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的构成条件 (一)

特别自首的构成条件

贡献者回答特别自首构成需符合两大条件:

其一是已受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须全面坦白尚未获悉的个人他项犯罪行为;

其二则是在共谋犯罪案件中,犯罪者必须自动投案并向司法机构如实交代自身以及同案其他罪犯的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什么是特别自首如何认定特别自首 (二)

贡献者回答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认定为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主体条件: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这是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在主体上的主要区别。

罪行条件: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的“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未知晓该罪行的主要事实,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司法机关不知犯罪已发生;二是司法机关虽已发现犯罪事实,但不知犯罪人是谁;三是司法机关虽然对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知晓,但不知道犯罪人就是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为特别自首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简述我国刑法中的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及其区别。 (三)

贡献者回答【答案】:[提示] 应从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概念、区别方面对二者进行区分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1)概念及成立条件: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条件: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直接向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情况。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者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如果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属于同种罪行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不成立自首。

(2)区别。①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是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特别自首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②供述的罪行性质不同后果不同:特别自首,是指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如果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属于同种罪行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不成立自首。一般自首则不存在这种情况。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是对“特别自首”的对称。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如下:

相对于一般自首,特别自首之所以特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别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别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特别自首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