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卖淫案例

刑法中卖淫案例

### 刑法中卖淫案例探析

卖淫作为一种非法性交易活动,不仅违背社会公德,也触犯了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卖淫案例,深入剖析刑法中关于卖淫犯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一、组织卖淫案例

案例概述:被告人郑某某与同伙租用场地开设按摩店,招募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并提供相应服务。后因被公安机关查获,郑某某被控组织卖淫罪。

<标签>案件详情

2016年9月,郑某某与钟某(另案处理)在乐清市虹桥镇开设了一家按摩店。他们招募了陈某、欧某等多名女子,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按摩店统一提供避孕套,并雇佣专人负责伙食、卫生打扫及安保服务。雷某则负责介绍客户、收取嫖资等。2016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在该店查获了正准备卖淫的陈某、欧某等人,现场缴获了安全套、账单等物品。郑某某后于2017年11月2日投案自首,但对主要犯罪事实不予承认。

<标签>法律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且卖淫人员达三人,构成组织卖淫罪。尽管郑某某辩称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但法院未予。最终,郑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被追缴上缴国库。

二、容留卖淫案例

案例概述:被告人叶某某与他人合股经营休闲中心,容留多名卖淫女在该中心内卖淫。后因被公安机关查获,叶某某被控容留卖淫罪。

<标签>案件详情

2008年8月,叶某某与他人共同经营位于永嘉县桥头镇的红太阳休闲中心,并容留多名卖淫女在该中心内卖淫。期间,叶某某负责收取卖淫款。至2009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该休闲中心已容留卖淫女卖淫20次。案发后,叶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投案自首,但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标签>法律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某容留他人卖淫达20次,情节严重,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其有投案情节,但未能如实供述,故不认定为自首。最终,叶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三、介绍卖淫案例

案例概述:被告人黎某介绍卖淫女与嫖娼人员发生非法性交易,并从中获利。后因被公安机关抓获,黎某被控介绍卖淫罪。

<标签>案件详情

2024年2月至5月期间,黎某先后两次介绍卖淫女与嫖娼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室内发生非法性交易,并从中分成获利。2024年5月9日,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黎某退缴了违法所得。

<标签>法律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最终,黎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四、刑法中关于卖淫犯罪的相关规定

<标签>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容留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皮律网希望刑法中卖淫案例,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