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 则 (一)

最佳答案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法规中,第六章涉及到一些具体的附则规定。首先,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及相关程序时所需遵循的费用支付事宜。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是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并由后者正式公布,以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其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该条例的实施时间。自2001年10月1日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开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所有涉及的登记、申请和相关操作都必须按照这一日期后的规定执行。这一时间节点对于理解条例的时效性以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至关重要。
扩展资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已经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二)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我国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登记机构
条例所称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条办理手续需用的形式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四条代理机构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五条申请文件和申请日的确定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和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前款所述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第六条文件的语言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七条文件的递交和送达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申请表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八条期限的计算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九条权利的恢复和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条例规定的期限不得请求延长。第十条共有
布图设计是2个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创作的,创作者应当共同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涉及共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每一个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所持有的那一部分权利进行转让、出质或者与他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或者排他许可合同。第十一条向外国人转让专有权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允许其转让的证明文件。
布图设计专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第二章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三)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
(五)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第三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第四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第五条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第六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布图设计专有权第七条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第八条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第九条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
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第十条两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第十一条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第十二条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第十三条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布图设计进入公有领域。第三章布图设计的登记第十四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第十五条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
(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三)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
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有何规定 (四)
最佳答案集成电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网友咨询:
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规定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律师补充: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
(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三)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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