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安置房可以退吗 (一)

扶贫安置房可以退吗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可以。扶贫房是可以申请退房的,申请退扶贫房需要满足当地的扶贫房政策才行,一般来说,当取消扶贫住房后就无法继续享受。扶贫搬迁后农民原有土地国家不是无偿收回,而是折成其它方面的补偿,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这类房子对于居住是没有年限的,但若是家中经济变好了,不符合相关要求时,是不能住的,并且扶贫房是只能住不能买卖,大家都知道,扶贫主要是保护贫困户的合法权益,取消贫困负担,所以扶贫房也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住的,一定要符合条件才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扶贫房可以永久居住吗 (二)

贡献者回答不可以。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自动续期,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扶贫房属于小产权房,所使用的土地一般是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划拨土地。因此扶贫房是没有房产证的,至于扶贫房的产权,应归国家政府所有,未经国家政府的允许,这类房产是不可市进行交易的,当然各地政府执行的政策不同,具体应以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准则的,一定要牢牢遵守。

1、产权在政府手中

就产权在政府手中的扶贫房而言,农户是没有永久性的居住权,只有当农户符合扶贫房的申请条件时,才可以继续居住,当农户不满足扶贫政策已经实现脱贫,那么将不能再继续居住。

2、产权在农户手中

对于产权在农户手中的扶贫房而言,还得看产权年限,也就是说在产权期限内,农户是可以继续居住的,但若是房屋出现倒塌等情况,且继续居住的是非农户口时,非农户口居住人不能翻建房屋,村集体有权利将其宅基地收回,那么将不能继续居住。

扶贫安置房可以退吗

可以。

1、扶贫房是可以申请退房的,申请退扶贫房需要满足当地的扶贫房政策才行,一般来说,当取消扶贫住房后就无法继续享受。扶贫搬迁后农民原有土地国家不是无偿收回,而是折成其它方面的补偿,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

2、这类房子对于居住是没有年限的,但若是家中经济变好了,不符合相关要求时,是不能住的,并且扶贫房是只能住不能买卖,大家都知道,扶贫主要是保护贫困户的合法权益,取消贫困负担,所以扶贫房也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住的,一定要符合条件才行。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几年内可以出售 (三)

贡献者回答1.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的交易时间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置房在取得所有权超过两年后,可以进行出售交易。

2. 社会救助制度的原则:社会救助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旨在托底、救急难、可持续,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3. 社会救助的管理体系: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这些部门统称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4. 社会救助的申请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和调查审核工作,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则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扶贫移民安置房可不可以买卖 (四)

贡献者回答1. 扶贫搬迁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

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尤其是那些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其交易过程与普通房屋的交易并无太大差异。然而,对于那些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情况则需要具体分析。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2. 无证拆迁安置房的买卖注意事项

(1) 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该房产已经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未能及时办理,若有拆迁协议书作为凭证,尽管过程可能较为繁琐,但日后仍有希望取得产权证。

(2) 办理公证手续至关重要,可以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3) 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取一些费用,这是一种相对较好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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