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合同法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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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法咨询知识与介绍

劳动法合同法咨询是关乎每一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重要法律服务领域。在现代社会,随着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了解并掌握相关的劳动法合同法知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法合同法的基本概述

劳动法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在我国,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些法律旨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意味着劳动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关键条款,并确保这些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与期限

劳动合同根据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不同的用工场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

四、试用期与劳动报酬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用于双方相互了解、考察和适应。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密切相关。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应获得的物质回报。劳动法合同法确立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确定工资额,并确保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五、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是劳动法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同时,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劳动法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

六、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为解决劳动争议,我国建立了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它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能够迅速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全文总结

劳动法合同法咨询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重要途径。通过了解并掌握劳动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应对劳动关系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也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继续加强劳动法合同法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社保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一)

优质回答《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社保问题的规定是:在试用期也是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的。在我国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中,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社保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应当缴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与试用期没有直接关系。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试用期可以约定吗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

在我国相关的劳动者在进行工作时,我国的法律对这类人进行相应的保护,相关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30天之内就应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来保护这类人的合法权益。如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在试用期内不予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进行相应的投诉处理,此时一定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关于劳动合同法。辞职问题 (二)

优质回答关于劳动合同法。辞职问题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劳动合同法辞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要注意的是,辞职是不需要批准的,但是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关于没有履行完劳动合同是否要赔偿的问题,除非用人单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提前离职对单位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一般是不存在赔偿问题的。

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不需要再去约定,即使约定,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的,也是无法的、违法的!

2、“所有劳动合同可以不需要写出这条来”,没错,所有的劳动合同,都不需要明确离职条件,因为已经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了!

3、如果你要离职,你只要要提前三十天书面申请,到时候不管单位批与不批,三十天时间一到,你都可以离职!

4、“没有写出来那是不是说员工不能在这一年内提出辞职”,没有这样的说法!

请参考!如果有用,说声即可!

关于劳动合同法辞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用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中个人辞职的问题

1、可以不用提前三十日通知。

2、“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比较好,“辞职”报道如果里面不写明由于单位拖欠工资而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容易误解。而且该书面材料如果用人单位能签收最好。

3、不需要,相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发你的工资,同时给予你双倍的经济补偿!

补充:25%的赔偿额的说法是原来老的规定,双倍的补偿是根据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因为,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迫使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补充回答:强调一下,不需提前三十天通知不等于说就不用通知!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里面的情形是职工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该权利的行使由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在先,所以不需要象第三十七条一样提前三十天通知,但是法律为了使用人单位不至于过分仓促所以该职工走的时候还是有通知的义务。

而"徐菲1982118"所列举的恰恰是连通知都不用就可以立即走的情形,因为那些情形的用人单位已经严重违法,不通知是以保障职工人身利益为重。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辞职的问题

试用期的时间也算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

唯一的区别可能是工资少点,2个月后辞职,提前30天通知单位。试用期内辞职,提前3天。

书面的形式,这个可以作为证据保留。万一以后发生纠纷,书面的东西才是硬道理。

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条款

您好:

《劳动合同法》共有以下条款,是涉及到劳动者辞职的:

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详细规定了劳动者辞职和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具体情况,您可网搜寻。

有什么实际问题的话,也可以直接咨询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关于辞职的问题,熟悉《劳动合同法》的请进

1.社保有权要求医院补买

2.主动辞职的没有补偿补贴,08年起没有补签合同的 至今 需补发11个月的双薪 当月已经正常发工资了 故额外领取11个月薪水 (当年收入月均)如若不辞职需要求医院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3.没有影响

4.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

注:05年医院变为省级医院 对你影响不大 住房公积金一直都给你买了 那这就是你工作的最好证明 人证不好找啊!影响大

1、5年的合同期,医保和社保都会补。后4年,你要有足够的证据(如果工资条等),还在医院工作,医保和社保也会补。

2、也会补发。但如果辞职,就不好说了。有的是按在册职工补发。

3、可以继续用公积金还贷。

4、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6、按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或者辞职的补偿问题

你所说的退休后的合同是聘用协议或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统筹范围之类,所以辞退或辞职也不应以此法为依据。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有效 (三)

优质回答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是有效的,但其中的个别条款与之后的法律规定抵触已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为适用范围和相关问题的意见:

1. 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6. 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7. 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8.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 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0.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11. 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12.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3.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14.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15. 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弊宽饥单位一方。

1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巧散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1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18.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9.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20.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21. 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22. 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

23. 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

24.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25.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26.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7.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28.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29.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30.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 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2.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3.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35.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6.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7.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8.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9.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0. 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41. 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42. 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43.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44. 困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有些亏损企业属政策性亏损,生产仍在进行,还能发出工资,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45. 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46. 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

47. 由于各用人单位千差万别,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规定也就差异很大,因此,国家不宜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标准文本。

48. 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的规定,各地企业在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49. 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的原固定工应享受同等待遇。

50. 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仍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等待遇。

51. 当前签订集体合同的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范围。

52. 关于

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要注意哪些问题 (四)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因 劳务派遣 合同产生了劳动纠纷解决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 劳动合同 关系。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 劳动关系 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 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 劳动仲裁 前置程序,适用 劳动法 规定的60天 仲裁 时效,按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规定的程序处理。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 民事诉讼 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审查 仲裁程序 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决。 对于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因劳动力派遣 合同纠纷 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 法律法规 和司法解释,依法做出裁决。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进行合并审理,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不同诉讼结果则当然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根据劳动法、 民事诉讼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必须是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同一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 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必须属于同类争议; 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第一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提问? (五)

优质回答1、签订劳动合同,一样可以提出离职,只是需要提前30天;

2、只要你没退休,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从2008年1月1号起,所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名册备查。而你们单位到现在才与你们签定劳动合同,这一段时间假如要求赔偿,是根据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会二倍的工资的。

其次:员工正式情况办理离职,是提前30天书面申请离职,如果是试用期的话,提前3天就可以了。如果是特殊情况离职,例如根据第三十七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30天,或者是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或其他情况,也可以即时离职。

再次:订劳动合同,是不分年龄段的,只是有的劳动同合同,可以根据情况,是否年龄达到社保交费的年龄段,根据情况修改,可以交,可以不交。

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在我看来,还是主要偏向保护劳动者的。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劳动法合同法咨询,皮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