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一女子为了六千元好处费,竟然将银行卡“借”给了网络骗子,你怎么看? (一)

太原一女子为了六千元好处费,竟然将银行卡“借”给了网络骗子,你怎么看?

优质回答我认为女子的行为已经成为了网络骗子的帮凶,构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虽然只是出借银行卡,看似没有参与任何诈骗的过程,实则已经犯法。

一、忍不住金钱的诱惑,为六千元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020年年底,35岁的刘某告诉马某,只需要使用马某的银行卡收收钱、转转帐,就可以赚点闲钱。虽然马某也有一定程度的担忧,但是最后还是没有忍住金钱的诱惑,借给刘某三张银行卡。因为眼前的利益,马某涉嫌帮信罪,刘某用马某的银行卡进行洗白诈骗得来的赃款。

二、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儿饼,天上掉的不会是馅饼而是陷阱,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如果钱有那么好挣,全天下所有的人都不用去工作了,就只出借银行卡就可以养活自己了。不要相信好事会降临在自己身上,如果有,那便是已经准备好坑就等待有“缘”人跳。不仅仅是马某一个人,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本案还牵扯出不少太原市民,认为只是出借银行卡并不会触犯法律。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你无法去判定借你卡的人是不是去干违法的事情了。

三、银行卡不可借用他人,自己要严加保管。在我国,虽然国家不断地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但还是会有顶风作案的诈骗团伙。不法分子在诈骗后,就需要洗钱。这也就提醒广大群众切莫将自己的银行出租、出售、借给别人,否则最严重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让自己的一生都抱有遗憾。

只有眼光既远又广的人,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扬眉吐气。为了六千元搭上了自己的一生,真的是得不偿失啊!

出借银行卡不知情算不算帮信罪 (二)

优质回答实际办案中,警方是会推定,你是已知还是不知的,是否有证人、证据证明其行为是不知情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人就可以证明,否则则认定为已知,比如说自己因为隐私泄露被威胁,诈骗犯要求自己提供银行卡,自己迫不得已提供银行卡,那么这种情况,只要证明自己不是自愿出租银行卡的,那么可以做无罪辩护。或者说,别人隐瞒事实真相,谎称拿银行卡作为发工资的依据,结果用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做无罪辩护。

在家“躺平”、只要把银行卡、支付宝、出租给别人转个账,就能轻轻松松赚到钱?

确有此事

但是,守法好公民不可不知:因为,这很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仍在对方安排下在深圳开办了6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手机卡号的套卡并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非法获利65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掩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做法之一的,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本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钱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汇款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本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本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掩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帮信罪获利六千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