谁名谁?多少金额?有无查处?哪些官员联名要求处死吴英?他们从吴英资产中获利多少?成功检举贪官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为何法院量刑时不予考虑?在这么多问题没有说法的情况下,为何匆匆忙忙判吴英死刑?”
除了对这个年轻生命的惋惜,更重要的是,人们希望通过吴英案的转机看到中国金融改革的转机、中国法制的进步等。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表示,对经济犯罪判处死刑,这实际上是把生命和金钱等同起来。人的生命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生命的价值远远高于金钱。“我们俗话说‘杀人偿命’,杀人,还可以说偿命,一命抵一命。但是经济犯罪为什么要判死刑呢?经济犯罪,要知道,一个人贪图的是金钱,你给他最大的惩罚是把他罚得倾家荡产。把他判处死刑了,到底有多大的必要和价值?”法学泰斗张思之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以及大法官的信中写道: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事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换句话说,吴英未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投资批驳,其经营手段和目的不仅合情且未违法。另外,如果有心设局诈骗,早会仿效国中巨贪,变卖资产卷款逃逸,岂能在当地留下大量资产。面对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情势,如何判处,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吴英案刀下留人,应属合情合理。
易中天有句话,说出了人们对吴英案的心声,也碰触了人们心中最柔软的部分:她是卡扎菲吗?她是萨达姆吗?她是本拉登吗?不立马杀了她,我们就“国将不国”吗?恐怕恰恰相反!易中天说:“我不懂金融,也不懂法律,对吴英案更知甚少。但我知道两点:一、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已经成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二、本案事实部分不清,法律适用部分存在巨大争议。在此前提下,还要立即对吴英执行死刑吗?心智健全,并稍有恻隐之心的人都会说:不!”
东阳吴英案现在又什么新进展没? (四)
优质回答吴英案进展:
2007年2月13日:吴英被刑拘
曾因创造“一夜暴富”神话而引起海内外关注的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日前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东阳市政府已经着手对吴英下属的“本色集团”进行清产核资,该集团700余名员工已由市政府垫付工资,相关处置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2007年3月16日:吴英被批准逮捕
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6岁的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被刑事拘留37天后,于16日被浙江东阳市公安局逮捕。
2008年2月25日:浙江法院受理吴英涉嫌非法集资案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检察机关对东阳亿万“富姐”吴英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检察机关指吴英及本色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七亿多元人民币,同时被起诉的还有林卫平等七人。
2009年12月18日:吴英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12月28日:吴英不服一审死刑判决提起上诉
在上诉状中,吴英提出5点上诉理由,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2011年4月7日:吴英二审当庭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金华市中院开庭,进行吴英案的二审。吴英的辩护律师二审仍为吴英做无罪辩护。吴英当庭认罪,承认此前东阳市检察院对她“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的公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吴英死刑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 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讯了被告人,现已复核完毕。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改判死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6月5日,东阳市政府牵头成立了由法院、公安、国土、房管、国资、工商等多部门人员为处置小组成员、副市长陈军任组长的“吴英案资产处置小组”,同时邀请了林卫平等5名债权人代表成立吴英案资产处置监督小组,对资产处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014年7月23日,吴英的委托代理人蔺文财以陈军在吴英出事前曾向其索贿十多万元钱为由,向东阳市政府申请陈军回避。
2014年9月4日,浙江省东阳市检察院对吴永正、蔺文财涉嫌诬告陷害罪做出不批捕决定。两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最新进展:
2014年7月11日,浙江“亿万富姐”吴英减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法院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因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缓刑于今年5月期满,为确定吴英是否符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死缓减刑条件,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其减刑案。根据浙法公开网公布的浙江省高院(2014)浙刑执字第484号公告,开庭时间为7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地点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审理方式是公开审理。
吴英案的申诉案件代理律师朱建伟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后将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将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的话,由最高法院执行死刑。
终审判决书中认定,吴英被扣押的财产价值1.7亿元。但吴英一方认为该鉴定结论明显偏低,漏计很多资产。
2013年2月20日,吴英家人向最高院提交刑事申诉状,要求依法撤销浙江省高院做出的(2012)浙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无罪,并主张吴英的资产完全可以偿清债务。
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如果浙江省高院受理上述申诉并立案,应当在3-6个月内做出决定。但朱建伟说,对于这份申诉书,浙江省高院至今未做出受理答复,但也未告知不受理,至今悬而未决,令他们无法采取下一步行动。吴英案还有几个行政、民事诉讼仍在进行中,但目前均无进展。
2015年3月26日,吴英案律师朱建伟、吕海波再赴浙江东阳,与吴英父亲吴永正商议后,决定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浙江省高院等部门提交补充申诉状,吴英案或由此迎来新曙光。
与此同时,3月初,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解决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的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突出问题。而一直饱受诟病的吴英案资产处置工作仍然进展缓慢,吴英案律师指出,东阳官方在本案涉案资产处置上存在诸多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之处,他们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上述文件精神。
吴英终审改判的原因 (五)
优质回答2018年3月23日上午9点30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吴英减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公开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和她的妹妹旁听了庭审现场。
庭审结束后,吴永正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吴英的状态非常好,今天的减刑对她个人来说可能是有意义的。但是减刑其实就是走程序,我更关心的是吴英罪与非罪的问题。”
1981年出生的吴英是浙江东阳人,原本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被称为浙江“亿万富姐”。2006年,时年25岁的吴英在东阳注册成立了多家以本色命名的公司,后来又注册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的行业涉及酒店、商贸、建材等多个领域。
2007年3月,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09年10月,浙江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吴英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经过最高法死刑复核、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等几番波折后,2012年5月,浙江省高院经重新审理此案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做出了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7月,浙江省高院又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案,当庭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减为无期徒行4年之后,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法律规定再次向浙江高院提请吴英减刑。根据浙江法院公开网的的公示信息,浙江省女子监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3月20日发出公告,决定于今天上午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公开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
合议庭也依法组织各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听取了各方意见。经审理查明:吴英在减为无期徒刑后,能服从管教,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期间共获得9个表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吴英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对于今天的吴英减刑案公开审理,吴永正告诉界面新闻,他是昨天中午通过亲戚朋友,才知道有媒体报道了吴英减刑案将公开审理的消息,之前一直没有接到通知。随后他与法院方面联系,但一直未能接通电话。
吴永正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出疑问称,“明天开庭,监狱为何不通知家属明天(3月23日)日上午9:30分,浙江省高院将审理吴英减刑案,虽说是公开审理,但是在女子监狱开庭的话,也只能是向狱警开放。
他还问道,假如这次吴英减为有期徒刑的话,不知是否可以和她在终审宣判之前羁押的日子相抵。吴英于2007年2月被捕,2012年5月宣判,这5年期间一直在看守所羁押,假如这次改判有期徒刑25年,是不是剩下的刑期就是20年了呢”
对吴永正的疑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告诉界面新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但是并没明确说要通知家属,所以这个案件只要有她本人参加庭审就可以了,法院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
他还进一步分析,吴英在看守所的这5年属于先行羁押,如果她当时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话,羁押一天是可以折抵一天刑期的。“而她判的是死缓,死缓是属于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先行羁押是不能折抵的,折抵只能是针对有期徒刑、拘役这种有期限的,无期和死缓不存在折抵的问题。”
此外,吴永正在今天庭审后表示,更关心的是吴英罪与非罪的问题,之后还会继续为吴英申诉。
据悉,自2007年吴英被捕后,吴英及其家人坚持的都是无罪辩护。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后,吴永正曾多次委托代理律师曾多次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不过一直都未有结果。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诈骗上亿万的诈骗案判多少年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皮律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