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作为中国最为繁华的都市之一,其房屋租赁市场向来备受瞩目。为了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租赁活动的公平、公正与透明。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与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上海市的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部分出租人随意提高租金、拒绝承租人续租,而承租人则存在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拖欠租金等现象。此外,“群租”等不规范租赁行为也时有发生,损害了相邻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与管理部门
适用范围: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无论是市场化居住房屋租赁、公有居住房屋转租还是保障性住房租赁,均受该办法的约束。
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租赁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此外,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也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该办法。
三、租赁原则与当事人权利
租赁原则: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海市政府鼓励和支持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以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租赁当事人: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四、租赁房屋的条件与要求
禁止出租的情形: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最小出租单位:出租居住房屋时,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也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以确保居住安全和生活质量。
人均承租面积与居住人数:出租居住房屋时,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这一规定旨在防止“群租”现象,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益。
五、租赁合同与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用途;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限和续租;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物业服务费及公用事业费的承担;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等内容。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以引导当事人规范签订租赁合同。
上海使用权房承租人如何变更 (一)
最佳答案上海使用权房承租人变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继承人信息及其他相关事宜具体到公证处按流程办理即可。第二种方法是拿继承权公证书办理变更即可。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没有其他住房。
该条解释条款规定,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使用权房子怎样变更承租人 (二)
最佳答案使用权房子变更承租人的方式及条件如下:
一、变更方式
使用权房子变更承租人,需要前往产权单位办理变更手续。这是确保变更过程合法、有效的关键步骤。
二、变更条件
租赁合同到期:当原租赁合同到期,且双方无意续签或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承租人不符合续租条件:若承租人因某些原因(如收入超过规定标准、违反租赁规定等)不再符合续租条件,产权单位有权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并在此情况下办理承租人变更。
擅自调换或改变房屋用途:如果承租人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房屋用途(如将住宅用于商业用途),产权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办理承租人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但需在产权单位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因此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需办理承租人变更。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同样需办理承租人变更。
请注意,在办理承租人变更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购房合同等,并遵循产权单位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若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新规定 (三)
最佳答案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的新规定主要基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具体规定如下:
申请条件:
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这是变更承租人的前提条件,即原承租人不再继续履行租赁关系。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申请变更的承租人需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上,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确保变更后的承租人与原承租人具有家庭关系。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要求申请变更的承租人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时间达到一定年限,以证明其实际居住情况。没有其他住房:确保变更后的承租人没有其他住房,以保障其居住需求。
公房承租人的确定情况:
原承租人仍然健在:在此情况下,承租人仍然是原承租人,不发生变更。承租人依法变更:若满足上述申请条件,且变更过程符合规定,则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若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原承租人去世多年但未办理变更:在某些情况下,原承租人去世多年,但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虽然按规定应办理变更手续,但因无拆迁补偿等争议而一直未办理。对于此类情况,应尽快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规定旨在保障直管公房的合理、公平使用,确保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人的规定是什么? (四)
最佳答案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人的规定是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原来的承租人死亡或者是搬迁等条件,而且也要与原来的承租人具有同样的一个户籍,是需要到当地的房管部门来进行一个申请确认或者是变更管理的,需要来提出一定的材料。
一、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人的规定是什么
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人的规定是: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
5、没有其他住房。
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
《公共住房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日常生活当中对于公租房每个地方的话,都有自己的一套政策和法律来进行一定的规制,比如说在北京的话,要想申请公租房或者是原来申请的公租房,现在进行变更的话,都是有一定条件要求的,并且需要申请手续办理。
民法典对公产房承租人的规定 (五)
最佳答案一、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有哪些
1、《民法典》第732条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
(5)没有其他住房。
2、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二、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如何起诉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怎么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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