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一)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上海市居住房屋的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并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目的与原则:

目的:依据相关法律和条例,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租赁活动需遵循平等自愿、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

管理部门与职责: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居住房屋租赁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监督居住房屋租赁活动。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工商等部门: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出租人与承租人要求:

出租人:需拥有合法权属,不得向无证件者出租。承租人:可以是个人或组织,但需遵守特定限制。

禁止出租的房屋:

包括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等。

租赁房屋标准:

出租单位需最小化,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得违规改变房屋性质。

租赁合同:

需详细规定租赁双方信息、租金、使用要求等。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备案。

租赁期间规定:

租金调整、转租和续租都有明确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保障租户权益。

义务与责任:

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要求。

处罚措施:

对于未按规定登记备案、转租等违规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该《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市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样的? (二)

在现代社会,尤其是一些经济发展状况比较好的大城市,选择购 买房 屋的话,房价是非常昂贵的,所以都会进行租赁房屋居住,租赁房屋居住,有一定的管理办法, 上海 市居住 房屋租赁 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样的这个居住房屋的管理办法,他是生效的,主要内容修改的包括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附属设施,应当符合要求。 一、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样的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2011年7月7日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共37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二、修改内容 第八条修改为: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 赡养 、 抚养 、 扶养 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 保证书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 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 代理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整个上海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废止了,但是在这里还是给大家简单介绍了一下这个,条例管理的内容,比如说出租居住房屋的时候,每个人都居住的人数是不能够超过两个人的,而且居住的面积不能低于五平方米。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三)

法律分析:《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的办法。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本市税务、民政、人口计生、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群租房违法吗 (四)

上海群租房违法。

群租房由于存在消防、治安方面的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承租面积等规定,因而群租房属于违规行为。承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综上所述,群租房是违反法规的行为。根据《房屋租赁条例》租房不得破坏原有结构,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至少以一间房间为出租小单位,租房内人均面积不得小于5平米等。具体的可根据当地的租赁条例来执行。如果遇到有人租住群租房现象的,可以去当地房管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