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谁清楚?谁能够指点一下? (一)

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谁清楚?谁能够指点一下?

贡献者回答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整合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

建立项目信息管理模块: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环节开始登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建立房源信息管理模块:以电子楼盘表为基础建立房源基本信息,将存量房源和本年度新建房源整理录入,并对房源的销售、租赁等分配情况做动态详细登记,形成购买人、承租人电子档案记录。

完善多部门数据共享机制:

建立保障对象信息管理模块:与公安、工商、车辆管理、税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定期交换数据,实现对分配对象和住房困难群体的动态管理,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做到应保尽保。建立个人、家庭征信系统:完善黑名单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动态化管理:

建立资金管理模块:详细记录建设资金投入、租金和物业费收入等收益情况,每年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数据分析功能模块:通过数据分析,实现对保障性住房项目投资效益的分析和其它数据统计,为后续项目规划建设提供数据依据。

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上级管理部门合理利用数据分析功能:考虑各地区差异,合理安排建设和保障计划,平衡供需矛盾,减少房源闲置和瞒报、虚报现象。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由市、县政府主导,建立公安、工商、车管、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定期查询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电子档案:实现透明、有效的动态监督管理,防止各类违规问题的发生。发挥大数据分析功能:为制定科学合理的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

综上所述,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实现房源信息的整合、多部门数据的共享、动态化管理以及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最大效益的发挥。

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二)

贡献者回答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免征印花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保障性租赁住房:

1、经济适用房;

这一类的房屋主要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家庭,在税收方面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并且在各种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中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公租房;

中低收入的家庭适合租赁的房屋,这一类房屋通过政府或相关的委托机构出租,政府并对租赁的家庭进行每月的租房补贴。

3、廉租房;

这一类房屋主要是租赁给低收入的家庭。租赁这对该房屋没有产权,是属于非产权的保障性房屋。

4、两限商品房;

这一类的房屋一般来说并不属于保障性住房。政府只是按中低价位、中小套型腹痛的商品住房租赁给居民,解决居民自住的需求。

综上所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构成。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刚颁发的京版限购令十五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是不是房地产方面的?简称“京十五条”。

可以参考如下回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三、加强税收征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

(九)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五)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保交楼税收优惠政策 (四)

贡献者回答保障性住房是政府解决经济困难群体的房地产。 保障性住房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保障性住房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保障性住房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哪些方面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限量标准、限量价格或租赁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组成。 为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现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介绍。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应税收优惠规定: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财税[2008]24号) )。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保障对象租赁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的,免征营业税、房产税。2、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廉租住房,经济免征住房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

(二)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租赁给规定保障对象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资料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3、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4、免征印花税(一)免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公司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印花税。

(二)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免征有关印花税。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资料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5、企业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将住房捐赠为廉租住房的,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以下:2017年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是什么

2017年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保障性住房的分类是什么

相信关于税务部门将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税费优惠政策研究和制定,助力降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皮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