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地人离婚房产分配 (一)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离婚房产分配与是不是上海外地人没有关系,离婚房产分配主要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资金来源、购房时间节点等因素:1、如果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均分基础上考虑贡献大小对各自比例酌情调整。2、如果购买房屋所用的资金是房屋登记一方的婚前资金,则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3、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房产证上只登记自己名字,婚后需要还房贷的,离婚时房子归产权登记人,但是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婚后房子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海离婚后房产分割析产 (二)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离婚后分割房产的规定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上海一中院: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三)
优质回答婚姻中的财产纠葛,尤其在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上,上海一中院的审理思路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期间的所得财产被视为共同财产,但房产归属的认定和分割却因购房时间、资金来源等复杂因素而变得棘手。法院审理时,首先会严谨地分析房屋的共有性质,兼顾历史背景、出资比例以及婚姻关系的持续,通过竞价、变价等策略,确保公正与平衡。
在审理过程中,家事审判理念占据了核心位置,特别强调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比如,婚前全款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会考虑赠与意图来判断归属;婚后共同出资购房,不论登记在谁名下,都被视为共有。父母的出资情况则需详细分析,通常登记一方继续偿还的贷款和增值部分,需要对共同贡献者进行补偿。对于继承或赠与的房屋,若明确给双方,则为共有,否则默认为夫妻共有。
在具体案例中,夫妻共有财产的类型涵盖了婚前双方名下、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以及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或共同还贷的房产。特殊房产如动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和公有租赁房,分割时遵循协议优先、照顾特定方、惩罚侵权和保持生活便利的原则。分割方式包括竞价取得、酌情补偿或直接分割。
在判决房屋产权归属时,法院倾向于考虑产权份额,但会尊重双方的协议。若无争议,可通过变价或协商出售进行分割。一方主张所有权,另一方放弃时,归属主张方并支付补偿。在经济困难的夫妻仅有一套共同房产时,一般不会进行分割,而比例的确定则考虑贡献、过错、房产价值和婚姻时长等多方面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当一方有过错或隐匿财产时,其份额分配将受到影响,通常会少分。对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房产,法院会根据居住和抚养情况来做出公正裁决。然而,文章并未详尽探讨所有特殊情形,如婚前全款购房,这些细节可参考相关专业文献进一步了解。
信息来源于上海一中院,2024年1月15日,地点位于繁华的上海,为解决婚姻财产纠纷提供了一份实用的司法指南。
上海洗房事件曝光,法律中如何定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四)
优质回答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网友咨询:
上海江阿姨,给没结婚的儿子买了套二居室的房子,后来儿子找了个外地沪漂女孩结了婚。但婚后不久就提出要卖掉房子重新买房的要求,还以不生小孩做要挟。江阿姨一家觉得为了儿子后半生的幸福,没必要在这种事上计较太多,就同意了。很快,卖掉了婚房买好了三居室的房子,还加了女孩的名字。没过几年,孙子没抱上,女孩却要求离婚了,婚前的房子成了婚后共同财产,分走了一半。
上海洗房事件曝光,法律中如何定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冯丹律师解答:
洗房即:结婚前,一方有一套房子,是婚前财产;结婚后,另一方会提出要把这套房子卖了,重新买一套共同名字的房子。理由是,孩子大了要换学区房,地段不好,没电梯,出行不方便,房子太小了不够住等等。这样就彻底把婚前有房的一方的财产变成婚后共同财产,简称“婚内洗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冯丹律师解析:
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房产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房产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的离婚房产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以父母名义买房的离婚房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产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冯丹律师简介
冯丹律师,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以来,一直秉承专于法律,诚于服务的服务理念,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投身于法治公益事业,参加公益普法讲座、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热线等公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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