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医疗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可能源于治疗效果不佳、医生误诊等多种原因。当面对这类问题时,我们不必过于惊慌,因为国家已经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患者的权益。那么,医疗纠纷究竟适用哪些法律法规呢?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的相关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为我们提供了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

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贡献者回答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来确定。首要注意的是,若医务人员有过错,需向医院追讨赔偿,但需注意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包括患者不配合、尽力抢救生命垂危情况、医疗水平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提供索赔指引,明确各种费用索赔方式。特别指出,索赔时应避免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对赔偿不如解释全面。医疗事故遵循过错归责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导致患者损害,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需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及风险,对于重大手术、检查、治疗需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明确同意。若未尽此义务导致损害,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确保医疗行为合法性和患者权益得到保护。

医疗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是,对于可能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该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轻对患者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协助医患处理医疗纠纷。 一、医疗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二、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争议怎么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事实上,我国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制度很多,虽然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者在诊治过程中有过失行为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患者通过寻衅滋事或其他违法行为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认定条件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那么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认定条件是什么?

网友咨询: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认定条件是什么?

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陆亚琴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的认定条件是: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陆亚琴律师解析: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 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 避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有的学者认为,医 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

陆亚琴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是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负责人。有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精通公司财务管理。擅长公司法,经济法及婚姻家庭事务。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专业服务。

医学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主要参考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法律依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在发生医疗事故导致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选择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条指出,该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第二条明确了医疗纠纷的定义,即因诊疗活动引发的医患双方争议。第三条强调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改革医药卫生体制,规范诊疗活动,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同时,要求医患双方在诊疗活动中互相尊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强调处理医疗纠纷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进行。第五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作机制,确保各部门依法履职。

第六条指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并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争议。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也将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提倡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和患者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以第三方赔付和风险社会化分担的方式处理医疗纠纷。

第八条要求新闻媒体宣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常识,引导公众理性面对医疗风险,并在报道医疗纠纷时遵守法律法规,保持真实、客观、公正的职业态度。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皮律网关于医疗事故法规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